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浙江省对口支援四川藏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公布之日起3日内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浙江省财政厅政策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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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政策法规处
2015年7月21日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经济合作交流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对口支援四川藏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有关市、县(市、区)财政局、经合办(协作办、农办),省级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对口支援四川藏区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我们在对原办法进行修订完善的基础上,制定了《浙江省对口支援四川藏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经济合作交流办公室
年 月 日
浙江省对口支援四川藏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对口支援四川藏区(阿坝州、凉山州木里县)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进一步强化监督,确保专项资金安全运行,对口支援项目取得实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发达省(市)对口支援四川云南甘肃省藏区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4〕41号)和《浙江省对口支援四川藏区工作实施方案》(浙政办发〔2014〕159号)文件精神和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统一部署安排的专项用于对口支援四川藏区的资金(以下简称“对口支援资金”)的管理。
第三条 对口支援资金的筹措、调拨和使用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要求:
(一)总量递增,分级统筹。自2015年至2020年,浙江省对口支援资金每年均按5%的幅度增长,由省市县三级共同筹集。资金基数为1.4亿元,其中,省级财政资金基数为2300万元,市、县两级资金基数共为1.17亿元(7个设区市本级和32个县级财政资金基数均为300万元)。
(二)核定规模,分级管理。根据对口支援资金总量,制订对口支援四川藏区年度项目计划,年度项目投资额严格控制在资金总量内。对口支援资金实行“项目化”计划管理,项目年度计划是安排和拨付对口支援资金的依据。对口支援资金按照“谁实施、谁管理”的原则,由对口藏区州、县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和拨付,当地相关部门负责抽查、验收和评估。
(三)预算管理,专款专用。对口支援资金的筹措、调拨、使用,应当遵守预算管理和国库管理的规定,通过国库调拨,实行专款专用,确保资金规范管理。省级对口支援资金列入省级预算,由省财政管理和拨付。承担对口支援任务的市、县(市、区)的对口支援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由同级财政部门筹措和拨付。
第四条 对口支援的市、县(市、区)应将年度对口支援四川藏区工作经费一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对口支援部门工作经费不得挤占专项对口支援资金。
第五条 年度支援项目和资金计划由各设区市根据其对口县的项目资金需求,统筹平衡后上报省经合办、省财政厅,省经合办会同省财政厅进行汇总初审后,报省对口支援和山海协作工作领导小组,经领导小组审定后下达。省、市、县三级经合办(农办)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第六条 对口支援资金由浙江省、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按照年初预算和年度支援项目资金计划直接拨付至四川省对应的国库或财政专户。支援资金支出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第219类“援助其它地区支出”。根据项目建设需要,对口支援资金应于每年3月底前拨付对口地区。
第七条 四川省对应州、县应当对对口支援资金实行专账管理,收支明细核算。
第八条 对口支援资金主要用于教育提升、产业扶持、民生帮扶、人才培训、就业创业、生态保护等方面。
(一)支持教育提升,支持四川藏区学校基础设施建设,加大教育设备器材等的支持力度,帮助建立教育网络平台,提高信息化教育程度。
(二)支持产业扶持,以农牧业产业扶持为重点,依托我省农业科技、农业产业化优势,引导农业龙头企业到四川藏区投资兴业,建设优质特色农产品基地。
(三)支持民生改善,以“农牧民定居行动计划”为重点,援建农牧民定居点、供水站等公共设施;以改善公共服务设施为目的,重点改善藏区乡村就医条件;支持青少年活动场所建设;帮助援建农牧民扶贫新村及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等。
(四)支持人才培训,加大对藏区卫生、教育等公共事业人才的培训力度;加大对藏区基层干部、企业管理人员以及农牧业致富带头人的培训等。
(五)支持就业创业,扶持四川藏区特色优势产业特别是劳动密集型产业发展,努力开拓就业渠道,鼓励和引导四川藏区高校毕业生在当地就业创业,有针对性地开展职业技能、就业技能等培训工作,引导藏区群众转变就业观念,不断提升就业能力和水平。加强劳务合作,建立双方人力资源市场联动机制,引导和有序组织富余劳动力到我省就业创业。
(六)支持生态保护,帮助和引导四川藏区转变发展观念,积极探索和推行绿色发展模式,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合作,提高生态环境监管能力,加强资源开发中的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工作,促进区域生态环境改善。
(七)根据四川藏区实际情况,其它列入年度支援计划的项目。
第九条 对口支援资金不得用于平衡四川藏区的财政预算,不得用于未列入对口支援计划项目。
第十条 承担对口支援任务的市、县(市、区)要严格按照支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对口支援资金的筹措和使用管理,建立支援资金财务管理和收支情况定期统计报告制度,及时掌握和分析支援资金使用情况,一旦发现问题,应及时妥善处理。
第十一条 属基本建设的支援项目,应严格执行项目法人、招投标、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竣工验收等基本建设制度。竣工财务决算由四川省对应州、县财政局批复后,重大项目抄送浙江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二条 浙江省经合办、浙江省财政厅应当加强对支援资金筹措和使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如发现不按规定使用支援专项资金的情况,浙江省经合办应及时督促予以纠正,并由浙江省财政厅和承担对口支援任务的市、县(市、区)财政局停止拨款、收回资金。
第十三条 双方有关部门应该加强对口支援资金的使用管理,确保项目资金安全使用。有关职能部门或项目实施(承建)单位及其他有关人员在支援过程发生截留、挤占、挪用对口支援资金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浙江省对口帮扶四川藏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浙财建〔2013〕350号)同时废止。
附件:承担对口支援四川藏区任务的市、县(市、区)和省级有关单位名单
附件
承担对口支援四川藏区任务的市、县(市、区)和省级有关单位名单
一、有关市、县(市、区)
杭州市、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西湖区、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温州市、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乐清市、瑞安市;湖州市、德清县、长兴县、安吉县;嘉兴市、嘉善县、平湖市、海宁市、桐乡市;绍兴市、柯桥区、上虞区、诸暨市、嵊州市、新昌县;金华市、兰溪市、东阳市、义乌市、永康市;台州市、黄岩区、临海市、温岭市、玉环县。
二、省级有关单位
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民宗委、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厅、省卫计委、省旅游局、省经合办、省供销社、团省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