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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2482170/2017-02411 主题分类: 经济管理综合类
发布机构: 省财政厅 公开日期: 2017-10-24
文号: 浙财执法〔2017〕18号

浙江省财政厅行政处理决定书(杭州鹏然机械有限公司、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

发布日期:2017-10-24 08:06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浙江省财政厅

浙财执法〔2017〕18号

 

投诉人:杭州鹏然机械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金恒路68号金恒德物流广场18幢511室

被投诉人: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杭州市环城北路305号耀江发展中心三楼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浙江省公路管理局双动力大功率扫雪吹雪车项目(编号ZZCG2017Q-GK-109,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过程质疑答复不满,于2017年9月5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17年9月5日正式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杭州鹏然机械有限公司诉称:投诉事项一、评标委员会有可能未严谨地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投标文件逐条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事实陈述一:评审时间过短,开标时间:2017年8月9日上午9:00,结束时间:2017年8月9日上午10:00。开标当日共有四家供应商参与投标,而我司一家的标书就厚达318页,但整个评标环节1个小时都不满,而且这1个小时里还包含了4家供应商的视频演示环节。按照我司多年的招投标经验,本次评标过程与正常地评审流程耗时相比太过简短,所以我司质疑评委对该项目的评标有可能存在不严谨性。事实陈述二:商务技术评分(总分60分)分差过大,我司商务技术分:38.28分,杭州之厦贸易有限公司商务技术分:37.2分,中标供应商江苏天嘉车辆技术有限公司技术商务分:58.3分,我司该项目代理的品牌为鞍山森远股份,该制造商在除雪车领域是绝对的龙头企业,在整个国内除雪车市场占据80%左右的市场份额。此次投标的同款车型2016年12月22日在沈阳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多功能扫雪吹雪车项目中中标20多台,中标金额为人民币2300万元人民币,如此实力雄厚的上市公司制造商和业绩出众的产品投标反而商务技术分比一家各方面资质技术实力都不如自己的公司低了20多分(满分60分)。投诉事项二:评标委员会在我司提出质疑后未正面答复质疑内容,仅提出了两条有争议的技术参数扣分项进行解释,继而给出维持原中标结果的复审意见。事实陈述:复审小组在复审环节向我司就技术偏离表中的“底盘驱动方式”和“除雪滚刷驱动方式”提出扣分说明,具体情况如下:招标文件上技术要求的底盘驱动方式是4*4,我司提供产品的底盘驱动方式是6*4,无论从性能、可靠性还是成本上来说,6*4的底盘一定是优于4*4的,所以我司认为是正偏离,而复审小组的意见是该项我司负偏离,直接扣3分,理由是凡是与技术要求不符的都是负偏离,我司不予认可。招标文件上技术要求的除雪滚刷驱动方式是单台液压马达中置驱动,我司提供产品的滚刷驱动方式是双台液压马达两边驱动,双台液压马达的效能和成本一定是优于单液压马达驱动的,所以我司认为是正偏离,而复审小组的意见是该项我们负偏离,直接扣3分,理由是担心液压马达放两边会损坏,我司认为液压马达并非裸露在外,而且针对两边的液压马达有保护的设计,故而也不予认可。除了以上两条牵强的技术偏离解释以外我司没有得到任何质疑回复,在我司希望进一步了解的时候,复审小组以其他事项无必要跟我司解释为由予以回绝。投诉事项三:由于评标委员会的不专业性可能导致此次政府采购的最终成交价远远高于市场平均价。事实陈述:该项目标的为除雪车,为专业车辆的一种,分为底盘和上装部分,专用车辆底盘价格公开透明,而上装部分的造价也是相差不大。根据行业资深厂家的估算该项目标的的成本价最高不会超过350万元人民币。而该标项的中标价格为660万元人民币,远远高于市场成交价格。我司有理由质疑因为评委的不专业或是违规评审导致最终高出市场价将近200万的报价中标。为了捍卫政府采购法律的严肃性,为了维护政府采购市场公平竞争的机制,我司提出如下请求:重新组织评标委员会对该项目进行评审,依法推荐中标供应商,维护我们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诉人杭州鹏然机械有限公司提供了质疑函、质疑答复等证据。

