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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2482170/2017-02448 主题分类: 经济管理综合类
发布机构: 省财政厅 公开日期: 2017-10-23
文号: 浙财综〔2017〕24号 统一编号: ZJSP12-2017-0034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公安厅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推进全省交通违法罚缴一体化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10-23 14:40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浙江省财政厅 有效性:废止


ZJSP12-2017-0034

 浙财综〔2017〕24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公安局、人民银行,各有关代收机构: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17〕6号)、《财政部 公安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面实施跨省异地缴纳交通违法罚款工作的通知》(财库〔2016〕174号)、《浙江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代收机构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浙财综〔2015〕44号)有关规定,现就推进我省公安部门管辖道路交通违法(以下简称“交通违法”)罚缴一体化改革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放管服”“最多跑一次”改革等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按照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推进协同创新,建立统一、规范、多级联动的交通违法处理、罚款收缴体系,持续完善和优化服务。

(二)工作目标

着力推进公安、财政和代收机构等跨部门、跨层级、跨地域互联互通,构建线上线下无缝衔接、功能互补的交通违法处理及罚款缴纳服务运行体系。

(三)基本原则

一是服务便民利民。双向打通高速公路交警与地方交警处罚权限,优化交通违法罚缴业务办理流程,丰富交通违法处罚及缴款运行体系,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质量,尽可能实现“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

二是办事依法依规。严格遵循《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完善和优化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及缴款渠道体系,维护被处罚人合法权益。

三是推进安全有序。坚持稳中求进、分步实施,加强协同,强化服务保障,确保交通违法罚缴业务运行安全、资金安全和数据安全,有序推进全省交通违法罚缴一体化试点工作。

(四)主要任务

一是全面开放车辆登记地各设区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以及各县(市、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以下简称“地方公安交警部门”)对省内高速公路(不含杭州绕城高速、宁波绕城高速,下同)、铁路、萧山机场等范围内,被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以下简称“被监控记录的违法行为”)的处罚权限,开放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警总队下辖各支队、铁路公安交警支队、萧山机场公安交警支队(以下简称高速公路、铁路、萧山机场公安交警部门)对其所在设区市内登记机动车被监控记录的违法行为的处理权限。

二是构建政务服务网网上缴款、全省商业银行营业网点缴款和跨省异地缴款等有机衔接,全省一体化的交通违法罚款征缴服务和保障体系。

三是推进实施交通违法罚款日常划缴处罚地国库,汇总调库,年终按违法发生地清算的财政资金管理模式。

二、改革推进主要内容

(一)全面推进交通违法行为“一站式”处理

地方公安交警部门各交通违法处理窗口开通本地(设区市)登记的机动车在省内高速公路、铁路、萧山机场公安交警管辖区内被监控记录的违法行为处理权限。高速公路、铁路、萧山机场公安交警部门各交通违法处理窗口,开通其所在设区市登记机动车被监控记录的违法行为的处理权限。同一机动车辆在处理被监控记录的交通违法行为时,既可以选择其车辆登记地的地方公安交警部门处理窗口、也可以选择高速公路、铁路、萧山机场公安交警部门处理窗口,实施被监控记录的违法行为“一站式”处理。各地公安交警部门直接使用本单位公安部交通管理“六合一”系统处理账号,以本单位为处罚机关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着力推进建立以政务服务网统一公共支付平台为主体、全国省际交通违法处罚和缴款信息交换平台为补充,线上线下无缝衔接的交通违法罚款征缴体系

1.罚款缴纳。交通违法当事人通过网络、窗口或现场等渠道接受交通违法处理,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纸质或电子形式的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办理交通违法罚款的渠道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通过“交管12123”及省内交警自助处理平台一次性办理交通违法处理、罚款缴纳业务。二是在公安交警部门出具处罚决定书后,选择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的公共支付子网站(http://pay.zjzwfw.gov.cn)或在浙江政务服务APP“公共支付”热点应用的“交通违法缴款”,输入处罚决定书号或驾驶员身份证号等要素查询并缴纳罚款;公安交警部门已在处罚决定书上打印二维码或条形码的,被处罚人可以按照提示使用手机扫码缴款。三是在公安交警部门的处理窗口、办公场所提供的刷卡机具、自助服务终端等载体采用刷卡等方式缴纳罚款。四是在处罚决定书中列出的代收商业银行省内(暂不含宁波,宁波市比照逐步纳入,下同)营业网点、金融服务点,可就近选择相应网点缴纳罚款。此外,外省驾驶员在我省发生交通违法行为,被交通警察现场处以罚款处罚的,被处罚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到我省指定的跨省异地缴纳交通违法罚款代收银行在省外的营业网点等渠道缴纳罚款。

