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务公开 >> 财政政策 >> 政策解读

《关于印发浙江省义务教育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生活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解读

发布日期:2016-10-09 10:50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省财政厅

1.为何要出台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政策?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国发〔2015〕67号)精神,统筹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省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浙政发〔2016〕16号),从2016年起调整完善我省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其中包括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明确自2016年秋季学期起,对城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给予生活费补助。补助政策的实施,将有助于帮助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离校较远或其他原因确需在校寄宿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因生活困难而辍学,更好的保障这一群体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的权利。

2.享受寄宿生生活补助的对象是什么?
我省享受寄宿生生活补助的对象为义务教育阶段经济困难家庭寄宿生,具体包括在义务教育学校寄宿的低保家庭子女、烈士子女、福利机构监护的未成年子女、“五保”供养的未成年子女和残疾学生。资助对象简称为“五类生”,与我省义务教育段资助对象基本一致。

3.享受寄宿生生活补助的标准是什么?

从2016年秋季学期起,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确定为:小学生每人每天4元、初中生每人每天5元,按年在校250天标准,生均分别给予1000元/年和1250元/年的补助。

4.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提供生活补助所需资金如何承担?

 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按学校隶属关系和属地原则筹措落实,主要应由学校所在地方财政保障。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应与教育部门协同,将资金列入当地年度财政预算,具体需根据资助人数和标准足额安排,并按部门预算管理要求和财政支付管理规定进行拨付。省财政对市县财政进行补助,具体按公用经费补助比例分担。

5.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申报和审核程序是什么?

各个学校的校长(主要负责人)为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经费评审和发放等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学校应有序组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补助,组织学生填报《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申请表》,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申请学生进行评审,将拟资助学生名单以适当方式在校内公示,接受学校师生的监督。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报送所属市、县(市、区)教育部门审核。市、县(市、区)教育部门完成直属学校生活补助经费申请名单审核工作,将审核结果通知学校,同时上报省教育部门。

6.生活补助的发放程序是什么?

各地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教育部门,按照确定的补助名额和补助标准,将经费足额支付到各有关学校。学校根据审核确定的名单和补助标准,按时将生活补助经费发放到位,将本学期生活费补助资金打入学生就餐卡、或以银行存折(卡)形式足额发放给受助寄宿生本人学生或家长。

7.办法解答联系部门及联系人。

省财政厅徐佳梦,联系电话:0571-87058463,省教育厅余娟,联系电话:0571-88008908。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义务教育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生活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