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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2482170/2016-02356 主题分类: 经济管理综合类
发布机构: 省财政厅 公开日期: 2016-12-28
文号: 浙财执法〔2016〕28号

浙江省财政厅行政处理决定书(浙江优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

发布日期:2016-12-28 11:16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浙江省财政厅

浙财执法〔2016〕28号

 

投诉人:浙江优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富闲路9号银湖创新中心11号二层272室

被投诉人: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杭州市下城区环城北路305号耀江发展中心大厦1-3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组织的浙江省教育技术中心移动学习终端项目(编号:ZZCG2016W-GK-X002,以下简称本项目)的采购文件及质疑答复不满,于2016年11月3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修改后,本机关于2016年11月14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诉称:招标文件需求存在偏向性与唯一性,导致本次项目采购违背政府采购三公原则。一、修改标书发布后潜在供应商无法送样机。标书修改文件中第二条取消指定唯一机构检测要求,现调整为推荐检测机构,各投标商也可以自行选择符合资质的检测机构送检。为了保证项目检测工作的一致性和公平性,保证项目检测质量,对相关内容做了补充和调整,具体内容详见附件。在招标文件中送样机的时间没有发生改变,在投标须知中明确时间在更改招标文件发布时间之前。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教学资源单一品牌(人民教育出版社与教育科学出版社两部分教学资源)采购存在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规。属于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同时根据浙财采监字〔2007〕2号 9.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品牌或供应商进行采购。因项目特殊并经专家论证认为确需指明相关产品品牌的,则品牌数量不得少于3个,且品牌之间应当具有可比性。同时必须在采购文件中表示“除采购文件明确的品牌外,欢迎其他能满足本项目技术需求且性能与所明确品牌相当的产品参加”的意思。三、招标文件的评分办法存在偏向性,招标文件中P72页资信及商务要求中业绩要求提供2013年以来合同金额在100万(含)以上的义务教育段教材类(课本或电子类教材)项目成功案例合同复印件(开标时提供合同原件核查,每提供1个合同原件得1分)。根据招标文件P20评分办法中规定3分,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投诉人提供了项目标书修改文件公告、质疑函1、质疑函2、回复函1、回复函2、投诉单位基本资料等证据。

被投诉人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辩称:一、关于投诉人所述“送样机时间没有改变,导致我司无法参与本次项目投标”的情况。投诉人第一次质疑时间是2016年9月28日,也就是说投诉人在此之前就已经知道本项目招标需要对样机检测,只是认为指定检测机构可能会出现检测费用高损害投标人利益、会出现不公正等情形,经专家论证后,本中心对招标文件进行了修改,同意投标人自行选择检测机构。同时,招标文件只是对推荐的一家检测机构写明了送样机时间,对各投标人自行选择的检测机构送样时间不作规定,同时对投标截止时间进行了推迟,投诉人完全有时间送样检测,即使是投诉人第二次质疑答复时,专家仍认为一般检测机构能在时限内完成检测并出具报告。二、关于投诉人所述招标需求限定单一品牌的情况。专家认为市场上有多种品牌多款产品符合招标要求,实际投标情况也证明了有多家产品符合招标要求,标项一、二各有四家供应商符合招标要求。三、关于投诉人所述经验业绩评分项存在偏向性的情况。同类项目评分标准应维持稳定性,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政府采购提出的要求,本项目作为系统集成项目,评分标准一直维持稳定,且经过专家论证多次,是公平公正的。至于采购人提出的业绩要求,经过专家论证两次均认为作为评分项综合评定各投标人,是合理的,没有进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另根据《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未进行供应商资格报名或登记(含网上报名登记)的供应商,应视为未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般不得提出质疑,但因供应商资格条件受到限制、报名时间设定不符合有关规定等原因使供应商不能参加报名或登记的除外”,本项目只有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含)以上的特定条件,投诉人完全可以报名而未报名,但是我中心出于慎重起见,坚持采购应尊重事实、公平、公正的原则,仍旧对投诉人的两次质疑进行了论证回复,充分保证了其权利,专家也最大合理限度内支持了其质疑事项。被投诉人提供了招标文件、本项目进展情况说明、招标文件修改、专家论证意见等证据。

