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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2482170/2015-02281 主题分类: 经济管理综合类
发布机构: 省财政厅 公开日期: 2015-09-14
文号: 浙财农〔2015〕166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发展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9-14 17:02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浙江省财政厅 有效性:废止


ZJSP12-2015-0039

 

 

  浙财农〔2015〕166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宁波不发),省级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农业发展投资基金运作与管理,经省农业发展投资基金管理委员会审议批准,现将《浙江省农业发展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2015年8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农业发展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浙江省农业发展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省农业基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省农业农村加快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设立政府产业基金的意见》(浙政发〔2015〕11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产业基金运作与管理的指导意见》(浙财企〔2015〕70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推进财政支农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浙财农〔2014〕289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省农业基金,旨在通过财政资金扶持方式的改变,实现政府支农政策导向与市场化运作的有机结合,引导和带动社会资本投向“三农”,强化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提升我省农业产业化水平,促进广大农民增收,助推我省区域协调发展、生态发展、绿色发展,加快我省“四化同步”的步伐。

  第三条  省农业基金由省政府主导设立,初期规模为50亿元,资金来源为省财政拨款,今后根据省农业基金运作情况报省政府批准后逐步扩大规模。

  省农业基金初期主要投资浙江省重大农业基础设施,部分用于现代农业发展,其中投资现代农业的规模为省农业基金初期规模的10%左右。区域协调发展的投资运作于2017年省农业基金增资后启动。

  第四条  省农业基金运行管理的基本原则:

  1.政策导向。省农业基金是政策性基金,以体现公共性特征、服务“三农”为宗旨,主要用于解决制约“三农”发展的瓶颈问题。

  2.市场运作。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基金按照市场化原则和方式运作,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3.分类管理。根据基金三个不同的投资方向采取不同的操作模式,确定不同的投资年限。

  4.科学决策。严格规范基金投资各个环节的投资决策程序,必要时邀请专家学者为项目决策提供技术和智力支持,提升项目决策的科学性。

  5.安全稳健。强化投资期内项目投资风险管理,确保基金投资安全。

  6.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省农业基金以引导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投资,落实省委省政府“三农”政策为目标,不与市场争利。

 

  第二章   组织架构和职责分工

 

  第五条  省农业基金设立“决策—管理—运营”三层组织架构。

  第六条  成立省农业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为省农业基金的决策机构。管委会由分管副省长任主任,成员由省财政厅、省农办(扶贫办)、省国土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局等单位负责人担任。

  管委会主要职责:根据国家、省农业农村发展和基础设施规划及相关政策,提出基金的资金筹集及增资计划,确定基金的投资原则、投资方向和投资重点,批准基金投资计划、基金重大投资或退出项目,确定基金管理公司考核奖惩,审议基金年度工作报告,协调解决基金管理运行重大问题。

  第七条  管委会下设办公室,为省农业基金的日常管理机构。管委会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由省财政厅分管副厅长兼任办公室主任,会同相关成员单位建立沟通协调和监督机制。

  管委会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管委会的日常工作,贯彻落实管委会关于基金发展运行的重大决策,研究制定投资指南,审核基金投资计划,组织决策咨询委员会对投资项目进行评审,监督基金投资进度和投资质量,审核基金年度工作报告,对省农业基金的管理、运作情况进行监管和绩效评价,为基金重大项目投资运作提供必要支持。

  其中,省财政厅代表省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筹措落实财政出资资金,牵头制定或修改省农业基金管理办法,组织开展对省农业基金的财务监管、考核评价,做好政策指导和统筹协调。行业主管部门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农业农村发展政策导向,研究提出相关领域的基金投资建议,提供项目投资对接服务,参与省农业基金管理办法的研究制定以及基金投资决策、行业监管和考核评价。

  第八条  授权浙江省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金融控股公司”)代行出资人职责。组建浙江省农业投资发展基金有限公司作为基金法人(以下简称“基金公司”)。基金公司按《公司法》规定要求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不设日常经营机构。

  省金融控股公司主要职责:代行出资人职责,根据管委会确定的原则和要求负责选聘基金管理公司,对基金管理公司进行监管和指导,做好基金年度财务审计和基金管理公司的考核评价,定期向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报送基金运作情况。

  委托浙江金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作为省农业基金的运营机构,根据基金管委会的要求和基金公司的委托,按照委托协议约定和管委会要求负责省农业基金的具体投资和运作。

  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职责:根据基金公司委托,负责收集和汇总省农业基金投资合作意向并进行筛选后提出项目投资计划,按照审议决定的基金投资计划,开展对拟投资合作项目尽职调查、入股谈判、拟定章程或合伙协议、投后管理、基金退出等专业化运作,定期向省金融控股公司报送基金运作情况。

 

  第三章 投资领域和方式

 

