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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公安厅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做好交通违法罚款收缴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1-13 16:31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浙江省财政厅

根据我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公安厅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做好交通违法罚款收缴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公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浙江省财政厅综合处。

电子邮箱:zjscztzhc@126.com

传真电话:0571-87057610

地址:杭州市环城西路37号

邮编:310006


浙江省财政厅

2017年1月13日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公安厅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做好交通违法罚款收缴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公安局,人行各市中心支行、县支行,各有关代收机构(宁波不发):

为进一步优化交通违法罚款收缴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根据《财政部 公安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面实施跨省异地缴纳交通违法罚款工作的通知》(财办库〔2016〕174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服务型政府建设“1113”行动计划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116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道路交通违法罚款收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在坚持依法合规收缴的前提下,着力推进相关部门间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便捷的网上缴款渠道,实现跨省异地缴纳交通违法罚款。建立线上线下功能互补、相辅相成的交通违法罚款收缴新模式,实现各地委托代收商业银行全省网点通缴。

(一)全面推进跨省异地缴纳交通违法罚款工作。被我省交通警察现场处以罚款处罚的外省驾驶员,可在全国范围内其他省市工行、农行、建行营业网点及网上银行缴纳罚款。

(二)推进道路交通违法罚款网上收缴全面接入浙江政务服务网统一公共支付平台(以下简称“统一公共支付平台”)工作。被处罚人可通过处罚地委托代收商业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统称“代收机构”)各类线上支付渠道缴纳罚款。

(三)推进交通违法罚款省内网点通缴工作。有序开放处罚地财政部门委托代收机构的全省营业网点,被处罚人可在全省范围内就近办理缴款业务。

二、工作内容

(一)关于跨省异地缴纳交通违法罚款

机动车驾驶人的驾驶证核发地为外省及我省宁波市、在我省(不含宁波)发生交通违法被交通警察现场处以罚款处罚的,被处罚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以下简称“缴款人”)可以到省财政厅指定的跨省异地缴纳交通违法罚款代理银行在省外的营业网点缴纳罚款。

通过代理银行营业网点缴款的基本流程如下:

1.缴款人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到代理银行营业网点缴款,代理银行营业网点通过代理银行总行访问全国省际交通违法处罚和缴款信息交换平台,查询并核对交通违法信息,经缴款人确认后收取罚款,并出具缴款回单。

2.代理银行总行将收取罚款的电子信息及时传递至全国省际交通违法处罚和缴款信息交换平台,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罚款收缴信息将对应的违法记录变更为“已处理”,以便缴款人办理相关业务。

3.代理银行通过行内系统将罚款资金划转至代理银行省分行“待报解预算收入”户;代理银行省分行根据接收到资金及信息按照省财政厅、省公安厅、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确定的清算规则负责将罚款资金及时缴入处罚地对应国库。

目前我省暂委托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等三家商业银行办理跨省缴纳交通违法罚款代收业务,以后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再作调整。以上代理银行需同时受缴款地所在省市财政部门委托,否则缴款人无法在该省市通过该行营业网点办理缴纳业务。

缴款人也可以通过跨省异地缴纳交通违法罚款代理银行的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自助服务终端等方式缴纳交通违法罚款。缴款人通过代理银行的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自助服务终端等方式缴款的,由缴款人自行使用计算机、手机、银行自助服务终端等登录缴款界面,录入《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确认无误后缴款。后续业务流程与通过代理银行营业网点办理缴款的流程一致。

(二)关于交通违法罚款网上收缴

各地要根据省政府关于“互联网+政务服务”的总体部署,将统一公共支付平台作为交通违法罚款缴款的主渠道。原则上除财政部、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三部委基于全国省际交通违法处罚和缴款信息交换平台基础上、跨省异地缴纳罚款代理银行提供的网上银行等相关渠道外,均应通过统一公共支付平台受理。

通过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款流程如下:

1.缴款人通过网络、窗口或现场等渠道接受交通违法处理,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纸质或电子形式的处罚决定书。违法处理系统通过后台传递处罚决定书至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或由缴款人通过统一公共支付平台前台查询未缴款处罚决定书。

2.缴款人对公安交警部门处罚无异议的,自愿选择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http://pay.zjzwfw.gov.cn)、浙江政务服务APP等线上渠道,在处罚地财政部门委托的代收机构中选择相应渠道缴纳罚款。

3.统一公共支付平台将收取罚款的电子信息及时传递至公安交警部门的违法处理系统,由公安交警部门根据罚款收缴信息将对应的违法记录变更为“已处理”。

4.代收机构按规定将代收资金汇划至指定接收该项资金的收款账户,并将对账文件传递到接收银行。

5.收款银行按照当地财政部门、人民银行确定的规则及时将资金缴入国库。
    各市财政局、公安局对本地区交通违法罚款网上缴款模式进行调查,对与财政部、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及省政府规划部署不一致的,应在2017年6月底前予以清理关闭,确因客观原因不能关闭的,由设区市财政局、公安局将相关情况书面报告省财政厅、省公安厅。

