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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2482170/2015-02336 主题分类: 经济管理综合类
发布机构: 省财政厅 公开日期: 2015-07-09
文号: 浙财执法〔2015〕12号

浙江省财政厅行政处理决定书(杭州三益体育策划有限公司、浙江省成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15-07-09 15:47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浙江省财政厅

  浙财执法〔201512 

    

投诉人:杭州三益体育策划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中河北路83号茂泰世纪大楼7F10 

被投诉人:浙江省成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晖路42号现代置业大厦西楼181801 

    因对被投诉人浙江省成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组织的浙江工商大学文体中心体育比赛器材和音响系统采购项目(项目编号CTZB-H141220XWZ,以下简称本项目)开标、评标过程及质疑答复不满,投诉人杭州三益体育策划有限公司于2015526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15529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诉称:一、招标文件规定“19.2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分别编制并单独装订成册”,开标现场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标供应商)提供的投标文件为二正四副,其中有一份正本封面没盖章,这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投诉人等现场口头质疑被投诉人,被投述人回复最终由专家评定后给予回复,至今未收到有关回复。这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二、招标文件规定“20.4▲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将被拒收:(2)投票文件未按本《招标文件》规定密封或包装破损的情况”,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不符合上述规定也存在二份正本报价不完全相同的可能性,然后反而中标,这显然与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原则相违背。三、招标文件第23.5规定“打开《投标文件》外包装,清点《投标文件》正本、副本数量,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送评标室评审;不符合要求的,当场退还投标人,并由投标人代表签字确认。”在开标现场已经很明确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份数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正、副本数量,在被提出口头质疑后,被投诉人相关工作人员仍然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送评审,显然不符合招投标的相关程序且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被投诉人浙江省成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辩称:一、关于投诉函第一条的事实陈述:开标过程中,我单位工作人员拆封到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包装后发现有二份标注“正本”字样的投标文件,其中一份盖有投标人公章(内容为扫描彩色打印),另一份没有加盖投标人公章(内容为黑白复印),当场将该情况告知所有投标供应商代表,开标大会结束后,工作人员第一时间向评标委员会通报该情况,并提请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在评标委员会出具的评标报告中也已记录在案。开标过程合法。二、关于投诉函第二条:本项目按招标文件约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开标,所有投标供应商均派代表参加了开标大会,我单位工作人员按招标文件规定请各投标供应商对投标文件的包装密封情况进行检查,所有投标供应商对各投标文件的包装密封情况均无异议并签字确认。送审后,评标委员会对中标供应商的两份标注“正本”的投标文件进行核对发现,除投标人公章外,两份 “正本”内容一致。同时,评标委员会就此问题对中标供应商进行现场询问,并告知其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中标供应商给予了书面陈述意见,确认其中一份标注“正本”未盖章的文件是自留备用文,因包装仓促误将备用文件放入包装袋内。评审过程是公平公正合法的,符合招标文件及相关法律规定。三、关于投诉函第三条:本项目要求投标供应商提交投标文件是正本一份,副本四份,中标供应商递交的投标文件中已包含了一份投标文件正本和四份投标文件副本,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综上,本次招标过程完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评审结果是合法有效的。被投诉人提供了答辩意见、招标文件、中标供应商标注“正本”的两份投标文件、开标记录表、密封性检查确认表、询标记录表。 

  采购单位浙江工商大学和中标供应商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经本机关书面通知,未提供书面意见和证据。 

  本机关对投诉各方无异议的事实予以认定。 

  经调查查明:一、本项目于2015417930开标,涉及投诉的标项一(文体中心体育比赛器材)共七家供应商参加投标。经评审,评标委员会认为七家供应商投标文件全部有效,经评审后,推荐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为排名第一位的中标候选人,采购人浙江工商大学于2015424日发布中标公告确定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为此标项的拟中标人。二、本项目开标过程中,各投标供应商对投标文件的包装密封情况进行了检查,对密封情况无异议。被投诉人相关工作人员在开标过程中发现中标供应商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包装内包含了两个标注为“正本”的投标文件,其中一份按招标文件要求加盖了投标供应商公章,另一份没盖公章。三本项目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针对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包装内的两份标注为“正本”的投标文件现场进行了询标和核查对比,一致认为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其投标文件包装中混装的标注为“正本”资料与投标文件正本内容一致,但签印不齐,不具有法律效力,也不影响项目评审工作。四、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尚未签订。 

  本机关认为:为保证评审人员依法独立开展评审工作,招标采购单位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文件的形式及数量要求,投标人投标文件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招标采购单位可以拒收。本项目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数量达到招标文件规定要求,没有影响项目评审工作。中标供应商因工作失误在投标文件包装中混装有与评标无关的资料,经审查,该资料既非投标替代方案,也未发现有故意引导、暗示或者干扰评标委员会作出正确评审的情况,以及中标供应商与其他投标人合谋或串通投标的证据和线索,没有对本项目评审过程和评审结果产生影响。 

      综上,投诉人关于浙江工商大学文体中心体育比赛器材和音响系统采购项目(标项一)采购过程违法损害自身合法权益的投诉,本机关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如对本决定不服,投诉人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浙江省财政厅 

        2015年6月25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