因网络或系统异常,未能正常使用公安机关交通违法处理系统、统一公共支付平台办理罚款缴纳业务的,按以下方式处理:一是交通违法处理系统不能正常使用但统一公共支付平台可正常使用时,直接使用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提供的缴款功能办理缴纳罚款,缴款时录入处罚决定书号等业务信息。二是统一公共支付平台不能正常使用,若延后缴款不影响相关业务办理的,建议当事人尽可能通过平台缴款。若因当事人因车辆验审等原因,急需办理缴款业务的,由窗口工作人员以收取现金等方式收取罚款并开具财政票据;相关款项汇总缴入同级财政。公安机关核验电子缴款凭证或财政票据后对违法记录予以解锁处理。

2.资金退付。因行政处罚被撤销、变更或者网络系统异常等原因出现重复缴款、错误缴款等情形,需要办理退付的,由交通违法当事人向处罚地公安交警部门提出申请,按照处罚地非税收入退付有关规定办理。其中,因系统传输延迟等原因造成违法行为重复缴款的,原则上由后缴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应交警部门受理退款申请并办理处罚回退等业务。若重复缴款同时涉及线上支付、线下支付的,一般由线上支付对应交警部门受理退款申请并办理处罚回退等业务。  

(三)推进实施交通违法罚款按违法发生地汇总调库、清算的资金管理模式

1.日常资金划缴。各地公安交警部门对交通违法行为处理并收缴的罚款,按照财务隶属关系缴入处罚地财政部门非税收入结算账户并划解当地国库。全省高速公路、铁路、萧山机场公安交警处理交通违法行为涉及的罚款资金以及跨省异地缴纳交通违法罚款资金,缴入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结算账户并划解省级国库。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按季编报交通违法罚款收缴情况表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审核后通知有关财政部门办理调库事宜。市县缴入国库交通违法罚没收入超过按照违法发生地统计罚款资金数额的,超出部分由市县财政部门根据省财政厅通知填制国库更正通知书,从市县国库调入省级国库;反之,由省财政厅填制国库更正通知书,从省级国库调入市县国库。条件成熟后实行按月调库。

2.年度资金清算。交通违法处罚罚款按照违法发生地和罚款缴纳时间实行统一清算,2017年清算时间口径定为6月1日至11月30日,以后年度清算时间口径为12月1日至次年11月30日。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审核汇总全省按违法发生地、处罚地等口径统计的交通违法罚款收缴情况统计表,在每年的12月20日前报省财政厅。各地收缴罚款金额与按违法发生地统计的罚款金额差异部分且未执行调库处理的地区,省财政厅审核后纳入省对市县财政体制结算范围。

(四)票据提供。浙江政务服务网、代收银行营业网点、金融服务点等渠道收妥罚款缴纳业务后出具缴款凭证。缴款人需要财政票据的,3个月内凭有效身份证件、缴款凭证到处罚地公安交警部门指定地点获取。各地财政部门、公安交警部门要尽可能提供更多的取票方式,方便群众取票。

三、具体工作部署

(一)交通违法行为“一站式”处理分阶段推进。6月1日起开放地方公安交警部门处理在本地(设区市)登记的机动车省内高速公路、铁路、萧山机场范围内被监控记录的违法行为的处罚权限;7月1日起开放高速公路、铁路、机场公安交警部门处理其所在设区市登记的机动车被监控记录的违法行为的处罚权限。

(二)交通违法发生地认定。各地公安交警部门处理交通违法行为,其违法发生地按照财务隶属关系确定;其中,省公安厅高速交警总队下辖各支队、铁路公安交警以及萧山机场公安交警管辖区域涉及违法行为统一认定为省级。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在省外,但由我省公安交警部门实施处罚的,处罚地视同违法发生地。