  第九条 省农业基金投资应符合国家、省农业农村发展政策及相关规划,对我省农业农村发展能够起到引领性、基础性和战略性作用。投资范围原则上为浙江省辖范围(不含宁波),其中与省外投资者合资设立的现代农业子基金,投资我省的规模原则上不低于省农业基金出资额的1.5倍(经管委会批准的特定子基金可不受投资区域限制)。

  第十条 重大农业基础设施方向的投资重点是土地整治、滩涂围垦、水利工程、渔港建设、森林生态修复等事关全省农业农村发展的重大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区域协调发展方向的投资重点是26个县(市、区)生态保护与建设、重大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带动性强的农民增收重大项目。

  省农业基金投资的重大农业基础设施、区域协调发展等项目一般应具有一定的收入来源或能形成一定的具有经济价值、权属明确的资产资源,且项目已开工建设,确保农业基金按期退出。

  现代农业发展方向的投资重点是我省粮油、远洋渔业战略产业和农业十大主导产业的产业化发展,以打造产业链平台为主。

  第十一条 省农业基金闲置资金可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省农业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投资于已上市企业,但所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后,参股基金所持股份未转让及其配售部分除外;

  (二)从事担保、抵押、委托贷款、房地产(包括购买自用房地产)等业务;

  (三)投资于股票、期货、企业债券、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四)提供赞助、捐赠等;

  (五)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经管委会批准的创新业务不受上述条款限制,法律法规禁止的除外。

  第十二条  省农业基金一般采用直接投资模式和设立“子基金”模式运作。直接投资模式主要采用“股权投资”“债权+期权”“可转债”等模式,“子基金”模式主要采用合作投资设立子基金或以增资方式参与现有基金等模式。

  直接投资模式主要适用于对全省农业农村发展具有战略性、基础性和引领性的农业基础设施、区域协调发展领域。

  “子基金”模式适用于现代农业发展等竞争性领域,省农业基金与社会资本合作设立的子基金,省农业基金的出资比例不超过50%。增资方式参与现有基金,投资我省现代农业的规模不低于省农业基金出资额的1.5倍。

  直接投资模式和“子基金”模式应分账核算。

  第十三条  省农业基金直接投资单个项目不超过基金规模的20%。原则上不做第一大股东。

  第十四条  基础设施项目投资期限一般为3-8年,区域协调发展项目、现代农业项目投资期限一般为3-5年。确需延长投资期的,应按原项目投资决策程序报批。

  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区域协调发展等公益性项目的投资根据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现代农业项目投资回报率参照市场优惠贷款利率确定。

  第十五条  省农业基金合资设立的子基金应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运作和管理,选聘的专业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注册资本或出资金额(总部)不低于500万元,并根据受托管理基金的规模相应提高注册资本数额;有一定的资金募集能力,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具备丰富的农业农村投资管理经验和良好的管理业绩,健全的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创业投资或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至少有3个以上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

  第十六条  “子基金”模式下的项目选择遵循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

 

  第四章   项目选择与退出

 

  第十七条  省农业基金应充分发挥其导向作用和杠杆作用,吸引更多社会资金投向农业农村。对我省农业农村发展具有重大影响、投资规模巨大的项目,可联合国内外优秀基金公司共同投入。基金存放银行或托管银行应按照事先约定对基金投资项目采取跟进贷款的方式放大基金投入。

  第十八条  省农业基金项目投资决策的一般程序为:项目征集、项目审核、初步调查、项目立项、尽职调查、决策咨询委员会评审、管委会批准(或报备)等程序。基础设施、地区扶持发展等公益性项目投资可根据实际情况简化尽职调查程序。

  第十九条 省级主管部门应按照管委会确定的投资原则、投资方向和管委会办公室发布的投资推荐指南,向基金管理公司推荐基金投资项目。

  第二十条  基金管理公司可以通过市场化方式向社会征集投资项目。

  第二十一条  基金管理公司对上述方式征集的投资项目进行初审,并提交管委会办公室审核。

  第二十二条  对管委会办公室审核的投资项目,基金管理公司应严格按照投资管理制度履行初步调查、立项、尽职调查等程序。必要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进行尽职调查,或聘请相关领域专家为项目决策提供技术和智力支持。

  第二十三条  投资决策前,基金管理公司提出《项目投资建议书》,就投资规模、投资模式、投资期限、投资金额、收益分配、退出方案等提出意见建议。

  第二十四条  根据基金管理公司提出的拟投资项目方案,管委会办公室牵头组织决策咨询委员会进行评审。根据投资项目性质和投资模式,决策咨询委员会成员分别由管委会相关成员单位代表和外部相关专家组成,一般不少于7人。

  第二十五条  项目经决策咨询委员会审议通过并由管委会办公室报管委会批准或报备后,应在省财政厅门户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基金管理公司拟定章程或合伙协议,由基金公司正式签署后实施具体投资运作。

