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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报送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评价材料的函

发布日期:2016-12-27 16:23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浙江省财政厅


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

根据贵办《关于开展2015年度法治政府建设(依法行政)考核评价工作的通知》(浙依组办〔2015〕64号)要求,现将我厅有关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评价材料报送给你们,请审阅。

一、立法工作开展情况

(一)着重做好《浙江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草案)》一类政府规章立法前各项工作。一是召开立法前评估结题论证会。2015年1月19日召开《浙江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立法前评估结题论证会。二是申报2016年省政府规章一类项目。2015年9月24日我厅向省法制办报送了《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申报2016年省政府规章项目的函》(浙财法〔2015〕10号),报送《办法》立法前评估报告及其草案。10月27日,分管厅领导带队赴省法制办就《办法》进行专题沟通。三是召开立法论证会。2015年11月10-11日在温岭市召开《办法》立法论证会,听取全省各市、有关县(市、区)财政局的意见,邀请省法制办、省法院、浙江财经大学有关专家莅临指导。四是修改完善草案。2015年12月2日邀请省法制办、浙江财经大学有关专家对《办法》作修改完善。五是征求厅机关及有关市、县意见。2015年12月9-15日将修改后的《办法》发厅各处局征求意见,在此基础上作进一步修改,并于12月29-30日赴嘉兴市、嘉善县召开座谈会,征求当地公检法、政府法制部门、重点执法部门和财政部门意见。

(二)报送《浙江省实施<政府采购法>办法(草案)》及其立法可行性报告。继续将《浙江省实施<政府采购法>办法(草案)》将作为政府规章二类项目申报(详见浙财法〔2015〕10号附件3、4)。

(三)及时制定法规规章授权制定的配套制度。如《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残疾人庇护产品政策的通知》(浙财采监〔2015〕8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以及《浙江省残疾人就业办法》制定;《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工作的通知》(浙财综〔2015〕46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浙江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代收机构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浙财综〔2015〕4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定制定。

二、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为促进依法行政,保障政令畅通,预防行政争议,我们在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建设上下功夫。一是严把规范性文件会签备案关。2015年,我厅以公文信息系统为依托,找准定位,发挥作用,业务部门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和备案审查制度,严把审核和公开征求意见关口,确保制定程序规范,内容合法有效。在公文网设置“是否规范性文件”的选择项,对于规范性文件拟文时要求上报制定依据、制定说明、征求意见情况等。2015年共审核本厅制定和参与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87件, 出具政府代拟稿法律意见4件。我厅制定的5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部依法通过省法制办备案审查,严格落实了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备案审查和统一公告的三统一要求。二是对厅(包括与其他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做到及时备案。2015年对本厅(包括与其他部门)制定的52件规范性文件(详见附表)均通过省财政厅门户网站征求社会公众意见3日,并由厅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出具意见,报经厅领导审签后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省法制办登记备案,待省法制办核定统一编号后再正式印发并及时在省财政厅门户网站主动公开。三是认真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本厅规范性文件的前一次清理工作是在2013年4月底前完成的,并以浙财法〔2013〕6号公布清理结果,确定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378件,废止或失效的规范性文件139件。根据省政府统一布置要求对省本级的财政专项资金进行合并清理,原先制定的有关专项资金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大多要被修订,且此项工作未能在2014年底前按时完成,经通盘考虑研究后决定对2014年底进行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延长至2015年继续进行,目前全面清理工作尚在紧张进行中,可望在2016年2月份前完成此次清理工作。四是认真做好规范性文件解读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厅下发了《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浙财法〔2015〕8号),要求厅机关各处室局做好财政政策解读工作,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解读。

