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2482170/2017-02409 | 主题分类: | 经济管理综合类 |
发布机构: | 省财政厅 | 公开日期: | 2017-10-23 |
文号: | 浙财执法〔2017〕17号 |
浙财执法〔2017〕17号
投诉人:山东维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燕山路362号
被投诉人: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杭州下城区环城北路305号耀江发展中心大厦1-3
被投诉人:浙江省教育技术中心
地址:杭州市学院路35号浙江教育综合大楼9-15层
投诉人因对浙江省教育技术中心录播教室项目(编号ZZCG2017Y-GK-108,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文件质疑答复不满,于2017年8月3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通知对投诉材料进行补正后,本机关于2017年9月4日正式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山东维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称:一、以协会认证资质(需具有信息系统集成三级(含)以上资质或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三级(含)以上资质,存在排斥潜在供应商),存在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根据国发〔2014〕05号文件,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的审批已经取消,采购人这样设定投标人特定条件是具有目的性,以不公平、不合理的条件排斥其他供应商。二、招标文件规定送样检测存在漏洞导致政府采购腐败的产生,在招标文件中非常清楚明确送样机检测的规则,中标后招标文件P35页中8.浙江省教育技术中心将对中标企业配送(或安装时)的设备(含配件、材料等)随机进行质量抽查。没有明确怎样进行质量抽查,是以浙江省教育技术中心还是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质量抽查及抽查项目内容,这样会随着中标单位的变化而质量抽查的标准产生变化,所以在招标文件中必须先明确中标后质量抽查的规则,无论是谁中标都保持质量抽查规则一样;其次中标后产品质量抽查的费用是由谁负责,如果开标前进行严格的要求检测,而中标后不进行严格的质量抽查,那这样的检测办法没有意义,因为关键的问题是交货的产品是否符合检测要求,并不是送样的产品检测符合要求。浙江省教育技术中心对于政府采购项目经验非常丰富,送样机时间与开标时间不一致,送样机时间为7月10日,开标时间为21日。样机检测是技术标的主要部分,通过送样机检测会透露参加竞争供应商名单、投标供应商的技术文件主要内容及检测结果等信息,参加投标供应商的关系户就进行大数据分析,通过数据分析与腐败的结合进行21日的投标报价与投标文件制作。总之,通过投标人特定条件排斥其他供应商与微小企业,招标文件设定送样时间,采购人基本可以控制让谁来中标,因此该项目的政府采购为违法行为,应重新组织该项目的政府采购。投诉人山东维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供了质疑函、质疑答复等证据。
被投诉人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辩称:一、我中心质疑处理过程不存在敷衍。投诉人于2017年7月14日提交质疑书,我中心按《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规定受理质疑后,将质疑函转发给采购人,并于7月17日收到采购人答复函。7月19日,为慎重起见,我中心组织专家组对质疑事项以及采购人答复函内容进行论证及复查。专家组在听取投诉人及采购人双方意见后,本着公平公正原则,专家组对质疑事项出具复查论证意见。7月19日,我中心依照专家论证意见答复了山东维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我中心不存在投诉人所谓的“回复完全是在敷衍”的问题。二、关于投诉人提到的关于“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的审批已取消,就不可以作为政府采购项目的资格特定条件的问题。根据国务院决定,工信部取消了“计算机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的行政审批事项,相关资质认定并非不再开展,仅是不再作为行政审批事项,改为由行业协会认定实施。根据《关于发布<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中电联字〔2015〕1号),自2015年7月1日,行政审批事项取消之前发放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内仍然有效,由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开展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认定工作。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可以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三、关于“以协会认证资质(需具有信息系统集成三级(含)以上资质或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三级(含)以上资质),存在排斥潜在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采购人考虑到“项目包含全省31个县(市、区)100所学校的设备安装、网络环境设置、云平台搭建和维护、学校教师应用培训等内容,对供应商的软硬件技术、整合集成能力以及后期维护能力要求较高”的特殊要求,设置以上资质条件合情合理,不存在排斥潜在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问题;而且我中心还于2017年6月15日组织政府采购专家对该项目的采购文件,尤其是招标需求、资格条件、评分标准等重要内容,进行了反复论证,最终专家组也一致认为可以设置该资质条件。四、关于招标文件规定送样检测存在漏洞导致政府采购腐败的问题。招标文件表述非常明确,并无歧义,就项目安装设备的抽查方式、检查内容、检测机构等项目送检及验收事项做了详细说明,具体详见招标文件第32页“五、项目验收要求”和第36页第8、9条,如:“省教育技术中心将组织项目设备质量抽查,随机抽样与评标封存样品比较,委托本项目同一专业检测机构进行确认检查”。另外就“通过送样机检测会透露参加竞争供应商名单、投标供应商的技术文件主要内容及检测结果等信息”的问题,质疑书中并未涉及,而且我中心认为招标文件中检测机构统一,检测机会均等,检测标准随招标文件对外公开,不存在不公平不公正情况。被投诉人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提供了招标文件、质疑函、质疑答复函等证据。
采购人浙江省教育技术中心述称:一、关于第一条“投标人的特定条件”。1.本项目政府采购类型是计算机系统集成类,项目涉及100所学校云录播教室设备安装和调试,要求实现视音频节目的录制、转码、传输、云存储以及网络直播、实时交互、点播等功能,设计完成项目运行网络云平台并提供五年日常运维服务,技术要求高。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设定及资格审查的通知》(浙财采监〔2013〕24号)第3条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资格条件。3.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做好取消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等行政审批事项相关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软〔2014〕79号),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机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调整为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是国家简政放权的措施,该资质仍具有权威性,诸多类似项目均有此项要求。4.项目招标文件经专家两次论证,对该项目设定特定资格条件的必要性予以了肯定和支持。因此,要求投标供应商“需具有信息系统集成三级(含)以上资质或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三级(含)以上资质”符合项目需求和相关政策法规精神。二、关于第二条“送样检测存在漏洞导致政府采购腐败的产生”。根据《浙江省政府采购合同暂行办法》,对中标企业配送(或安装时)的设备(含配件、材料等)随机进行质量抽查是加强项目验收的重要措施。招标文件第32页“项目验收要求”和第36页第8、9条分别就项目安装设备的抽查方式、检查内容、检测机构等项目验收事项作了说明,并明确“省教育技术中心将组织项目设备质量抽查,随机抽样与评标封存样品比较,委托本项目同一专业检测机构进行确认检查”。项目检测以及验收要求客观、公平、公正,质量抽查规则明确,不存在可能导致政府采购腐败产生的送样检测漏洞。第二条第2段和第3段非质疑函质疑内容,依据有关规定属于无效投诉。招标文件明确“各投标供应商须按检测单位对送样设备信息的保密要求,履行保密职责”,检测过程由检测机构负责,采购方不介入具体检测工作。
