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就《浙江省政府产业基金绩效考核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公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浙江省财政厅企业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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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企业处
2016年11月14日
浙江省政府产业基金绩效考核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浙江省政府产业基金政策目标实现及财政资金安全,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1〕285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产业基金运作与管理的指导意见》(浙财企〔2015〕70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产业基金绩效考核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考评或考评),是指根据政府产业基金的政策目标和管理要求,运用科学、合理的考评指标和考评方法,对政府产业基金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考评。
第三条 省、市、县财政部门是政府产业基金的绩效考评主体,并根据管理职责分别负责组织实施全辖区政府产业基金及本级政府产业基金的考评工作。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绩效考评的组织和指导工作,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考评实施方案,提出年度工作要求,依据目标开展考评,并确定考评结果应用方式。
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作,协同财政部门设置绩效目标、制定考评实施方案,提出绩效考评结果具体应用建议,配合开展考评工作。
第五条 绩效考评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科学规范。考评应当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按照科学规范可行的要求,采用定量分析考评为主,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二)公正公开。考评应当遵循真实、客观、公正、透明的要求,通过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开展具体考核评价工作,并公开考评结果接受监督;
(三)分类实施。考评应当根据不同层级、不同区域政府产业基金特点,综合考虑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投资行业活跃程度、政府财力状况等因素分类组织实施;
(四)奖惩分明。通过考评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对于发现的好经验、好做法和好案例及时进行交流推广,充分发挥考评对于统筹推进全省政府产业基金的积极作用。
第六条 宁波市不列入省财政厅对全省政府产业基金的考评范围,由宁波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具体的考评工作,年度考评结果在次年4月底前报送省财政厅。
第二章 考评要求
第七条 政府产业基金的考评对象为全省各级政府产业基金以及政府产业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省财政厅负责全省各设区市(不含宁波)政府产业基金及省级政府产业基金的考评工作;设区市财政部门负责所属县(市、区)政府产业基金及市本级政府产业基金的考评工作;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本级政府产业基金的考评工作。
第八条 根据各市的资源禀赋、功能定位、产业优势和财力状况,省将10个设区市分为三类进行绩效考评(详见附件1)。各设区市也可根据所辖县(市、区)的不同情况进行分类考评,具体由各市结合实际确定。
第九条 绩效考评的主要依据包括:
(一)国家及省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及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
(二)政府产业基金设立方案及相关实施规定明确的特定政策目标、投资导向及规范性要求;
(三)股权投资基金(母基金)行业历史数据、行业标准、市场通用的评价指标;
(四)经审计的政府产业基金《年度会计报告》及相关资料,以及基金运营机构提供的基金运行情况报告;
(五)子基金(直投项目)章程或合伙协议、经审计的《年度会计报告》及相关资料,以及子基金运营机构提供的基金运行情况报告;
(六)财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政府产业基金考评方式采用自评和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复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并通过政府采购或其它公开方式择优选择。
第三章 考评指标
第十一条 考评指标包括政府产业基金的工作机制、制度保障、运作管理、带动效应、量化绩效指标等内容。考评指标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指向明确。考评指标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并与政府产业基金的特定政策目标、用途、投资领域、规范性要求等紧密相关。
(二)细化量化。考评指标应当从数量、质量、时效、成本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社会满意度等方面进行细化,尽可能定量表述。
(三)相应匹配。量化绩效指标应当通过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符合基金运作规律和客观实际,考评结果应当清晰反映政府产业基金投入与产出绩效之间的紧密关系。
第十二条 考评指标实行百分制,包括基础指标、政策指标、管理指标和财务指标(详见附件2)。
(一)基础指标:主要考评政府产业基金设立规模、到位资金情况、工作机制、制度保障、市场化程度等基础性工作情况。
(二)政策指标:主要考评政府产业基金的杠杆放大效应、投向省内企业或项目的资金比例、投向特定领域或特定企业的导向效应、促进相关行业发展发挥的作用等。
(三)管理指标:主要考评政府产业基金规范管理、目标管理、过程管理等内容。
(四)效益指标:主要考评政府产业基金资产保值状况、投资收益水平、带动社会投资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等情况。
