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策文件及解读 >> 政策解读
索 引 号: 002482170/2016-02425 主题分类: 政务综合类
发布机构: 省财政厅 公开日期: 2016-09-09
文号:

《浙江省政府产业基金投资退出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6-09-09 16:39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浙江省财政厅 有效性:有效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省财政厅制定的《浙江省政府产业基金投资退出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规范政府产业基金的投资退出和合理让利机制,保护各类出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吸引社会资本的投资合作,更好地发挥政府产业基金的政策引导作用,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 加快设立政府产业基金的意见》(浙政发〔2015〕11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三十二条,明确了政府产业基金退出行为、退出原则、退出方式、退出程序、让利处理、监督管理等内容。

  (一)退出行为:是指各级政府出资和归属政府的投资收益在达到特定目标或符合规定情形时,按照规定或章程协议约定从参股投资子基金或直投项目中退出的行为。

  (二)退出原则:政府产业基金退出,原则上按照“事先约定、市场运作、程序规范、有效监管”的要求进行操作。

  (三)退出方式:主要采取股权转让、份额转让、股票减持、减少资本、破产清算、解散清算等方式,退出时产生的归属于政府的本金和投资收益,除明确规定继续用于政府产业基金滚动使用外,应按照规定及时上缴财政部门。

  (四)退出程序:政府产业基金运营机构根据委托管理协议负责政府产业基金退出的筹划工作,并将退出方案提交基金法人机构审核后报基金管理机构审定,审定后的退出方案,由基金运营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五)让利处理:政府产业基金退出时可适当让利,但不得向其他出资人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不得承诺最低收益。针对不同的让利对象,规定不同的让利原则和让利形式,并将制订具体的考核评价办法。

  (六)监督管理:各级基金监管部门要依法依规并根据有关章程协议开展政府产业基金的退出管理,督促政府产业基金法人机构及运营机构健全信息披露制度,避免发生权力寻租、利益输送、贪污腐败行为。

     三、《办法》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读,具体联系处室为企业处,联系电话:0571-87058410。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产业基金投资退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