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2482170/2016-02419 | 主题分类: | 政务综合类 |
发布机构: | 省财政厅 | 公开日期: | 2016-07-19 |
文号: |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制定的《浙江省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省政府奖学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激励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学生勤奋学习,积极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省重点建设高校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6〕25号)有关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特设立省政府奖学金,并制定本办法。
二、《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十七条,明确了省政府奖学金的适用范围、奖励标准、申请条件、名额分配、预算下达、申请和评审、发放、监督和管理等。
(一)适用范围
省政府奖学金用于奖励浙江省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其中高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
(二)奖励标准
省政府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
(三)申请条件
省政府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主要有五个,一是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是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三是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四是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高校在校学生;五是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对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的给予倾斜。此外,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不能同时获得省政府奖学金。
(四)申请和评审
省政府奖学金由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评审工作,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符合条件的学生,每年9月30日前向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交《浙江省政府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经学校评审后,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提出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研究审定,并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校内公示后,11月15日前将评审结果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五)发放
高校于次年4月30日前将省政府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三、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读,具体联系处室为省财政厅教科文处,联系电话0571-87058463;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联系电话0571-88008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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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省政府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