中标供应商浙江教育用品发展有限公司述称:一、此项目由于客户需求高,项目任务重,工期短,范围广,且涉及系统集成、软件平台、云服务、受益学校沟通等工作,我司实施到现在已投入了大量项目经理,实施过程也需要具备系统集成能力。二、投诉人认为检测存在漏洞会导致政府采购腐败的产生,缺乏相关证据证明产生采购腐败,只是臆想而已。三、根据中国小企业的标准,我司属于小微企业范畴,故排斥小微企业更是无稽之谈。据了解,山东维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是注册在山东枣庄的一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成立时间较短,近期在永康、上虞等地连续质疑各个项目招投标,扰乱正常政府采购行为。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一、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采购项目编号:ZZCG2017Y-GK-108),于2017年6月20日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发布采购公告,于7月21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投诉人山东维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采购文件不满于7月14日提出质疑,被投诉人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于7月19日作出书面答复。本项目采购合同已经签订并在履行过程中。
二、本项目采购文件规定“投标人的特定条件:需具有信息系统集成三级(含)以上资质或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三级(含)以上资质。”
三、《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规定,取消“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做好取消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等行政审批事项相关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软〔2014〕79号)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自2014年2月15日起,停止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和人员资质认定行政审批,相关资质认定工作由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负责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停止资质认定行政审批相关工作,移交由当地相关行业组织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资质认定相关工作。
四、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暂行)》(中电联字〔2015〕1号)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依据本管理办法和资质等级评定条件对从事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企业的综合能力和水平所进行的评价和认定。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企业的综合能力和水平包括经营业绩、财务状况、信誉、管理能力、技术实力和人才实力等要素。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关于发布<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评定条件(暂行)>的通知》(中电联字〔2015〕2号)三级资质的评定条件中:(一)综合条件,3. 企业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不少于200万元, 或所有者权益合计不少于200万元。(二)财务状况,1. 企业近三年的系统集成收入总额不少于5000万元,或不少于4000万元且近三年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总额中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费总额所占比例不低于70%,财务数据真实可信,须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四)业绩,1. 近三年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总额不少于5000万元,或不少于4000万元且近三年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总额中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费总额所占比例不低于70%。这些项目已通过验收。2. 近三年至少完成1个合同额不少于300万元的系统集成项目,或所完成合同额不少于100万元的系统集成项目总额不少于300万元,或所完成合同额不少于50万元的纯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项目总额不少于150万元。3. 近三年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总额中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费总额所占比例不低于30%,或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费总额不少于1500万元,或软件开发费总额不少于800万元。(七)人才实力,1. 从事软件开发与系统集成技术工作的人员不少于50人。2. 经过登记的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管理人员人数不少于5名,其中高级项目经理人数不少于1名。
五、本项目招标文件采购技术需求中规定,“五、项目验收要求,包括验收流程和验收内容。其中,验收流程明确了学校验收人员、学校验收内容以及省教育技术中心将组织项目设备质量抽查,随机抽样与评标封存样品比较,委托本项目同一专业检测机构进行确认检查;六、其他要求,8.浙江省教育技术中心将对中标企业配送(或安装时)的设备(含配件、材料等)随机进行质量抽查”;9.中标供应商投标送检设备,评标结束后封存在省教育技术中心,用于项目验收时随机抽样安装与此设备的同一性检查”。
六、投诉人关于“样机检测是技术标的主要部分,通过送样机检测会透露参加竞争供应商名单......通过数据分析与腐败的结合进行21日的投标报价与投标文件制作”的投诉事项未经依法质疑,本机关不予调查处理。
本机关认为:
一、工业和信息化部自2014年2月15日起,停止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和人员资质认定行政审批,相关资质认定工作由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负责实施。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发布的《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评定条件(暂行)》,将注册资本金、营业收入、从业人员作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评定等级的条件,被投诉人将国家已经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具有注册资本金、营业收入、从业人员等规模条件限制的“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三级(含)以上资质”作为本项目投标人的特定条件,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第三条规定。
二、本项目采购文件关于项目验收流程、验收内容等验收事项以及质量抽查方式等已有所规定,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规定送样检测存在漏洞导致政府采购腐败产生而使自身权益受到损害的投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第三条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等规定,本机关决定:本次政府采购活动违法,由被投诉人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浙江省财政厅
2017年10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