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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2482170/2016-02316 主题分类: 经济管理综合类
发布机构: 省财政厅 公开日期: 2016-12-01
文号: 浙财执法〔2016〕24号

浙江省财政厅行政处理决定书(上海欧美大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宁波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16-12-01 09:17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浙江省财政厅

浙财执法〔2016〕24号

 

投诉人:上海欧美大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浦东桃林路18号环球广场A座607室

被投诉人:宁波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宁波市江北区正大路正大巷32号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浙江海洋学院土木工程海洋软土实验教学中心项目(编号:NBITC-20165123G,以下简称“本项目”)的采购结果及质疑答复不满,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修改后,本机关于2016年10月19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诉称:中标供应商上海卓致力天科技发展公司虚假响应招标要求,捏造虚假同类产品蒙骗业绩评分,被投诉人失察投标文件和质疑内容,作出不公平的评定结果。一、中标供应商的投标设备高级动态三轴测试系统(规格型号:LO7010/5)未满足“*1.5 动态轴向应力从压力室下方施加,压力室上方为完全开放式操作空间,以方便试样安装”及“*1.1轴向动荷载驱动形式:动态伺服电机”招标文件的要求。中标供应商2015年9月份与西安科技大学签订一份合同,销售产品是德国wille公司电-气式动三轴测试系统,型号同样为:LO7010/5(与此次卓致投标的动三轴为同一型号),此款型号的系统为电-气混合式加载,不符合*1.1要求;我公司提供的佐证资料中证明德国wille公司LO7010/5型动三轴试验系统是一款反力架横梁式结构系统,不满足*1.5 款要求。根据评标标准应废标。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设备未满足招标“*2.23共振柱系统应该预留今后升级为冻土共振柱的升级接口,必须提供国内升级案例以作为证明”。据我公司在行业内的了解,德国Wille公司共振柱系统在国内没有销售案例,如何提供升级案例以作证明。建议财政部门仔细核查投标人投标文件,核查是否提供了温控升级案例、是否是共振柱测试系统的温控升级案例。若无法提供,按招标评标标准应当废标。三、中标供应商的同类项目业绩未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根据我公司行业内掌握的信息,中标供应商2013年之后销售过德国wille厂家的产品有福建省、西安等七个项目(考虑商业信息问题,本机关省略详细单位及产品名称),而此次投标要求三个系统为:高级动态三轴仪、共振柱测试系统和空心圆柱测试系统,中标供应商从未销售过共振柱测试系统和空心圆柱测试系统,此二包同类项目业绩得分应该为0分,就算把上述7个合同视为同类产品业绩,三个包应该提供15份不同单位的合同,也不应该三个包都得满分,公路类型的产品如“多功能材料试验系统”不属于室内岩土类型产品,若是把此类产品都归属于同类型产品,显然评标有失公平。请贵处核查招标公司的分项评分表。投诉人提供了质疑函、关于质疑内容的佐证资料补充、招标文件、第一次质疑回复、关于质疑函的补充回复、第二次质疑回复等证据。

被投诉人宁波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辩称:本项目于2016年8月17日发布中标公告后,8月18日收到了投诉人对中标供应商上海卓致力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质疑函。我公司将质疑书副本发送给中标供应商,并要求就质疑事项进行澄清。在初步审查投诉人的质疑资料时,发现有四项质疑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够充分,于8月23日书面通知投诉人提供该部分质疑的相关证明材料。我公司于8月24日收到中标供应商的质疑回复函,8月29日收到投诉人提供的佐证材料补充。因本次质疑的内容主要是技术方面,我公司组织本项目原评标委员会成员于9月6日对本项目进行复核,评标委员会经复核一致认定,中标供应商的投标设备能满足招标文件,但提出有四项技术要求,应要求中标供应商提供进一步技术资料予以澄清。我公司在评标委员会复核结束后,立即按评标委员会的要求通知中标供应商,于9月14日收到中标供应商的回复函和提供的技术资料,并及时发给本项目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于9月19日至9月21日陆续收到五位评委的书面回复意见,均认定中标供应商的投标设备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于9月28日和10月11日收到其他两位出差在外评委回复认定中标供应商的投标设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由于已有五位评委做出了一致的复核意见,超过评委总数的五分之三,我公司于9月27日将本项目评标委员会的复核结果书面告知了投诉人。就投诉人的三项投诉内容,归纳评委的复核意见,有关投诉事项答辩如下:一、中标供应商的子包一投标设备未满足“*1.5 动态轴向应力从压力室下方施加,压力室上方为完全开放式操作空间,以方便试样安装”、 未满足“*1.1轴向动荷载驱动形式:动态伺服电机”。答辩意见:本项目评标委员会对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进行了复核,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明确响应此项要求,提供的技术支持材料(包含彩色照片)也表明此设备“动态和静态轴向应力从压力室下方施加,压力室上方为完全开放式操作空间,”、“高精度精密的电机伺服驱动器,……,不需要压缩空气或液压动力源”。因此,评委确认中标供应商的投标设备是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二、中标供应商的子包二投标设备未满足“*2.23共振柱系统应该预留今后升级为冻土共振柱的升级接口,必须提供国内升级案例以作为证明”。答辩意见:本项目评标委员会对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进行了复核,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明确响应此项要求;评委评审认定,由于共振柱的升级是温控测试系统的升级,而共振柱系统、直剪系统、三轴测试系统是采用相同的温控测试系统模块,因此,中标供应商提供的直剪系统温控测试系统升级案例符合本项要求。三、中标供应商的同类项目业绩未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答辩意见:本项目评标委员会认定同类项目不等于同种、同款项目,本项目采购的仪器均为土工类仪器,因此。同类项目业绩应该是土工类仪器的销售业绩均属同类项目业绩。另外,评委认为三个子包各自独立评审,在评审每个子包时,投标人有5个土工类仪器的销售业绩,均属满足了招标文件的要求。评委认定中标供应商的销售业绩是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被投诉人提供了招标明文件(副本)、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副本)、本项目进展情况说明、本项目评标报告、中标供应商澄清答复函、评委复核结果、质疑回复等证据。