三、依法决策机制建设和实施情况

 对重大行政事项的决策,省财政厅一般按照“调查研究—拟订内容—征求意见—财政决策”的工作程序进行。一是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前期调研制度。决策事项承办处室对重大财政行政决策深入调查研究,广泛了解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信息,并起草决策草案。二是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在将草案提请厅领导审议前,根据决策事项对公众影响的范围和程度,采用多种形式广泛征求意见, 2015年,省财政厅有 13个重大决策事项,均通过省财政厅门户网站或者通过座谈会等形式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告知公众提交意见的途径、方式、起止时间、联系部门和联系方式等。公开征求意见率为100%。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其他部门职能的,同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对专业性强的决策事项,承办处室举行专家论证会,邀请相关领域专家、有关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论证。三是探索建立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对财政重大决策均进行合法性审查。对针对涉及广大群众利益的财政重大行政决策,适时组织召开财政重大决策、管理制度建设或执法行为的听证活动,健全工作机制,提升依法理财水平,强化财政管理的法治化水平。引进财税法专家,增强财政立法研究力量,围绕财政立法重点问题开展课题研究,提升法制建设的科学性与专业水平。建立以法制机构为主体、业务处负责把关财政管理、专业律师事务所协助顾问和社会公众参加的立法起草机制。四是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信息公开制度。除依法不得公开或公开后不利于决策实施和社会稳定的决策事项外,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通过网站等方式依法予以公开。五是畅通公众意见表达渠道。重大决策实施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财政重大决策应当停止执行或修正的,可以通过电话、来信来访等各种形式,向省财政厅提出质疑或建议。六是完善法律顾问与专家咨询制度、调查研究制度和决策机制。厅法律顾问坚持每天半个工作日在厅值班制度,重大问题法律顾问与法规处、业务处集体商讨。厅重大决策均须先进行调查研究,通过多种渠道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组织听取专家和厅法律顾问的意见,然后提交厅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同时,加强和推进机关效能和廉政各项制度建设,为建设高效、廉洁、法治型机关提供制度保障。

四、行政行为规范情况

(一)对行政执法建立相应的制度,明确责任处室、责任人和审批依据、程序、期限。除在门户网站公布外,还交由电信114百事通为百姓提供24小时咨询服务,并纳入全省电子监察系统统一实时监督。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过程中,始终围绕着“权力责任化”这一主题,着重在深化考核体系和实施过错责任追究上下功夫,紧紧抓住四个环节:以分解岗位职责为基础,解决“做什么”的问题;以设定工作规程为重点,解决“怎么做”的问题;以开展评议考核为抓手,解决“做得怎么样”的问题;以实施过错追究为保障,解决“做得不好怎么办”的问题,使执法责任制形成以法律、法规赋予财政机关的职责与权力为依据,以岗位责任为基础,以工作规程为重点,以评议考核为手段,以过错追究为保障的税收执法监督制约机制。

(二)严格依法规范财政行政执法行为。一是严格财政行政处罚。按照《行政处罚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具体要求,严格履行法定职责,按法定程序依法行使处罚权,做到主体合格、事实清楚、依据准确、程序合法、量罚适当。通过制定工作流程图的形式,使执法检查人员对检查工作的顺序脉络有了清晰的认识,对财政违法行为通过图表形式进行分类,方便了执法人员在实践中掌握运用。该工作规程在政府采购、会计、财政检查等业务部门行政处罚实践中起了重要的指导作用。二是严格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按照《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工作文本(示范本)》,统一投诉文本格式,规范全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工作流程。

(三)依法开展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案件会签审核工作。通过完善办理程序、规范执法文书、健全执法体系、加强审核关,努力做好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案件会签工作,有效预防和化解行政执法风险。各级财政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处理时,严格做到“三依”(依法、依规、依程序),“三公”(公开、公平、公正),按照法律法规有关具体要求,严格履行法定职责,按法定程序依法行使处罚权,做到主体合格、事实清楚、依据准确、程序合法、量罚适当。2015年共依法审核行政处罚、处理等案件43件,所有案件均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法定期限作出处理,没有具体行政行为被撤销或要求变更的情况;审核合同18件、提出审核意见160多条,提供法律咨询200多人次,进一步提升了我厅行政执法工作水平。

(四)认真落实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职责。行政执法案卷是检查行政执法办案工作的凭证和依据,而规范的行政执法行为是一项法定职责和任务。我厅领导高度重视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工作责任,认真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活动。结合我厅实际,案卷评查活动共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是自查自评阶段。厅各行政执法处室局和各市、县(市、区)财政局严格按照《关于印发浙江省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办法(试行)等相关工作制度的通知》的要求,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2014年6月1日至2015年5月31日期间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案卷,进行自查自评。第二是重点抽查阶段。我厅于2015年11月抽取厅本级部分案卷进行集中评查,并赴绍兴、新昌、乐清、洞头等市、县(市、区)财政局进行实地抽查,查漏补缺,相互学习交流。第三是整改总结阶段。评查结束后,我厅对案卷评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组织整改和督促纠正。