(三)全省一体化的交通违法罚款收缴对账平台建设。按照上述确定的交通违法处罚权限及罚款缴纳规则,建立对接统一公共支付平台、全省集中的交通违法罚款收缴对账平台,实行全省统一系统接入,实现缴款模式统一、业务对账统一、运维保障统一。全省高速公路、金华市全市范围交通违法处理业务纳入首期试点,待运行稳定后扩大至全省。

(四)各市公安、财政部门按照省政府“一张网”建设总体部署,将政务服务网统一公共支付平台作为交通违法罚款收缴的主渠道。原则上除基于财政部、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三部委建立全国省际交通违法处罚和缴款信息交换平台、跨省异地缴纳罚款代收商业银行提供缴款渠道外,各地其他与商业银行、支付机构对接的缴款渠道均应予清理关闭。确因客观原因不能在2018年9月底前关闭的,由设区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将相关情况书面报告省公安厅、省财政厅。

(五)按照财政部、公安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跨省异地缴纳交通违法罚款代收商业银行名单,结合我省实际,我省(不含宁波)跨省缴纳交通违法罚款代收商业银行暂确定为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等三家商业银行。相应代收商业银行需同时受缴款地所在省市财政部门委托,否则缴款人无法在所在省市相应商业银行营业网点办理缴纳业务。

(六)各地财政部门要加快推进商业银行营业网点代收渠道接入实施工作,实现代收商业银行省内营业网点通缴。各地在年底前至少开通一家对接统一公共支付平台代收商业银行营业网点代收渠道;各地当前已委托代收商业银行中含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邮储银行、农信联社的,应在2018年3月底前开通上述银行业金融机构营业网点柜面代收渠道;委托其他商业银行代收的,原则上要求在2018年6月底前开通营业网点代收渠道;2018年9月底前实现全省交通违法罚款接入统一公共支付平台实行线上线下一体化收缴。

四、法律责任

(一)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通知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与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二)代收机构违反本通知规定发生拒收行为,由委托地财政、人行责令限期改正;情节恶劣的,由财政部门会同人民银行给予通报批评;逾期拒不改正的,财政部门有权取消其代收资格。

五、工作要求

(一)科学制定有关制度和规程。各级财政部门、公安交警、人民银行要加强沟通,制定交通违法罚缴一体化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明确收缴信息差错处理、群众投诉处理和应急处理工作机制和流程,确保资金安全,切实做好服务。各级公安交警部门要严格法律文书制作管理,按规定及时准确核对、录入、转递、变更交通违法信息。各级人民银行要加强对代收机构代收交通违法罚款收入收缴汇划清算业务的监督管理。各代收商业银行省分行要建立健全代收交通违法罚款业务的内部操作规程以及信息反馈制度。

(二)切实加强服务能力建设。各级财政部门、公安交警、人民银行、代收机构要保障缴纳交通违法罚款收缴涉及信息系统的稳定和持续运行。各级公安交警部门要通过设立服务电话、确定具体办事部门和办事人员等形式为群众缴纳罚款提供咨询服务,要安排专人值守,受理和协调解决缴纳罚款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处理突发事件,确保缴款人顺利完成缴款。各代收机构要认真组织开展相关业务培训,在代收渠道、营业时间、服务设施、缴款手续等方面为群众缴款提供便利;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按照统一口径向群众宣传缴纳交通违法罚款的措施;代收商业银行营业网点工作人员不得以各种理由对群众缴款不予受理或推诿、搪塞。

(三)严格履行保密义务。各级财政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代收机构及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支持单位,对实施交通违法罚款收缴工作中涉及的机动车驾驶人个人信息均负有保密责任,严禁将获得的机动车驾驶人姓名、驾驶证号、机动车牌号等信息泄露、出售或非法提供给他人,以及用于商业目的。

各地要充分认识开展全省交通违法罚款收缴一体化改革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精心部署实施,强化宣传培训,确保这项便民利民的重要工作落实到位。

六、本通知自2017年11月1日起实施。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公安厅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2017年9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公安厅 中国人民银行 杭州中心支行关于推进全省交通违法罚缴 一体化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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