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2482170/2015-02348 | 主题分类: | 经济管理综合类 |
发布机构: | 省财政厅 | 公开日期: | 2015-08-05 |
文号: | 浙财执法〔2015〕15号 |
浙财执法〔2015〕15号
投诉人:上海缘硕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东川路555号紫竹国家高新区2号楼1005室
被投诉人:温州医科大学
地址:温州市温州医科大学茶山校区同仁楼401室
因对被投诉人温州医科大学组织的小鼠独立通气笼(TVC)及相关配件项目(编号:WMU-2015010,以下简称本项目)招标文件及质疑答复不满,投诉人上海缘硕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15年6月26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诉称:一、招标文件第三章中的评分标准有7点内容违规:一是序号1将企业规模等作为评分标准,有悖于国家鼓励小微企业发展精神;二是序号3(业绩评分要求提供完整购货合同复印件)(括号中内容为本机关补正说明,下同)没有合同采购方的书面同意授权公开,提供完整购货合同复印件会损害合同采购方的合法权益;三是序号4(对采购文件的响应度及符合性,投标产品配置及技术参数先进性、可靠性、可扩展性)分值有20分,评分存在过多的自由裁量权;四是序号6(针对本次项目投入的技术服务人员业务素质、维修保障力量)未明确需要的相关人员数量存在不确定性;五是序号7(设备供货、完工或交付时间)合同已明确交货时间,此分值设计不合理;六是序号8(模型功能测试、验收采用的方法、手段、标准和提供验收资料的具体说明)自由裁量权重过多,无实质指标;七是序号9(售后服务)存在转包的可能。二是招标文件第四章招标需求(标段1、2)有2点内容违规:一是加五角星处和1.3.3/1.3.9等处;二是其他要求。综上,招标文件违反国家规定,存在特定指向性、限制性、排他性。
被投诉人温州医科大学辩称:一、本项目于2015年5月28日发布采购公告,6月17日组织开标、评审并于当日发布中标公告,目前已与中标供应商签定了采购合同。采购公告期间,投诉人上海缘硕科技有限公司向我校就采购文件提出质疑,我校于6月12日做出答复,之后投诉人向我校递交了投标书,中标公告发布后,投诉人于6月23日就采购结果向我校提出第二次质疑,我校于6月25日进行了答复。二、有关采购文件有关评分标准:1.将企业规模作为评分标准是根据招标人对企业生产能力、技术水平等综合实力的实际要求设立的,也是政府采购招投标中常用的方法,并不是对供应商特定资质条件的限制,也不具有排他性;2.要求供应商提供完整采购合同是业绩证明的客观依据,供应商认为所提供的采购合同涉及商业机密的,可以不提供;3.评分标准序号4内容包含了对采购文件的响应度及符合性,投标产品配置及技术参数先进性、可靠性、可扩展性等众多因素,技术参数有37项,属综合评分内容,设置20分是合理的;4.对项目投入技术服务人员数量是供应商自愿行为和企业实力的表现,我校不能对此作出限制性规定;5.商务条款规定的交货时间是允许的最长交货期限,对供应商在更短的时间内交货对招标方更有益,设置此项目有必要;6.模型功能测试、验收采用的方法、手段、标准和提供验收资料的具体说明是供应商需要向采购方提供的重要材料,设置此评分项是招标方今后验收产品的重要依据;7.要求中标供应商对设备售后服务作出承诺是该项目采购所必须的,中标供应商必须按照投标文件中的承诺履约。三、有关招标需求中明确塑料底盒、饮水瓶和微电脑控制器PLC等三项技术指标为实质性指标,是为了保证设备的使用年限和笼内压力的恒定,是小鼠独立通气笼(IVC)最重要的指标之一;虽然对产品部分个别配件材质明确了品牌,但招标文件已注明“除采购文件明确的品牌外,欢迎其他能满足本项目技术需求且性能与所明确品牌相当的产品参加”,所设置的技术参数标准为实验动物笼独立通气笼IVC系统行业标准,是完全合理的技术要求,商务要求中的其他要求内容也与上述的实质性指标一致,也不存在限制性和排他性。被投诉人提供了采购预算执行确认书、项目采购公告、中标公告、中标通知书、投诉人对采购文件的质疑书及答复函、投诉人对采购结果的质疑书及答复函,招标文件、投诉人投标文件(商务和技术文件)、开标记录及评标报告等证据材料。
中标供应商苏州市苏杭科技器材有限公司经本机关书面通知,未提供书面意见。
因投诉人有关投诉事项的指向性不够明确具体或缺乏相关的证据、依据,本机关于2015年7月16日组织相关当事人进行质证调查,投诉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也未提供补充证据、依据。
现本机关查明:本项目于2015年5月28日发布采购公告,采购公告期间,投诉人向采购人就采购文件提出质疑,采购人对质疑作出了答复。本项目于2015年6月17日开标,包括投诉人在内共5家供应商参加投标,因投诉人上海缘硕科技有限公司所提供的产品属美国原装进口产品、苏州新区枫桥净化设备厂技术与资信文件出现投标报价被认定为无效投标文件。经评审,评标委员会推荐苏州市苏杭科技器材有限公司为排名第一位的中标候选人。采购人温州医科大学于2015年6月17日发布中标公告,确定苏州市苏杭科技器材有限公司为此标段的中标人。投诉人又就本项目采购过程、采购结果向采购人提出质疑,采购人对质疑事项作出了答复。本项目已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本机关认为:一、投诉人在采购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已对招标采购文件进行了质疑,采购人按规定予以了答复,之后投诉人按此招标采购文件进行了投标响应,表示其当时已认可招标采购文件的相关约定。二、投诉人参加本项目竞争失败的原因在于其所提供的产品为进口产品,不符合招标采购文件要求,而非因招标采购文件具有明显倾向性或者歧视性等问题未中标。三、投诉人未提供、本机关也未发现因招标采购文件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等问题给其他供应商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有效证据。
综上,对投诉人关于温州医科大学小鼠独立通气笼(TVC)及相关配件项目(编号:WMU-2015010)采购文件不合法损害其自身权益的投诉,本机关不予支持。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如对本决定不服,投诉人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浙江省财政厅
2015年7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