2014年6月1日至2015年5月31日期间,我省财政系统依法受理并按时办结的一般行政处罚案卷15件、行政许可案卷38368件,无行政强制案卷。我省财政系统各执法处室局均严格按照《浙江省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办法(试行)》、《浙江省行政执法文书材料立卷规范(试行)》、《浙江省适用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质量评查标准》和《浙江省行政许可办件质量评查标准》的要求进行了自查和评查,从检查情况看,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案卷质量普遍较高,没有发现不合格案卷。从总体上看,各类财政执法案件均能做到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到位、执法公正合理、文书制作案卷归档符合要求,充分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提高了财政执法的公信力和执行力。

(五)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为规范和监督全省财政执法机构公平、公正、合理地行使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提高依法理财水平,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2015年9月我们修订完善了《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和《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浙财法〔2015〕51号)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在职责范围内作了适当补充和细化,《意见》共分为总则、裁量原则、裁量规则、量罚情节与幅度、裁量权制度和监督机制、附则六章。文件报省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告,并对该文件做了规范性文件解读,在外网公开。各市、县(市)也都出台了相应的指导意见和裁量标准。

(六)做好行政执法证件申领工作。一是做好执法证考试组织工作。浙江省行政执法证管理平台实行网上申请、网上审核,每年组织符合条件的财政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申请行政执法资格认证,参加公共法律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培训考试。公共法律知识培训考试,由省法制办统一部署,分级组织实施。专业法律知识培训考试由省财政厅及各市、县(市)财政局组织开展。目前厅机关及所属承担执法任务的机构共有编制279人,共266人取得行政执法证,申领执法证件率达95%。

二是加强执法证管理。每年按要求组织做好财政行政执法证的年审工作,对执法证分别按实际情况进行续期、注销、变更等处理。加强执法人员法制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开展依法行政知识更新,全体执法人员通过年度公务员法律知识考试。财政执法人员实行持证上岗、亮证执法,维护财政部门的良好形象。

(七)强化行政审批效能监察。2015年以来,根据法律法规建设情况和行政审批改革要求,推进行政审批改革等工作,调整资产评估机构审批、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等2项为后置审批,取消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审批事项1项。目前省财政厅共有4项行政审批,全部按“四单一网”建设要求在浙江政务服务网予以公开。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要求,我厅进一步加强对行政审批过程的实时在线监察,切实发挥电子监察作用,促进行政审批提速增效,提升机关效能。

   (八)推进“四张清单一张网”工作。按要求做好权力清单基本目录的比对规范和权力信息梳理工作的。根据省编委办的有关工作要求,做好权力清单基本目录的比对规范工作,对行政处罚信息予以梳理并确认,推进行政处罚网上运行、网上公开、实时监察、有效监管。按要求做好权力清单动态调整工作,2015年以来,根据法律法规建设情况和行政审批改革要求等,调整资产评估机构审批、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等2项为后置审批,调整取消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审批事项1项,调整国际金融组织贷赠款事项审批、外国政府贷款审批事项为政府内部审批事项,并对省财政厅行政权力目录相应进行修改完善。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

2015年,省财政厅按照省政府有关工作部署和要求,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统筹推进、狠抓落实、务求实效的原则,进一步深化信息公开工作,不断推进阳光财政建设和服务型机关建设。2015年,省财政厅按照国办发〔2015〕22号、浙政办发〔2015〕60号文件要求,牵头的信息公开重点工作落实较好,进一步提升了财政管理公开透明度,取得了明显成效,有关工作具体情况如下:

 (一)进一步健全信息公开长效工作机制

一是完善工作制度。进一步提高对信息公开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变被动公开为主动公开,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完善相关工作制度,结合财政公开的实际,健全信息公开工作责任制,完善厅机关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继续把推行公开制度情况作为重要考核内容,加强内部监督检查,以此推动公开工作的落实。二是深化信息公开的内容。以社会关注度高、公共利益大的信息为重点,扎实稳妥有序地推进财政预决算信息公开,确保公开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三是拓展和整合公开渠道。在加强厅门户网站建设的同时,按照省政府政务服务网建设要求,着力实现网站功能由单纯的静态信息发布到动态的信息发布、在线服务、公众参与“三位一体”的转变;在发挥传统载体作用的同时,进一步探索新的公开渠道,积极推进微信、微博等新兴媒介的应用,既适应形势新发展和社会公众公开需求的新变化,又保证信息公开的及时性、可靠性、权威性。  