采购人浙江省教育技术中心述称:一、浙江优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为无效投诉人。1.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20号《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条,投诉人提起投诉的首要条件即为:投诉人是参与所投诉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而浙江优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并未报名参加投标,说明不是参与所投诉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所以,浙江优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依法不符合投诉人的主体资格。2.不符合《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规定。该办法要求质疑人是政府采购项目的实际参加人。招标文件报名时间设定符合有关规定,投诉人浙江优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符合供应商资格条件但未直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浙江优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未就教材资源、设备检测等事宜与我中心、省政府采购中心、检测机构、教材资源供应商等部门联系沟通,与质疑事项不存在利害关系。3.浙江优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不实,注册地址不存在(杭州市富阳区银湖创新中心11号二层没有“272室”)。投诉人不符合法定主体条件,故应当予以驳回。二、有关投诉内容的说明:(一)关于“修改标书发布后潜在供应商无法送样机”。1.根据10月11日省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的专家论证意见,10月14日公布的项目招标文件修改说明(第二点)和“附件”已有详细说明,投标供应商可自行选择检测机构,送检方式、时间、费用等由供应商与检测机构自行商定。2.推荐检测机构送样和检测时间不影响其他潜在投标供应商的送样和检测工作。推荐检测机构按原计划开展检测工作是为了保障在招标文件修改前已报名并送样投标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其他潜在供应商可自行选择检测机构并开展送样检测工作。3.招标文件修改后公告时间符合法定要求(10月14日发布,10月31日开标),并有充足的送样检测时间(至少留有16天),一般检测机构均能在时限内完成本项目需要的检测工作并出具检测报告。所谓“修改标书发布后潜在供应商无法送样机”的投诉,事实并不存在。(二)关于“教学资源单一品牌采购存在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规”。1.本招标项目所涉教学资源“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1)为保证移动学习终端在学科日常教学中的使用,其内含教学资源须与我省小学现行使用的课本教材配套并取得教材出版单位的使用(或改编)授权。(2)本项目设备、资源以及管控平台有很强的匹配要求,资源预装、用户信息对接、升级服务等大量工作须由系统集成企业统一协调和服务,可有效避免分别采购造成的供应商之间互相推诿扯皮。2.招标项目所涉教学资源的特殊性并非不正当竞争的限定。(1)报名参加本项目的投标供应商在资源使用授权及价格等方面享有同等待遇,不影响采购活动的公平和公正。省政府采购中心出具的“复函”第七条也已向投诉人说明“数字教材资源供应商出具针对本项目的统一格式书面承诺函,报名参加本项目的投标供应商在资源使用授权及报价等方面享有同等待遇”。(2)招标文件采购需求中已说明“除采购文件明确的品牌外,欢迎其他能满足本项目技术需求且性能与所明确品牌相当的产品参加。”(3)参加项目送样和投标的有8家不同背景的供应商,每个标段有5家投标,从而说明项目资源没有成为影响项目投标公平性的因素。(4)类似于中小学计算机采购项目均包含操作系统,鉴于资源使用授权的开放性和统一价格,我中心组织的项目方案论证和省采购中心组织的两次招标文件论证均一致认同该采购方案。本招标项目中教学资源的采购并未限制或排斥投标供应商,没有违反政府采购的相关法规。(三)关于“在招标文件中的评分办法中存在偏向性”。 1.移动学习终端项目是系统集成类项目,评分标准由省采购中心统一模版制定,并经项目论证确认。2.案例及业绩经验要求未指向特定供应商,不存在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优学派、步步高、浙大万朋等众多省内外企业有类似案例及业绩经验。3.项目服务对象为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学生,所供电子资源与纸质教材同步,且要求更新升级服务不少于五年,因此有类似案例和业绩经验的供应商对本项目的实施具有实质性帮助。我们认为项目招标文件不存在偏向性与排斥性,符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采购人浙江省教育技术中心提供了质疑回复函、人教数字出版有限公司和教育科学出版社承诺函、第三方检测机构的声明、采购需求专家论证意见等证据。