(三)关于交通违法罚款省内网点通缴

各地财政部门、公安部门根据交通违法罚款等政府非税收入代收业务需要,推进公安交警部门实体办事大厅、代收机构网点与政务服务网统一公共支付平台融合。开放本行省内营业网点、自助服务终端、金融服务点,或在公安交警窗口布置与统一公共支付平台对接的MIS-POS刷卡机具,供缴款人自主选择相应缴款渠道缴纳交通违法罚款。

代收机构营业网点等线下渠道缴纳交通违法罚款流程如下:

1.缴款人通过窗口或现场等渠道接受交通违法处理,公安交警部门出具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载明当地财政部门会同公安交警部门确定的代收商业银行。

2.缴款人可在处罚决定书中列出的代收机构省内营业网点中,就近选择相应网点等缴款渠道缴纳罚款。

3.代收机构负责将代收信息反馈至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统一公共支付平台将收取罚款的电子信息及时传递至公安交警部门的违法处理系统,公安交警部门根据罚款收缴信息将对应的违法记录变更为“已处理”。

4.代收机构按规定将代收资金汇划至指定接收该项资金的收款账户,并将对账文件传递到接收银行。

5.收款银行按照当地财政部门、人民银行确定的规则及时将资金缴入国库。

各地应按照稳步有序原则,推进代收机构网点缴款线下缴款,2017年6月底前至少完成1家代收机构营业网点线下缴款渠道接入实施工作。同时,各地要积极在公安交警办事窗口布设POS刷卡机具,为缴款人刷卡缴款提供便利。
    (四)关于罚款票据提供

缴款人缴款成功后,根据缴款渠道分别由代收机构营业网点、自助服务终端、政务服务网等提供缴款凭证。缴款人需要纸质财政票据的,在6个月内凭有效身份证件和缴款凭证到被处罚地公安交警部门获取纸质票据。

(五)关于罚款退付

由于行政处罚被撤销、变更或者缴款人因疏忽出现多缴款、重复缴款、错误缴款等情形,需要按规定办理退付的,可向处罚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按照处罚地非税收入退付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关于高速公路交通违法罚款归属

公安交警对全省高速公路(不含杭州绕城高速、宁波属地绕城高速)实施交通违法行政处罚的,处罚地均认定为省本级,缴纳的罚款均作为省级财政收入,缴入省级国库。

三、工作要求

(一)科学制定有关制度和规程

1.各级财政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人民银行要加强沟通,制定缴纳交通违法罚款工作实施方案,明确收缴信息差错处理、群众投诉处理和应急处理工作机制和流程,确保资金安全,切实做好服务。

2.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严格法律文书制作管理,按规定及时、准确地核对、录入、转递、变更交通违法信息。

3.各级人民银行要加强对代理银行代收交通违法罚款收入收缴汇划清算业务的监督管理。

4.各代收银行省分行要建立健全代收交通违法罚款业务的内部操作规程以及单据转递、信息反馈和查询制度。

(二)切实加强服务能力建设

1.各级财政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人民银行、代理银行,要保障缴纳交通违法罚款使用系统的稳定和持续运行。各级公安交警部门要通过设立服务电话、确定具体办事部门和办事人员等形式为群众缴纳罚款提供咨询服务,要安排专人值守,受理和协调解决缴纳罚款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处理突发事件,确保缴款人顺利完成缴款。

2.各代理银行、代收机构要认真组织开展相关业务培训,在代收渠道、营业时间、服务设施、缴款手续等方面为群众缴款提供便利;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按照统一口径向群众宣传缴纳交通违法罚款的措施;代收机构营业网点工作人员不得以各种理由对群众缴款不予受理或推诿、搪塞。

(三)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各级财政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人民银行、代理银行、代收机构及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支持单位,对实施交通违法罚款跨省异地缴纳工作中涉及的机动车驾驶人个人信息均负有保密责任,严禁将获得的机动车驾驶人姓名、驾驶证号、机动车牌号等信息泄露、出售或非法提供给他人,以及用于商业目的。

四、法律责任

(一)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与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二)代理银行、代收机构违反以下规定的,一经查实,由代理银行、代收机构承担由此发生的损失,并由财政部门会同人民银行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代理资格。

1.代理银行、代收机构占用财政资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将资金缴入国库的。

2.代收机构营业网点工作人员对群众缴款不予受理或推诿、搪塞,发生拒收行为的。

3.代理银行、代收机构将机动车驾驶人姓名、驾驶证号、机动车牌号等信息泄露、出售或非法提供给他人,以及用于商业目的。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后30日起实施。

各地要充分认识开展进一步完善与优化缴纳交通违法罚款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精心部署实施,强化宣传培训,确保这项便民利民的重要工作落实到位。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公安厅

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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