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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档案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重点档案抢救保护与档案馆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9-18 16:00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浙江省财政厅

浙财教〔2015〕8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档案局(宁波不发):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快推动全省档案事业发展,加强省重点档案抢救保护与档案馆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我们制定了《浙江省重点档案抢救保护与档案馆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档案局

  2015年2月4日

  浙江省重点档案抢救保护与档案馆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重点档案抢救保护与档案馆建设工作,规范和加强重点档案抢救保护与档案馆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我省档案事业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档案抢救保护与档案馆建设专项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补助全省各地重点档案抢救保护和档案馆建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档案是指在各个历史时期产生的,在政治、经济、科学、文化、历史和艺术等方面具有重要的研究和利用价值,需要永久和长期保存的珍贵历史档案;本办法所称的档案馆是指全省(不含宁波,下同)综合档案馆。

  第二章 扶持范围和支持方式

  第四条  重点档案抢救保护与档案馆建设专项资金,包含重点档案抢救保护资金和档案馆建设资金两部分。

  重点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入选国家和省档案文献遗产名录的档案。

  (二)1949年以前,反映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的革命组织、革命根据地、革命政权,革命活动家的档案以及反映各个历史时期的政权机构、社会组织和著名人物的档案。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具有重要保存和利用价值的土地、婚姻等档案和重大活动档案;反映党和国家领导人、省级领导活动的声像、照片等档案;其他具有全省乃至全国意义的档案。

  (四)经省档案局鉴定和确认的其他重点档案。

  重点档案抢救保护资金可用于以下方向和范围:

  (一)档案征集。指用于征集散失在民间或国外的,属于抢救和保护范围的档案。

  (二)档案修复。指档案的修裱、脱酸、加固、字迹恢复和更换卷皮卷盒等及专项设备的购置和维护。

  (三)档案复制。指档案复印、缩微、数字化、翻译、汇编出版、高标准仿真件制作等。

  (四)特藏库改造。指库房改造、特殊装具更换、购置专用恒温恒湿设备、安全监控设备、自动报警和灭火设备以及相关管理系统改造。

  档案馆建设资金用于支持市县综合档案馆新馆建设或改扩建工程建设补助。

  第五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绩效导向、因素分配、科学规范的原则,实行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

  第三章 资金分配

  第六条 重点档案抢救保护资金分配因素主要包括基础因素、绩效因素、财力因素和专项因素。

  各因素的权重及计算公式:

  (一)基础因素,权重为40%。

  基础因素包括馆藏档案和馆藏民国档案数量两个因素:

  1.馆藏档案数量因素,权重为50%。

  市、县(市、区)档案馆馆藏档案数量得分标准分别为:

  市级档案馆:馆藏档案数量25万卷以下的,得50分;馆藏档案数量25-35万卷(含25、35万卷)的,得100分;馆藏档案数量35万卷以上的得150分。

  县(市)级档案馆:馆藏档案数量12万卷以下的,得50分;馆藏档案数量12-18万卷(含12、18万卷)的,得100分;馆藏档案数量18万卷以上的,得150分。

  区级档案馆:馆藏档案数量8万卷以下的,得50分;馆藏档案数量8-12万卷(含8、12万卷)的,得100分;馆藏档案数量12万卷以上的,得150分。

  馆藏档案数量因素补助额=重点档案抢救保护资金额×40%×50%÷∑市县该因素总得分×市县该因素得分

  2.馆藏民国档案数量因素,权重为50%。

  馆藏民国档案数量得分标准为:馆藏民国档案数量在1000卷以下的,得20分;馆藏民国档案数量在1000-3000卷(不含3000卷),得50分;馆藏民国档案数量在3000-5000卷(不含5000卷),得80分;馆藏民国档案数量在5000-10000卷(不含10000卷),得100分,馆藏民国档案数量在10000-15000卷(不含15000卷),得120分,馆藏民国档案数量在15000卷及以上,得150分。

  馆藏民国档案数量因素补助额=重点档案抢救保护资金额×40%×50%÷∑市县该因素总得分×市县该因素得分

  (二)绩效因素,权重为40%。

  绩效因素包括馆藏档案数字化完成率和项目资金执行情况因素。馆藏档案数字化完成率,是指馆藏各种载体的档案资源已作数字化处理的比率。项目资金执行情况,是指上年度该市县决算《行政事业类项目收入支出决算表》(财决06-1表)中体现的档案类项目资金执行情况,今后年度如决算表式有调整,则相应修正取数范围。

