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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2482170/2016-02421 主题分类: 政务综合类
发布机构: 省财政厅 公开日期: 2016-08-16
文号:

《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6-08-16 15:25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浙江省财政厅 有效性:有效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技学技术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转发财政部等三部委关于印发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订背景

今年2月,按照国务院“将中关村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先行先试政策推向全国”的要求,财政部、科技部、国资委联合制定下发了《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旨在通过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中长期激励机制,采取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权期权等股权激励方式,或项目收益分红、岗位分红等分红激励方式,对企业重要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实施激励,以进一步激发广大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化和科技成果转化,促进国有科技型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办法》的出台,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和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为企业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创新创业提供了制度保障。

为了更好的贯彻落实办法精神,我省对该办法原文转发,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了贯彻实施意见,要求各地各部门充分认识出台这项政策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领会政策精神,尽快组织相关企业做好政策的学习培训,并加强政策引导,明确行为规范,为企业实施激励保驾护航。同时,为有序开展激励工作,明确了相关单位的职责分工和工作流程,并要求相关职能部门对激励工作开展情况及时进行总结、完善。

  二、《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总则、实施条件、股权激励、分红激励、激励方案管理、附则”六章四十六条。

《办法》的适用范围为:国有及国有控股未上市科技企业,包括转制院所企业、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投资的科技企业;国家和省级认定的科技服务机构。尚未实施公司制改革的全民所有制科技型企业可参照执行。

对符合条件的国有科技型企业,可采取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权期权等股权激励方式,或项目收益分红、岗位分红等分红激励方式,对企业重要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实施激励。同时,企业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公正透明;因企制宜,多措并举;利益共享,风险共担;落实责任,强化监督”的总体原则。

  《办法》充分吸收了中关村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先行先试的经验,也考虑了相关各方提出的改进建议,并注重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 》等法律法规的衔接,运用市场化方式建立了激励约束机制。与试点政策相比,进一步扩大了企业适用范围,提高了股权激励的总体额度,增强了对科技型初创企业的激励作用等。在突出对国有科技型企业政策引导功能的同时,着力规范过度激励及过程调整行为,明确股权激励的约束条件,严格把控股权奖励尺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办法》进一步规范了审批流程,适当下放了审批权限;明确了监管职责,增强了办法的可操作性。

  三、《办法》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读,具体联系处室为省财政厅资产处,联系电话:0571-87056558。

 

 

 

    资产处

2016年7月20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技学技术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转发财政部等三部委关于印发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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