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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等九部门关于免除查验没有问题外贸企业吊装移位仓储费用全面试点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6-08-28 10:58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省财政厅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解读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浙江省财政厅等九部门关于免除查验没有问题外贸企业吊装移位仓储费用全面试点工作的通知》解读如下:

  一、制定依据: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口岸工作支持外贸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16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交通运输部 商务部关于免除查验没有问题外贸企业吊装移位仓储费用全面试点工作的通知》(财行〔2016〕10号)等文件精神,决定从2016年4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对进出口环节海关查验没有问题的外贸企业免除吊装移位仓储费用试点,免除费用由中央财政负担,同时加大对有问题企业的处罚力度。

   二、试点范围

  (一)试点口岸范围:全省海运口岸。

  (二)试点进出口货物范围:包括集装箱(重箱)货物和厢式货柜车运输货物。

  (三)免除费用范围:限定于外贸企业在海关查验环节发生、与海关查验工作直接相关的吊装、移位、仓储费用。

   吊装费是指外贸企业将海关确定需要查验的集装箱等货物从码头、堆场、货栈等海关监管场所短距离吊运、托运至海关指定查验场地以便海关实施查验作业所产生的费用。

  移位费是指将海关确定查验的集装箱等货物从海关监管场所短距离运输至海关指定查验场地,并按照海关查验指令要求,将相关货物掏出箱体,以便海关实施查验作业所产生的费用。

  仓储费是指对海关确定需要查验的货物,已运至指定地点并开始查验后,按照海关查验工作规程,在1天内不能完成查验作业,且在口岸免费堆存期之外所产生的仓储费用。

  对集装箱空箱、厢式货柜车空车和固体废物货物查验所产生的相关费用,不列入免除费用范围。

  对发生在企业自用场地由海关提供便利化查验优惠服务、不发生向第三方支付吊装、移位、仓储费用的,不纳入免除费用范围。

  对于因外贸企业未按照海关查验工作规程要求及时到场陪同查验以及在海关放行后未及时提取货物产生的吊装、移位、仓储相关费用,不纳入免除费用范围。

  对查验有问题的,吊装、移位、仓储费用不予免除。

  (四)查验没有问题的范围:限定于海关查验后正常放行的情形。

  (五)查验有问题加大处罚的范围:对货运渠道通关环节查获案件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对查验、审单等通关环节发现的案件,根据海关有关规定,按照相应处罚幅度的上限进行处罚;对于从轻、减轻情节的认定,应根据海关总署规定的认定条件,严格审查,从严掌握,不得放宽从轻、减轻的适应条件。

  三、免除费用结算标准

  各口岸所在地市级物价、口岸、财政部门应综合考虑当地口岸经营服务单位设施设备与人工费用投入、当地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等因素,在充分论证、科学测算基础上,合理确定免除费用的结算标准,于8月30日前向社会公开,并分别抄送省物价局、省海港委、省财政厅、财政部浙江专员办、财政部宁波专员办。

  各口岸免除费用的结算标准,不得高于试点前实际收费水平。

  免除费用的结算标准,由口岸经营服务单位向社会公开。

   四、查验结果认定

  对查验没有问题的货物,由海关负责认定,并在查验工作完成后,在放行信息上予以标识并发送“大通关”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口岸经营服务单位对海关指定需查验的集装箱和厢式货柜车采用先免收、再按查验结果结算的方式操作,根据海关标识信息对查验没有问题货物的外贸企业予以免费。海关查验流程由杭州海关、宁波海关负责制定。

  口岸经营服务单位根据海关标识信息汇总海关查验没有问题的集装箱、厢式货柜车货物数量和免除费用金额,于每月5日前将上个月的汇总数据报送当地市级口岸管理部门。口岸管理部门确认后,于每月10日前报送同级财政部门。汇总填报的具体内容,由杭州海关、宁波海关商有关单位统一制定。

  对2016年4月1日至本通知正式实施前,外贸企业已经支付的属于查验没有问题范围应予以免除的吊装移位仓储费用,由外贸企业凭海关认定的查验没有问题的有关凭据和付费凭证,向口岸经营服务单位申请退费。退还费用经口岸所在地海关、口岸部门确认后,由口岸所在地市级财政部门向口岸经营服务单位支付。

  五、财政补助资金

  财政补助资金拟按照“先预拨后清算”方式实施。省财政厅根据上年查验没有问题货物等情况,将中央财政预拨资金下拨到各市财政局,再由各市财政局预拨给口岸经营服务单位。定期根据试点工作实际情况进行清算。

  免除费用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由财政部浙江专员办、财政部宁波专员办按照财政部要求进行监管。

 

  《浙江省财政厅等九部门关于免除查验没有问题外贸企业吊装移位仓储费用全面试点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