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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解读

发布日期:2016-12-26 16:38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省财政厅

 

2016年12月14日,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联合印发了《浙江省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浙财文资〔2016〕21号),以下简称《办法》)。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办法》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现对《办法》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依据

制定本《办法》的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浙江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关于推动国有文化企业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5〕50号)、《浙江省国有文化资产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等文件。

二、制定背景

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建立党委和政府监管国有文化资产的管理机构,实行管人管事管资产管导向相统一”的要求,我省于2015年3月成立了省文资委,确立了新的国有文化资产管理体制。近年来,中央深改领导小组和国务院又多次对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加强国有资产监管防范国有资产流失提出了明确的部署和要求。根据国有文化资产管理面临的新形势和新要求,原仅针对浙报集团、省广电集团、省出版集团的《浙江省省属文化集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浙财教〔2010〕283号)已不能适应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需要,有必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省属文化企业实际,制定新的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和配套的具体管理规定,逐步形成完善的省级国有文化资产管理制度体系。

三、主要政策内容

(一)基本内容

《办法》包括总则、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日常管理制度、重要事项管理、监督管理责任、附则,共六章28条。

第一章“总则”,共3条。明确了制定《办法》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和管理原则。

第二章“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共6条。明确了省文资委统一领导、省级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的国有文化资产管理体制。提出了要探索建立省属文化企业外派监事会制度、违法违规经营责任追究体系、重大决策失误和失职渎职责任追究倒查机制。强调了省属文化企业内部管理应当把坚持党的领导与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统一起来,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建立健全有文化特色的现代企业制度。对省属三大文化集团和省级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管理的省属文化企业实行分权管理。

第三章“日常管理制度”,共9条。明确了省属文化企业日常管理的基本内容和要求,具体包括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国有资产基础管理、资产处置、对外投资、国有产权变动、无形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和国有产权首席代表报告制度等8个方面,并对省属文化企业内部管理提出了原则要求。

第四章“重要事项管理”,共4条。单设一章明确重要事项管理的基本内容和管理原则。对省属文化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须向履行出资人职责部门报告的重要事项作出界定,明确了重要事项管理中省文资委、省级有关部门的职责和管理范围。

第五章“监督管理责任”,共4条。明确外部监督机构对省属文化企业的监督管理权,以及省属文化企业管理者和省级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履职过程中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共2条。明确本《办法》遵从上位法和国家对上市公司管理规定,以及《办法》的施行日期。

(二)实施日期

从2017年2月1日起,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

四、解读机构

浙江省财政厅、中共浙江省委宣传部。




浙江省财政厅 中共浙江省委宣传部关于印发浙江省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