  第二十六条  基金管理公司严格按照经批准的投资方案签署章程或合伙协议等,完成项目投资,并指派专人负责项目投后的日常跟踪管理。

  第二十七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根据章程或合伙协议等确定的退出期限、退出条件和退出方式,在符合约定退出条件时,及时退出。退出方式包括股权转让退出、股东回购退出、股票减持退出、清算退出等,省农业基金退出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对于按约定价格实行协议退出的,应报经决策咨询委员会评审。

  第二十八条  省农业基金退出的一般程序是:基金管理公司提出、管委会办公室审核、决策咨询委员会评审、管委会批准(或报备)等。

  农业基础设施、区域协调发展等投资主要采用股东回购退出方式。现有的国有其他股东购买省农业基金的股权,转让价格按省农业基金原始投资额与一定的收益率计算的收益之和确定,回购期在3年以内的(含3年,下同),年收益率为2%,3-5年以内的,年收益率为3%,5-8年的,年收益率为5%。超过约定回购期的,在上年基础上按年1%的累加收益率递增。其他国有企业购买省农业基金的股权,按上述确定转让价格的原则,以协议方式进行转让。

  参股的农业基础设施项目企业发生清算时,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后,按照事先约定,股东共有的剩余财产首先清偿省农业基金。

  第二十九条  在项目投资管理过程中,发现影响基金投资资金安全或违背基金政策目标等事前约定的退出情形的,经基金决策咨询委员会评审提出建议。

  第三十条  管委会办公室根据基金决策咨询委员会评审建议报管委会批准后,由基金管理公司及时办理退出事项。

 

  第五章   风险控制

 

  第三十一条  省农业基金管理全过程应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工作程序实行决策、管理、运营三分离。

  第三十二条  省农业基金管理运作坚持科学决策、公开透明,基金投资、退出等重大事项引入第三方评审制度,为科学决策提供技术和智力支持,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公开公示工作。

  第三十三条  基金管理公司要按财政部等部门印发的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要求,建立健全包括风险管理制度、风险管理组织和风险控制流程在内的风险管理体系,确保省农业基金投资活动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有序运作。

  第三十四条  基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要加强对省农业基金运作的风险监控,基金管理公司风控等各部门应各司其职,切实做好风险防范和管控工作。风险控制应涵盖项目选择、项目投资、项目管理、项目退出等各环节。

  第三十五条  基金管理公司要加强对投资项目运营情况的跟踪,对投资项目实行全过程动态管理,并根据投资模式的不同,侧重不同的风险防范点,确保项目投资安全和效益,及时发现和纠正项目执行中存在的风险和隐患。

  第三十六条  省农业基金存放银行通过公开方式竞争选择,存放银行为省农业基金单独开设账户,其资金存放、使用应符合财务制度规定。

 

  第六章    费用和收益分配

 

  第三十七条  基金管理公司的委托管理费用按照委托管理协议支付,原则上按照投资金额0.6%的比例由基金公司按年支付。

  第三十八条  基金公司仅限列支法律规定的作为公司存在所必须进行的法律行为所需的成本和费用,以及根据本办法支付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费和业绩奖励。

  第三十九条  基金管理公司参与省农业基金经营管理、投资运作等所发生的各项成本、费用应当在基金管理公司列支,不得在基金公司列支。

  第四十条  基金公司的税后利润在提取法定公积金后不分配,全额留存基金公司用于投资。

 

  第七章   报告制度

 

  第四十一条  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基金管理公司应及时报送省农业基金的投资运作、项目进展、股本变化、资金使用等情况,经省金融控股公司审核后报管委会办公室。

  第四十二条  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基金管理公司须提交省农业基金年度工作报告和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会计报告,经省金融控股公司审核后报管委会办公室。

  第四十三条  省农业基金投资运作过程中如发生重大或特殊事件,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及时向省金融控股公司报告,并由省金融控股公司提出意见后报管委会办公室。

  第四十四条  省农业基金年度报告、重大事项及管委会提出的其他要求报告事项,由管委会办公室及时报管委会。

 

  第八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考核

 

  第四十五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有关部门对省农业基金的运作管理进行监督,对资金使用进行检查。

  第四十六条  每年终了,省金融控股公司应组织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公司经营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年度审计。

  第四十七条  省金融控股公司应定期会同省级有关部门或委托中介机构对基金目标、效果及其资产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并将考核结果向管委会及办公室报告。

  第四十八条  根据绩效考核情况,经基金公司申请、管委会办公室审核,并报管委会批准,给予基金管理公司一定比例的业绩奖励或扣减管理费用。

  第四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省农业基金不应有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并根据试行情况及时进行修改完善。

 

 

    《浙江省农业发展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