第十三条 绩效考评指标体系(详见附件2)各指标的具体内容及分值权重,根据不同地区、不同内容和不同投向的政府产业基金政策导向可各有侧重,具体由考评主体分别确定。省对市、县的分类考评指标由省财政厅统一制定。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在制定考评实施方案时,应对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的考评指标进行量化,对已经量化的指标数值进行规范化处理,确定权重和分值。对无法量化的指标给出评价等级,采取定性审核方式,形成“优”、“良”、“中”、“差”4个等级,并将评价等级转换成量化数值,对所有指标进行加总后得到最终的综合考评分值。
第十五条 为进一步调动基金运营机构加快投资运作和促进我省经济发展的积极性,及早发挥基金投资的综合效益,在实施各级政府产业基金考评时,要将参股子基金投资进度、带动社会投资额、政府产业基金杠杆率、七大产业和农业农村发展领域投资比例作为重要考核内容并赋予较高权重。
子基金投资进度=当年实际投资项目的资金总额÷(子基金待投资的认缴出资额度÷子基金剩余投资期(年数))×100%
带动社会投资额=各级政府产业基金参股子基金带动的社会资本金额+实体企业项目接受基金投资后所发生的全部股权融资额和债权融资额+基金运营机构受托管理的其他符合省产业基金投资方向的在管基金投资浙江企业或项目金额+投资省外企业的总部或子公司等独立法人机构落户浙江发生的投资金额。
政府产业基金杠杆率=〔(各级政府产业基金参股子基金带动的社会资本金额+实体企业项目接受基金投资后所发生的全部股权融资额和债权融资额外)÷政府产业基金出资金额〕×100%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绩效考评一般按预算年度组织实施,并按照不同的考评对象分为年度考评、综合考评和专项考评。
第十七条 每一预算年度结束后,各级财政部门要组织开展政府产业基金年度考评,主要考评本办法第十二条中的基础指标、政策指标和管理指标。
第十八条 年度考评由省财政厅统一组织实施,并实行分级分类考评方式。
(一)考评布置。每年12月底前,省财政厅将根据年度考评工作要求,发文布置开展全省政府产业基金考评工作,要求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组织开展年度政府产业基金的绩效自评工作。
(二)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要根据要求及时制定实施方案,分别组织对本级政府产业基金及其运营机构的自评工作,于次年3月底前形成自评报告,由设区市财政部门审核后于4月底前统一报省财政厅。
(三)省财政厅将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各设区市汇总的自评报告进行审核,并开展全省政府产业基金的考评工作,在5月底前形成评价结果和考评报告,并按照三类地区的不同要求分别进行排名在全省范围内通报。
第十九条 对存续期满的政府产业基金,相关财政部门一般应于决定清算后6个月内,组织开展对政府产业基金设立以来整体运作管理情况的综合考评,形成绩效评价报告报同级政府并抄送省财政厅。
第二十条 省级政府产业基金与市县政府合作设立的区域基金,由浙江省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按照省财政厅年度考评实施方案要求,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开展专项考评,并将考评结果于每年3月底前上报省财政厅,作为考评省级政府产业基金及合作市、县(市、区)政府产业基金运作管理情况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一条 政府产业基金考评结果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开。
第五章 结果运用
第二十二条 政府产业基金的绩效考评结果是政府产业基金对外投资、后续出资、退出让利以及实施奖罚政策的重要基础和依据。各级财政部门应结合绩效考评结果,建立健全政府产业基金调整、退出、让利、奖惩机制,对符合绩效目标预期、参股子基金投资进度快、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政府产业基金及基金运营机构和其他出资人给予奖励。
第二十三条 对于年度考评低于60分的各级政府产业基金,同级财政部门要相应减少以后年度对政府产业基金的预算安排,并约谈政府产业基金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提出整改要求,限期进行整改。对于年度考评80分以上的,可适当增加以后年度预算安排规模。
第二十三条 对于年度考评低于60分的各级政府产业基金,同级财政部门要相应减少以后年度对政府产业基金的预算安排,并约谈政府产业基金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提出整改要求,限期进行整改。对于年度考评80分以上的市县政府产业基金,同级财政可适当增加以后年度预算安排规模,省产业基金加大合作支持力度。
第二十四条 上下级政府合作设立的区域基金,年度考评低于60分的,上级财政部门应及时终止对区域基金的出资,并要求限期进行整改,必要时收回已有出资;年度考评高于80分以上且带动作用明显的,上级财政部门可按照承诺继续出资或视情况增加出资。
第二十五条 对于考评工作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查明情况,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可结合本办法及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附件1:
政府产业基金绩效考评分类表 | ||
类别 | 个数 | 市级名称 |
Ⅰ类 | 4 | 杭州市、嘉兴市、湖州市、绍兴市 |
Ⅱ类 | 3 | 台州市、温州市、金华市 |
Ⅲ类 | 3 | 衢州市、丽水市、舟山市 |
附件2:
政府产业基金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参照表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考评要点(三级指标) | 备注 |
基础指标 | 设立规模 | 是否设立、规模大小、资金到位 | 各指标的具体内容及分值权重,根据Ⅰ、Ⅱ、Ⅲ不同地区以及政府产业基金不同的政策导向分别确定 |
工作机制 | 领导重视、组织架构、运作机制 | ||
制度保障 | 管理办法、政策集成、统计制度 | ||
市场化程度 | 项目搜寻、投资决策、利益分配 | ||
政策指标 | 政府产业基金杠杆率 | ||
投向省内企业或项目比例 | 省内企业个数、投资省内金额、省内省外比例 | ||
投向特定领域或特定企业比例 | 七大产业及农业比重、分行业投资企业个数、中小(初创期)企业比例 | ||
促进相关行业发展发挥的作用 | 行业增加值、增速、营收、利税 | ||
管理指标 | 规范管理 | 子基金管理能力 | |
信息披露、定期报告、风险控制 | |||
目标管理 | 年度政府产业基金杠杆率 | ||
实际投资进度、环比增幅 | |||
项目退出情况 | |||
过程管理 | 资金运作的有效性 | ||
风险控制的有效性 | |||
项目决策的有效性 | |||
投资管理的有效性 | |||
效益指标 | 资产保值率 (母基金内部收益率IRR) | ||
投资收益率 | |||
带动社会投资额 | |||
社会效益 | 就业、科研、引进人才和技术、可持续影响 | ||
生态效益 | 节能、减排、环保、土地集约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