(二)切实做好预决算公开工作

省级预决算公开工作开展情况。一是做好政府预决算公开。2015年2月13日,在省财政厅门户网站公开(下同)经人代会审查批准的《关于2014年全省和省级预算执行情况及2015年全省和省级预算草案的报告》及有关预算表,同时公开了2015年省本级“三公经费”预算汇总情况。6月15日,公开经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2015年省级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预算调整方案的报告》。10月12日,公开经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浙江省2014年财政总决算和省级财政决算的报告》及有关表格。二是进一步深化部门预决算公开工作。做好省级部门预算公开指导工作,要求除涉密信息外,省级所有使用财政资金的部门均应按时公开本部门预算,3月4日起,除涉密单位、中央单位及部分企业集团外,省级部门陆续开展了部门预算公开工作。据统计,93个省级部门公开本部门预算,其中90个公开部门“三公”经费预算。部门预算公开的内容由文字说明和表格组成,文字说明包括部门概况、年度部门预算安排和名词解释等,表格由收支预算总表和财政拨款支出预算表等组成,公开内容全部按支出功能分类细化到项级。除涉密单位、中央单位和企业集团外,已公开部门预算单位占省级预算单位总数的93.0%,其中政府部门公开率为100%。10月,根据决算批复情况,及时布置省级部门开展2014年度决算公开工作,细化公开方案。据统计,除涉密单位、中央单位和企业集团外,86个省级部门公开了本部门决算,其中85个公开了部门“三公”经费决算。三是细化公开“三公”经费预决算。2月13日,公开2015年浙江省省级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预算汇总情况;10月12日,公开2014年省级“三公”经费决算汇总情况。四是大力推进专项资金和地方政府债券发行信息公开。结合省委、省政府“四单一网”建设要求,以公开为抓手,积极深化专项资金管理改革。除涉密专项外,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其分配政策、过程和结果,以及执行过程和结果等全过程的管理信息都将在浙江政务服务网及省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网站向社会公开。继2014年在浙江政务服务网上首次公开“省级政府部门专项资金管理清单”后,3月5日,在浙江政务服务网上公开了经进一步调整完善并优化结构的2015年省级专项资金清单。省财政厅还将进一步完善公开机制,逐步公开专项资金的分配政策、过程和结果以及执行过程和结果等全过程管理信息,以此推动“阳光财政”建设。同时,积极做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公开各项工作,债券发行前按照政府信息公开和债券市场监管有关规定,及时在省财政厅门户网站、中国债券信息网进行信息披露,债券发行结束后,当日公开债券发行结果。

省以下预决算公开工作开展情况。省财政厅积极推进全省预算公开工作。2014年4月,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下发了《浙江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入推进地方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浙财预〔2014〕10号),结合我省实际,对全省市、县(市、区)开展总预决算、部门预决算、“三公”经费等预决算公开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据统计,截至目前,全省10个设区市(不含宁波,下同)及所辖79个县(市、区)均已公开本级政府总预算、总决算,并不同程度公开了本级“三公”经费预决算汇总情况、本级部门预决算及部门“三公”经费预决算情况。

(三)认真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要求,我厅对浙江政府采购网信息发布系统进行了升级改造,并于2015年11月1日正式上线运行。经过改造,浙江政府采购网作为我省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形成了横向全过程、纵向到科目的立体式深度政府采购信息公开体系。横向上实现了政府采购项目信息、采购文件、中标或成交结果、采购合同、投诉处理结果等及时完整公开;纵向上细化了上述五个环节信息公开的要求,形成格式化、模版化规范发布,确保信息发布的权威性、准确性。通过立体化的信息公开,构建了“采购全流程监督机制”,使政府采购全程不仅受到财政部门、审计、监察、人大、政协等的监督,更让供应商以及社会公众、舆论媒体等深度介入,全程参与监督。同时,我厅依据政府采购法等规定,加大对信息发布不规范行为的追责力度,确保各采购当事人信息发布完整、规范,公开透明。