采购人浙江海洋大学(浙江海洋学院)述称:本项目经申请并下达采购确认书,采购金额340万元,我校委托宁波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实施分散采购,于2016年8月17日在宁波开标,中标结果在当天发布。 8月18日收到被投诉人的通知,告知投诉人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并收到了质疑书副本。学校认真对待投诉事宜,对质疑材料进行仔细审核,并参加了9月6日被投诉人组织的复核会。复评结果,评委均认为中标供应商所投设备能够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但对其中四项技术,要求中标供应商进一步提供技术资料予以澄清;对于业绩认定中同类项目的范围,虽然我校评委成员与专家评委们有不同的理解,但我校尊重专家评委的意见,接受评标委员会最终认定的结果。9月14日收到中标供应商提供的进一步技术澄清资料,我校的复委成员经过仔细审核,认定中标供应商的资料已能充分说明,其设备是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并于9月19日以邮件形式书面回复被投诉人。我校同意本项目的复核结果,维持中标结果不变。采购人未提供其他证据。

中标供应商上海卓致力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述称:一、我司和德国APS-WILLE Geotechnik厂家已经正式声明和承诺,投标产品完全满足(甚至部分超过)此次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二、我司的投标文件和质疑回复,均为真实响应。对于投诉事项一答复为,我们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型号是德国APS-WILLE Geotechnik产品加载架的型号,该型号和采用何种形式伺服阀和作动器没有关系,此型号可以配置气动加载的伺服阀和作动器也可以配置电机加载的伺服阀和作动器,既可以采用顶部加载的形式也可以采用底部加载的形式,因为德国APS-WILLE Geotechnik产品的突出优点之一就是可以按客户的需求进行高端深入定制。同一型号可以同时采用正向加载和反向加载的设备,不止德国APS-WILLE Geotechnik一家,如意大利Matest公司出品的DTS-30型号,也是如此,有图说明(图略)。由此可见,投诉人以自己代理产品的低端技术来想象和质疑并投诉其它高端技术产品。投诉人提供的一页资料是“断章取义”的一页,选用的照片是采用同一型号加载架主机而与投标方案采用不同配置的一种,不是我司“官方印刷资料”。我司在投标文件中已经全面提供了产品资料,并在显著位置显示了反向加载的加载架图片。对于投诉事项二答复为,我司确实如招标公司答复投诉人(投诉人)所说“投标文件和相关技术资料提供了温控测试模块的升级案例”。 对于投诉事项三答复为我司作为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已提供10几个同类产品的业绩合同,完全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一、本项目于2016年7月28日在省政府采购网等网站发布招标公告,8月17日开标,共有包括投诉人、上海卓致力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杭州东徕仪器制备有限公司、杭州振轩测绘仪器有限公司等四家供应商参加投标,经评审,推荐上海卓致力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本项目三个子包的中标供应商,8月17日发布中标公告。8月18日投诉人向被投诉人对评审结果提出质疑,被投诉人于8月23作出回复,8月25日投诉人向被投诉人第二次质疑,被投诉人于9月27日作出回复。目前本项目尚未签订采购合同。二、中标供应商对高级动态三轴试验系统所投标产品是德国WILLE Geotechnik公司的LO7010/5型产品,产品相关特点描述中包括:LO7010/5 DYN高级土工动静三轴加载架UL/05-DYN用于应力、应变或位移控制试验,频率高达5Hz,适合直径39.1mm-101mm的试样;高精度精密的电机伺服驱动器,精细调节的设备控制(环保节能),不需要压缩空气或液压动力源;动态和静态轴向应力从压力室下方施加,压力室上方为完全开放式操作空间,以方便试样安装等;通过调节横梁可变垂直间隙等。中标供应商对电磁共振柱测试系统所投产品为WILLE Geotechnik公司LT5001型高级共振柱测试系统,WILLE 高级共振柱测试系统RCA产品描述中包括:Wille提供多种升级选项供用户选择定制,例如更大试样尺寸、自动压力控制装置、高压轴室等。中标供应商提供了某某大学等16个业绩合同文件。三、本项目按规定进行开标、评审,评审专家抽取,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对各投标文件中有关技术、商务资信等的响应程度进行评分,评分结果未超出采购文件规定的分值范围。

本机关认为:投诉人认为中标供应商提供的产品高级动态三轴试验系统LO7010/5 型、高级共振柱测试系统LT5001型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依据的是中标供应商与其他单位签订的合同或其他途径获得的WILLE有关描述或者认为国内没有销售案例而进行认定的,属投诉人自己的主观推定,并未提供足以证明中标产品不响应招标文件相关要求的有效证据。本项目按规定进行开标、评审,评审专家抽取、组成及复核等程序符合规定,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对各投标文件响应情况进行审查评分并无不当。投诉人未提供、本机关也未发现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有其他违法行为。

综上,投诉人关于浙江海洋学院土木工程海洋软土实验教学中心项目采购结果不合法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浙江省财政厅

2016年11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