本项目标项一中标候选人浙江省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述称:一、参与投标情况。1.我公司在招标公告后即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投标报名、送样检测工作。2016年10月14日发布的修改标书将唯一检测机构修改为推荐检测机构后,我公司按修改标书中的推荐检测机构的时间、地点前往作系统测试。2.按照招标文件及修改标书中提供的对学习资源的要求以及两家原创出版社的联系人,我公司与他们联系了授权事宜。他们均承诺,他们对该项目统一授权,对任何一家供应商中标后都将按统一的价格供应。当我公司要求对方再给予一定优惠时,他们明确告知这已经是他们给浙江省级项目的最优惠价,远低于他们供应其他省市项目的价格。因此,我们对学习资源细目报价是按对方提供的统一价格报价。二、项目中标及实施启动工作,我公司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按照招投标规范程序进行了投标并在“标项一”中胜出。在按规定进行中标公示后,我公司于11月11日领取中标通知书,11月14日缴纳履约保证金,然后与采购人签署了合同。同时,由于项目实施任务重、时间紧,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和项目采购合同约定,需要在12月10日前完成对项目所有受益学校的设备配送和安装实施,我公司在拿到中标通知书后即同步向设备生产商、软件和教学资源提供商预付货款,开始进行终端设备定制生产并有部分产品已经到货,同时已安装样板教室并启动项目安装实施工作。由于项目采购的是集成了管控平台、学习资源、教学软件的移动学习终端设备等,如果下一步项目不能按计划实施,将对我们国有企业造成巨大的损失。我公司依法依规、按照程序,已经通过投标获得供货权,在11月18日收到贵厅通知书之前已经开展了不少实质性的项目实施工作。我们希望,贵厅在处理投诉事件时,对我们依法依规参与投标的其他供应商也要体现公平、公正,以招投标有关规定和客观事实为依据,而不是按投诉人所述的以“回复的内容达到投诉人的最终意愿”为目标,以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也避免我们企业造成国有资产的损失。本项目标项一中标候选人浙江省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提交了中标通知书复印件、政府采购合同复印件、质量保证金缴纳凭证复印件和项目实施进度表等材料。

本项目标项二中标候选人浙江久远教育软件开发有限公司未提交有关意见以及相关证据、依据和材料。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一、本项目于2016年9月14日在省政府采购网等网站发布招标公告,10月31日开标,经评审,推荐浙江省新华书店集团公司为本项目标项一中标候选人、浙江久远教育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为本项目标项二中标候选人,10月31日发布中标公告。9月28日投诉人向被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被投诉人于10月14日公布该项目招标文件修改说明。10月26日投诉人向被投诉人就修改后的采购文件第二次质疑,被投诉人于10月28日作出回复。

二、投诉人浙江优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未报名参加本项目投标。

本机关认为: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第20号令)第十条规定,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投诉人是参与所投诉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浙江优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未报名参加本项目投标,不是参与所投诉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浙江优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未提供、本机关也未发现因供应商资格条件受限制、报名时间设定不符合有关规定等原因使其不能参加报名或登记的情形,因此,浙江优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不符合投诉人的主体资格,其认为本项目采购文件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诉求,本机关不能予以支持。

综上,浙江优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关于浙江省教育技术中心移动学习终端项目(编号:ZZCG2016W-GK-X002)采购文件不合法损害其合法权益的投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浙江省财政厅

2016年1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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