(四)做好各项财政政策解读工作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厅下发《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浙财法〔2015〕8号),要求厅机关各处室局做好财政政策解读工作,进一步推进财政信息公开,提高财政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据统计,2015年以来,我厅共制定5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在省法制办统一核定编号并正式印发后由办公室及时在厅门户网站公开,其中浙财法〔2015〕8号文件下发后制定的22件中,已有10件按规定由主办处(局)报分管厅领导审核同意后交厅办公室统一在厅门户网站“政务公开--财政政策--政策解读”栏目进行公开,2件在省财政厅微信公众号进行公开解读,其余文件解读文本目前正在起草之中。

(五)依法做好依申请公开工作。2015年以来,我厅收到各类公开申请61件,我厅全部按规定及时回复,没有出现一例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事件发生。同时,严格落实年度报告制度,及时在厅门户网站发布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对年度信息公开情况等进行总结,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六、行政复议职责落实情况

一是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2015年,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省财政厅深入贯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积极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精神,结合本省相关要求和我厅工作实际,为规范我厅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提高复议和应诉工作效率,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财政机关良好形象,通过完善办理程序、规范执法文书、健全执法体系、加强复审把关,努力做好行政处罚、复议、应诉工作,有效化解行政纷争,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省本级多次开展行政应诉案例评析工作,深入剖析财政行政应诉的要点、难点,努力做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我厅没有发现行政执法过错案件,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没有被撤销或要求重新作出处理的情况。

二是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2015年,我厅共审理行政复议案件7起,以我厅为被告的复议答复案件2起,没有复议答复案件被撤销或要求变更。从案件类型看,政府采购类和信息公开类的行政复议案件成为财政行政复议案件的多发区。随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深入,公民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政府依法行政的意识增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案件也逐年增多。对房屋拆迁纳税信息、预算信息的关注较多。群体、团队申请也不在少数。虽然行政相对人动机和利益诉求不同,但客观上对政府机关是否在职责范围内依法行政提出了新的挑战。

总体来看,我省的行政复议案件仍然以政府采购为主,相关案件复杂程度逐年增加,处理难度不断加大。政府采购中的许多问题在行政复议中显现出来:如对评审委员会专家意见采信程度的把握,对政府采购程序合法性、合理性的判断,对采购代理机构的管理,对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管范围确认以及处理投诉的程序和方法等。

七、行政应诉职责落实情况

2015年全省各级财政部门共发生行政应诉案件16 件,其中发生在省财政厅的1件、4件发生在市级财政部门,另外11 件发生在县级财政部门。

发生在省财政厅的1件为鸿博股份有限公司行政应讼案。原告鸿博股份有限公司不服我厅《浙江省财政厅行政处理决定书》(浙财执法〔2015〕1号),提起行政诉讼,其认为招标文件中已明确规定“投标体育彩票热敏票必须符合国家体彩中心190号文件的要求”,杭州国瑞印务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需求,评标委员会据此认定其为无效标符合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的规定,故要求撤销《浙江省财政厅行政处理决定书》(浙财执法〔2015〕1号)。我厅于2015年4月29日正式收到起诉通知,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我厅认为本项目采购文件中关于招标需求的实质性要求不明确,招标文件未公布(体彩字〔2014〕190号)及《电脑热敏型体育彩票技术要求及检验方法》也未告知供应商获取上述文件、要求、方法的渠道,且通过其他正常途径无法获得,本项目存在向指定的供应商进行采购的现象,招标文件自身存在矛盾和冲突,同时,本案处理的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一审法院认为,案涉政府采购项目既然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即应按公开招标的相关规定进行。招标文件将190号文件列在招标需求中,实际上将投标人限定为三家,违规,我厅作出的决定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故驳回了原告诉讼请求。后,原告不服,向杭州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在二审中经过调解,原告理解了我厅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撤回上诉。

八、行政调解工作开展情况

为发挥行政调解在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发〔2010〕33号、浙政发〔2011〕71号、浙政发〔2011〕10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从保稳定、保民生大局出发,2015年省财政厅安排行政调解专项工作经费,用于开展多种形式的行政调解工作宣传活动。从项目的使用情况来看,促进了行政调解工作体制的建设,为未来行政调解工作扎实推进提供了财力保障。

