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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2482170/2015-02450 主题分类: 政务综合类
发布机构: 省财政厅 公开日期: 2015-07-16
文号: 统一编号:

《浙江省转型升级产业基金管理办法》解读

发布日期:2015-07-16 14:53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浙江省财政厅 有效性:有效


  2015年7月6日,经省政府同意,浙江省财政厅印发了《浙江省转型升级产业基金管理办法》(浙财企〔2015〕109号,以下简称《办法》)。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办法》有关规定,尽快启动浙江省转型升级产业基金(以下简称省转型升级基金)实质性运作,现对《办法》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要求专项资金逐步退出竞争性领域,并改进分配方式,减少行政性分配,引入市场化运作模式,引导带动社会资本增加投入。

  近年来,我省按照“四单一网”建设和“一般不”的要求,进一步厘清公共财政运行边界,建立了专项资金管理清单,财政专项转移支付由235个整合归并为54个,以清单的方式管权、管钱、管事。但专项资金的退出并不意味着政府扶持经济发展功能的弱化。相反,需要政府主动适应市场化改革要求,积极探索基金管理等市场化运作模式。应该说,专项资金的整合和产业基金的推出,是专项资金管理改革的上下篇,也是我省简政放权和“四单一网”建设的必然产物。

  省政府出资设立省转型升级基金,有利于更好地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有利于营造创业创新的氛围,更好地激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热情;有利于吸引带动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增加投入,更好地促进经济发展;有利于增强财政资金统筹能力,维护各项产业政策的延续性和协调性;有利于盘活存量资金,支持经济发展;有利于防范和化解地方政府债务等财政风险。通过《办法》明确基金定位原则、组织架构、职责分工、投资退出、费用收益管理、风险防控和绩效考核等内容,对规范和加强省转型升级产业基金使用管理很有必要。

  二、《办法》的主要政策内容

  《办法》在原信息经济创投基金管理办法的基础上修改完善后拟定,广泛征求了省级有关部门和市、县财政部门的意见建议,并基本采纳了各省级部门和市、县的意见建议。《办法》共十章46条,明确了省转型升级基金的总则、组织架构、职责分工、投资原则和要求、投资管理程序、投资项目退出、费用和收益管理、风险防控和绩效考核、定期报告制度等内容。该《办法》印发后,省信息经济基金将纳入该管理办法统一管理、统筹使用。具体政策内容:

  (一)关于省转型升级基金的功能定位。省转型升级基金是由省政府出资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初期规模100亿元,其设立宗旨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实现政府主导与市场化运作的有效结合,引导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投入实体经济,推动全省创业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分类管理、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运作管理,充分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经济发展战略,推动“四换三名”“两化”融合,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其在功能定位上主要体现政策性、引导性和市场性。

  (二)关于省转型升级基金的组织架构和职责分工。借鉴省内外比较成熟的政府引导基金管理模式,省转型升级基金在组织架构上分成四个层次:一是设立基金管委会,负责基金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管委会由政府分管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二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临时性工作机构投资决策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基金投资、退出等事项进行审议决策,并向管委会负责。三是授权浙江省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代行出资人职责,出资组建浙江省产业基金有限公司作为基金法人。四是委托浙江金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责省转型升级基金的日常经营管理,并根据基金管委会的要求和基金公司的委托,按照委托协议约定负责省转型升级基金的具体投资和运作。基金管委会、省财政厅、省行业主管部门和省金融控股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按照《办法》规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三)关于省转型升级基金的投资原则和要求。《办法》规定,基金重点投向信息经济、环保、健康、旅游、时尚、金融、高端装备制造等七大产业,推进重点领域转型升级和开展对外投资合作,并适时作出调整。不得投向高污染、高能耗、落后产能等国家和省限制行业,并对基金不得从事的相关业务进行明确。省转型升级基金一般采取母基金通过设立“子基金”的模式进行运作,对于少量重大项目也可采取“直接投资”的模式进行运作。为避免出现行政干预问题,《办法》对省转型升级基金与社会资本、市县政府合作设立子基金以及直投项目的出资比例进行了规定,原则上参股不控股。为提高子基金运作质量,《办法》还对子基金管理机构的资质条件作了详细规定。

  (四)关于省转型升级基金的投资、退出程序。省转型升级基金主要采取市场化征集投资项目的方式,具体由基金管理公司根据基金的投资原则和相关要求,向社会公开征集项目投资意向,经过尽职调查后形成项目投资方案,并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审议决策后在省财政厅网站公示,无异议的由基金公司实施具体投资运作。基金投资项目达到约定退出条件时,应适时采取股权转让、股票减持、股东回购以及解散清算等方式实现退出。《办法》还对基金退出的特例及国有产权管理方面的内容进行了规定。

  (五)关于省转型升级基金的激励引导政策。为更好地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性,省转型升级基金在具体运作中坚持分类指导,实行差别化的引导和激励政策。对初创期、中早期创业投资和其他具有外部性的投资以及各类创新业务,省转型升级基金可以采取一定期限收益让渡、约定退出期限和回报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收取一定的收益等方式给予适当让利,但应完善与之相适应的收益让渡、风险承担等考核机制。为激励基金管理公司引进人才,不断提高运作管理水平,对于投资效益特别好的项目,还可以对基金管理公司给予一定的业绩奖励;对于投资亏损较大的项目,以一定比例相应扣减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费用。

  (六)关于省转型升级基金的风险防控和绩效考核。为避免道德风险,确保基金安全完整与规范运作,《办法》将项目公示制度、专项审计制度、内部管控制度、定期报告制度等风险管理措施纳入基金运作流程,实行全过程透明操作。省财政厅还将建立对省参股的市县产业基金设立、运作和管理以及政策目标、政策效果等情况的考核评价制度,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考评,并根据考评情况,对运作和管理良好的市、县产业基金采取追加投入或利益让渡的方式给予奖励;对于运作和管理欠佳的市、县产业基金,则采取减少投入或提前退出的方式给予惩罚。

  三、《办法》解读机关情况

  《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读,具体联系处室为企业处,联系电话0571-87058420。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转型升级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