  1.馆藏档案数字化完成率因素,权重为75%。

  馆藏档案数字化完成率得分标准:馆藏档案数字化完成率在15%以下的,得20分,馆藏档案数字化完成率在15%-30%(不含30%)的,得50分;馆藏档案数字化完成率在30%-50%(不含50%)的,得100分,馆藏档案数字化完成率在50%-80%(不含80%)的,得120分,馆藏档案数字化完成率在80%及以上的,得150分。

  馆藏档案数字化完成率因素补助额=重点档案抢救保护资金额×40%×75%÷∑市县该因素总得分×市县该因素得分

  2.项目资金执行情况因素,权重为25%。

  项目资金执行情况得分标准:项目资金执行率在50%以下的,得20分,项目资金执行率在50%-80%(不含80%)的,得50分;项目资金执行率在80%-90%(不含90%)的,得80分;项目资金执行率在90%及以上的,得100分。

  项目资金执行情况因素补助额=重点档案抢救保护资金额×40%×25%÷∑市县该因素总得分×市县该因素得分

  (三)财力因素,权重为10%。

  根据现行财政体制对市县的二类六档分类办法,市县财力因素的得分根据省财政专项转移支付类别档次确定分值,分别计20分、40分、60分、80分、90分和100分。

  财力因素补助额=重点档案抢救保护资金额×10%÷∑市县该因素总得分×市县该因素得分

  (四)专项因素,权重为10%。由省档案局会同省财政厅按承担全省档案工作有关试点任务、适合政府购买服务的专项工作及全省档案工作先进单位等事项酌情确定补助单位及补助金额。

  市县重点档案抢救保护补助额=馆藏档案数量因素补助额+馆藏民国档案数量因素补助额+馆藏档案数字化完成率因素补助额+项目资金执行情况因素补助额+财力因素补助额+专项因素补助额

  第七条 档案馆建设资金分配因素主要包括建筑面积因素和财力因素。

  各因素权重及计算公式:

  (一)建筑面积因素,权重为70%。

  市、县(市、区)建筑面积因素得分标准分别为:

  市级档案馆:8000m2以下得50分,8000m2-15000m2(含8000、15000m2)得80分,15000m2以上得100分。

  县(市、区)档案馆:5000m2以下得50分,5000m2-8000m2(含5000、8000m2)得80分,8000m2以上得100分。

  建筑面积因素补助额=档案馆建设资金额×70%÷∑市县建筑面积得分×市县建筑面积因素得分

  (二)财力因素,权重为30%。

  根据现行财政体制对市县的二类六档分类办法,市县财力因素的得分根据省财政专项转移支付类别档次确定分值,分别计20分、40分、60分、80分、90分和100分。

  财力因素补助额=档案馆建设资金额×30%÷∑市县财力因素得分×市县财力因素得分

  市县档案馆建设补助额=建筑面积因素补助额+财力因素补助额

  第八条  市县重点档案抢救保护与档案馆建设专项资金补助额=市县重点档案抢救保护补助额+市县档案馆建设补助额。市县新建馆舍予以适当倾斜。省财政厅、省档案局可根据工作实际适时调整分配因素和权重,在预下达年度资金预算时一并明确。

  第四章 资金申报与下达

  第九条 每年8月底前,各市、县(市、区)档案部门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将本年度专项资金使用(预计)情况及下年度资金申请计划报省档案局、省财政厅。经省档案局审核,省财政厅复核后,按本办法所定因素分配方式测算补助金额,10月底前按不低于资金规模的70%提前预告市县,作为下一年度转移支付资金。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在当年预算经人代会批准后三十日内下达到各地财政部门,并于下一年度10月份预下达次年资金时,对当年度市县重点档案抢救保护与档案馆建设专项资金进行补助清算。

  第五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十条 建立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制度

  为保证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能达到预期目标,各地财政局需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省财政厅、省档案局将组织力量进行实地绩效评价抽查。省财政厅和省档案局根据绩效评价结果,进一步优化专项资金的使用投向和比例结构,完善资金管理办法,确保资金使用绩效。

  第十一条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一)市、县(市、区)档案、财政部门要建立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制度,及时发现并解决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二)省财政厅、省档案局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督查。对资金到位不及时或管理工作不到位的,责成有关部门及时纠正;对违反规定挪用、挤占、截留资金的,将如数追回违规资金,并按《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