由于财政资金以内部管理为主的特点,除了省政府办公厅《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外,本系统工作相关的财政法律法规暂没有行政调解方面的具体条款和内容。但在日常工作中,为做到案结事了,根据省政府有关行政调解工作意见和《浙江省财政厅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规程》,结合我厅工作实际,始终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依法审理每个复议案件,应对每个诉讼案件。同时,进一步规范投诉、质疑、听证、陈述、申辩、回避等法定程序。对每一个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和经办的行政应诉案件,都尽可能通过沟通、协调、举行约谈等形式,及时纠正不当行为,疏导当事人的不满情绪,力争将矛盾化解在初发阶段、行政程序中,减少诉讼案件的发生。复议维持率和诉讼胜诉率均保持100%。    

九、信访事项依法办理情况

做好人民来信来访工作,妥善化解社会矛盾。按照“民有所呼、我有所应”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信访工作办理程序,做到信访工作有要求、有措施、有督查、有落实,妥善化解社会矛盾。认真做好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按照申请求决类、揭发控告类、信息公开类等法定途径梳理信访投诉请求,形成《浙江省财政厅通过法定途径处理的信访投诉请求清单》,按要求报送省信访局。认真执行厅级领导干部接待群众来访制度,及时报送厅领导定期接访统计数据。2015年我厅没有异常上访和10人以上集体上访情况,没有发生因处置不力引发去京来省重大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全年共处理各类信访件106件,接访26批50人次。2015年,我厅共出具信访回复函21封,均以挂号信函方式寄送或通过“省长信箱”、“部门信箱”直接答复来信人。截至2015年底,我厅暂无依法终结的复查复核信访事项。2015年,我厅共接到省信访局转办件2件(其中财政部转省信访局1件),均不属于我厅职责范围,经联系省信访局后作重新交办。

十、领导干部学法制度执行情况

省财政厅党组十分重视法律知识的学习,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积极开展党组中心组学法活动。

一是开展党组中心组集体学法活动。省财政厅党组十分重视学法活动,将法律作为党组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之一,2015年厅党组中心组集中学法3次,主要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新法新规和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省委《关于全面深化法治浙江建设的决定》等。

二是以自学与考试相结合的形式开展领导干部学法活动。厅普法办汇集新法新规、法律知识、案例剖析及法律谚语等,编印学法资料《浙江省财政厅学法手册》共4期,由厅党组班子成员用于自学法律知识。同时,省财政厅所有省管领导干部领导按要求全部参加省普法办组织的年度省管领导干部学法考试活动并考试合格。

三是组织开展公务员年度法律知识学习考试活动。部署开展2015年度公务员法律知识学习考试活动,省财政厅机关公务员、厅属参公单位参公人员及厅属事业单位副处以上干部均按要求参加考试并全部通过。组织开展全省财政系统新预算法考试,全省财政系统公务员共计5800多人通过数字财政干部网络学校考试系统,认真学习新预算法内容,并在线完成新预算法网络考试,平均成绩均达到95分以上。通过此次考试活动,财政系统全员参与、全面学习、全系统考核,做到新预算法入耳、入脑、入心,提高学习贯彻新预算法的自觉性与实效性。

四是大力推进新预算法学习活动。2015年是新预算法颁布实施的第一年,省财政厅从三方面大力做好新预算法的学习培训工作:第一,丰富学习形式。全省各级财政部门领导班子带头抓好学习,掌握法律精要、熟悉法律责任规定。采取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财政干部讲坛等多种形式,扎实抓好新预算法的专题学习。第二,加强财政干部教育培训。把新预算法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财政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将新预算法学习纳入2015年全省财政教育培训计划,精心安排、周密部署,2015年以来全省开展新预算法教育培训达4万多人(次)以上。第三,组织分级分类培训,通过联系普法办、组织部门、党校等,在党校主体班次年度教学计划和公务员年度学法考试中增加新预算法学习内容等,组织开展党员干部学习新预算法活动。

十一、法制机构履职能力情况

一是省财政厅加强财政法制机构建设。厅政策法规处编制6人,实有工作人员5人,其中,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2人且具有律师资格证。在全厅建立健全法制联络工作,建立一支21人的财政法制联络员队伍,其中法律专业毕业的联络员2人。

二是省财政厅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工作机制。聘请省内知名律所浙江省海通联合律师事务所作为我厅的常年法律顾问单位,海通联合律师事务所指派4名律师提供专业法律服务。2015年浙江省海通联合律师事务所共审核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法规交办件46件,对规范性文件存在的各种法律问题提出针对性修改意见,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参与讨论行政处罚案件、行政处理等案件62件;审核合同、采购文件65件、提供法律咨询255人次,提出进一步提升工作水平的法律建议意见。

三是联合省司法厅在全省财政系统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推进公职律师队伍建设,既培养一批熟悉财政业务兼精通法律专业技能的复合型人才,推动财政系统执法人员法律素质的总体提升;又有助于为财政部门依法决策、依法理财做好参谋和助手,推进法治财政建设。发动各级财政部门符合条件的人员积极申报公职律师,目前共申报了26名公职律师。

十二、公务员年度法律知识学习情况

一是大力组织开展法制教育活动。进一步建立健全财政法律知识学习制度,完善财政部门执法人员上岗法律知识培训考试制度。部署开展2015年度公务员法律知识学习考试活动,省财政厅机关公务员、厅属参公单位参公人员及厅属事业单位副处以上300多名干部均按要求参加考试并全部通过。

二是组织开展全省财政系统新预算法考试。全省财政系统公务员共计5800多人通过数字财政干部网络学校考试系统,认真学习新预算法内容,并在线完成新预算法网络考试,平均成绩均达到95分以上。通过此次考试活动,财政系统全员参与、全面学习、全系统考核,做到新预算法入耳、入脑、入心,提高学习贯彻新预算法的自觉性与实效性。

三是大力推进新预算法学习活动。2015年是新预算法颁布实施的第一年,省财政厅从三方面大力做好新预算法的学习培训工作:第一是丰富学习形式,全省各级财政部门领导班子带头抓好学习,掌握法律精要、熟悉法律责任规定。采取厅、局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财政干部讲坛等多种形式,扎实抓好新预算法的专题学习;第二是加强财政干部教育培训,把新预算法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财政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将新预算法学习纳入2015年全省财政教育培训计划,精心安排、周密部署,2015年以来全省开展新预算法教育培训达4万多人(次)以上;第三是组织分级分类培训,通过联系普法办、组织部门、党校等,在党校主体班次年度教学计划和公务员年度学法考试中增加新预算法学习内容等,组织开展党员干部学习新预算法活动。

十三、财政法制部门工作情况

2015年以来,在厅党组的正确领导和各处室局的大力支持下,财政法制部门紧紧围绕财政中心工作,根据全省财政工作会议确定的总体工作部署,扎实推进财政法制建设,规范财政执法行为,加大财政普法力度,不断提高财政法治化水平,推进法治财政建设更好地为财政的改革发展服务。

(一) 扎实推进财政法制建设,完善制度体系

一是财政地方性政府规章立法工作不断推进。我厅起草的《浙江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浙江省实施〈政府采购法〉办法》列入2015年省政府立法计划。

二是开展浙江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立法论证调研工作,立法专家围绕我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立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进行论证,对立法中的重点与难点问题开展深入的讨论。

三是进一步完善和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根据《浙江省财政厅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进一步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明确行政规范性文件施行期限,强化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和统计分析制度。2015年共审核本厅制定和参与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87件,对我厅制定(包括与其他单位联合制定)的5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并实行网上备案,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质量。认真组织开展现行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

(二)不断规范财政执法行为,强化依法行政理念

一是依法开展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案件会签审核工作。通过完善办理程序、规范执法文书、健全执法体系、加强审核关,努力做好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案件会签工作,有效预防和化解行政执法风险。各级财政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处理时,严格做到“三依”(依法、依规、依程序),“三公”(公开、公平、公正),按照法律法规有关具体要求,严格履行法定职责,按法定程序依法行使处罚权,做到主体合格、事实清楚、依据准确、程序合法、量罚适当。2015年共依法审核行政处罚、处理等案件43件,所有案件均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法定期限作出处理,没有具体行政行为被撤销或要求变更的情况;审核合同18件、提出审核意见160多条,提供法律咨询200多人次,提出进一步提升工作水平的法律建议意见。

结合政务服务平台,创新财政行政许可服务。探索行政许可全程网上办理的工作机制,在金华市财政局试点全程网上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进一步简化手续、便捷当事人办理行政许可,目前金华市本级近两成会计从业资格证实现全程网上办理,受到广泛好评。

二是依法开展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不断完善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的调处机制,切实把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纳入到法制化轨道。通过完善办理程序、规范执法文书、健全执法体系、加强复审把关,努力做好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有效预防和化解行政纷争。2015年共依法办理行政复议应诉案件8起,会签行政处罚、处理等46件,所有案件均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法定期限作出处理;审核合同和采购文件65 件、提供法律咨询200多人次,提出进一步提升工作水平的法律建议意见。

(三)深入开展财政普法工作,突出宣传《预算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六五”普法规划,进一步创新财政普法工作,根据年度财政普法工作计划,在全省财政系统组织开展财政普法宣传活动。

一是大力学习宣传新《预算法》。为进一步学好用好新《预算法》,促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省财政厅印发《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新预算法学习宣传工作的通知》,制订《浙江省财政厅新预算法学习宣传工作方案》,向有关部门建议将新预算法学习培训纳入党校主体班次的教学计划;把新预算法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财政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将新预算法学习纳入2015年全省财政教育培训计划。根据各地财政部门申报的学法需求组织编印9000册《最新预算法律制度选编》,发放给全省财政系统和省级部门,并组织开展以学习宣传新《预算法》为主题的财政普法动漫剧本征集活动,共征集到新预算法剧本105部。

二是开展“浙江法治宣传月”和“12.4”国家宪法日暨法制宣传日活动。根据年度财政普法工作计划,在全省系统中开展“浙江法治宣传月”和“12.4”国家宪法日暨法制宣传日活动,多形式地推动财政普法深入开展。充分运用新媒体等各种形式,开展“学习宪法 尊法守法”主题活动,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宪法法律教育;组织参加“五水共治 法治助力”主题宣传活动;开展新法学习宣传活动,结合行政诉讼法等新法新规,编发《浙江省财政厅学法手册》3000多册,发放给厅机关各处室局和市县财政部门,反映财政法制动态,宣传新法新规。

三是做好“六五”普法考核工作。组织征订8000多册财政“六五”普法验收题库,做好财政普法资料收集报送工作,开展全省财政六五普法工作数据收集整理工作,确保“六五”普法验收顺利进行,组织开展全省财政系统“六五”普法考核验收工作,集中进行财政“六五”普法总结验收工作,交流总结全省财政“六五”普法工作,进一步总结先进经验,进一步提高财政普法工作水平。

四是深入开展财政改革发展重点工作普法宣传。部署全省各级财政部门要紧紧围绕新预算法贯彻实施、加快建立具有浙江特色的现代财政制度等财政改革发展重点工作,坚持主动跟进、创新办法、多措并举、积极服务,扎实有效推进财政改革发展重点工作普法宣传。一是推进新媒体财政普法平台建设,依托现有的财政部门官方网站、微信、微博及门梯电视等新媒体、新平台开展普法宣传。二是围绕新预算法、现代财政制度、推广PPP模式、政府购买服务改革等方面,组织编写财政改革发展重点普法资料。三是继续开展新预算法宣传贯彻活动,在全省财政系统法制骨干及预算单位开展新预算法专题培训活动,在浙江财政与会计、财政官方微信平台刊载动画微电影优秀剧本,联系有关部门将新预算法知识纳入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年度学法考试范围。并组织编写重点工作普法微课件、微教材及组织普法联络员通过培训宣讲、政策咨询等形式开展送法进机关、进单位活动。

五是开展“法治财政”动画微电影微信展播活动。从浙江省财政系统“法治财政”漫画动画微电影作品征集的33部作品中选择16部财政普法动画、微电影作品,在“浙江财政”微信公众号开展“法治财政”动画微电影网络评选活动,通过展播、评选群众喜闻乐见的财政普法动画、微电影作品,共有36000多人次在线参与展播评选活动,传播了财政法律知识,为财政改革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舆论氛围,宣传宪法精神与法治财政理念。获得司法部第十一届法制漫画动画微电影作品征集活动优秀组织奖。

在做好财政法制宣传的同时,加强法制信息宣传工作,通过报纸、网站、媒体、微博、微信等宣传法制信息50多条,报送省法制办法制信息13条;报送财政部、省普法办等法制信息25条。

 


浙江省财政厅

2016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