被投诉人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辩称:本项目整个开标及评标过程符合政府采购流程,至于评审时间以及商务技术分分差过大的问题,评标委员会是根据招标文件及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来判定的。8月24日上午在杭州市环城北路305号301会议室邀请原评标委员会成员组成复审小组进行复审,复审意见为:一、关于“评标时间、过程”的问题,专家组成员对评标过程公开、公平、公正,符合评标要求。二、关于“商务技术评分分差过大”的问题,专家组成员对投标文件及评分项参数指标进行认真复核,并与杭州鹏然机械有限公司全权代表当场核实后,经专家组复评与商讨,一致认为评分无误。三、关于“中标单位投标价格较高”的问题,根据公开招投标流程,报价文件在评标过程中属于后开,中标单位的产品在技术、资信方面的各项指标符合标书要求,且投标价格在招标文件标的范围之内,属于有效投标。根据复审小组(原评标委员会)复审意见,维持原中标结果,我中心将按有关规定复函质疑供应商。被投诉人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提供了招标文件、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评审报告等证据。

采购人浙江省公路管理局述称:一、关于投诉事项一的意见:关于评审时间,我局认为,开标当日仅为一个标项,四家单位投标,且有一家投标单位因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评标小组依据有关规定作无效标处理。评标小组专家均从政采云平台专家库中抽取,实际评标时间在1小时30分钟以上,评标小组成员全程认真负责顺利地完成评标工作。关于商务技术分(65分)分差,对投诉人质疑自身商务技术分过低而中标人分数过高,我局认为评标小组成员在评标过程中认真严谨、客观公正,各条评分均有理有据。投诉人投标产品实际负偏离较多,在车身尺寸、最高车速、底盘驱动方式、除雪滚刷驱动方式等方面均有负偏离。二、关于投诉事项二的意见,我局认为,在投诉人提出质疑后的复审阶段,复审小组按照投诉人提供的质疑书面材料,逐条逐项对投诉人进行了正面答复,质疑人对扣分项和扣分分值无言辩驳。针对投诉人在复议过程中提出的两项异议,即“底盘驱动方式”和“除雪滚刷驱动方式”自认为正偏离,而评标小组认定为负偏离的情况,事实如下:(一)“底盘驱动方式”评分项,招标文件要求为“4×4,全时驱动”,即为车辆底盘为4轮4驱。而质疑人的投标产品在评标当日经查工信部文件《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产品号为AD5259TCXVCF,底盘型号为ZZ3257N4647E1,为后驱车辆,非4驱车辆,明显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评标小组认定其为负偏离毫无争议。(二)“除雪滚刷驱动方式”,招标文件要求为“单台液压马达中置驱动”,投诉人投标产品为“滚刷两侧设置马达”,后者技术落后于前者。主要原因为除雪作业时,两侧马达经常会磕碰公路路缘石,弯道作业时极易和路面碰撞对设备造成损坏,因而无法作业,会影响公路应急抢险的效率。单台液压马达中置驱动有效避免了上述情况发生,技术相对先进。评标小组认定其为负偏离毫无争议。三、关于投诉事项三的意见,省政府采购中心于2017年7月19日发布招标公告,对采购项目的技术商务条件、采购需求、投标人资格条件、投标报价要求、评标方法、评分标准作了清晰明确的规定。招标文件公示期内投诉人未对招标文件的规定提出异议,同时在开标日参与投标,按照《合同法》视为认可并接受招标文件中的所有内容。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总分为100分,投标人评标综合得分=价格分+技术商务分,并采用报价后唱标的方法。投标人报价只要符合招标文件规定,均为有效报价。

中标供应商江苏天嘉车辆技术有限公司述称:一、就投诉人投诉事项二中,关于6*4底盘负偏离的说明,招标文件要求的底盘驱动方式是“4×4,全时驱动”,这是要求底盘具有全轮全时驱动能力,从而有效防止车辆在冰雪路面上车轮打滑,降低安全隐患。而投诉人提供的底盘驱动形式是6*4,为后双桥驱动,前轮并无驱动力,非全轮全时驱动。这一点评委判定为负偏离是完全正确的。二、就投诉人投诉事项二中,双侧液压马达驱动负偏离的说明,招标文件要求的除雪滚刷驱动方式是“单台液压马达中置驱动”。双台马达双侧驱动形式的除雪滚刷由于马达及其连接的液压系统在滚刷两侧,作业过程中,要么无法接近道边作业,要么极易与道边设施及人员和车辆等发生碰撞,并因为是高速作业车辆,极易造成严重的交通事故,造成更大的财产损失和更严重的人员伤亡;投诉人所说的保护马达的设计,在低速除雪滚刷上可以起到保护马达的作用,但其更加大了除雪滚刷两侧非有效作业部分的宽度,也更加大了碰撞和造成交通事故的机率。单台液压中置马达结构有效解决了上述问题,同时该结构采用高压柱塞马达驱动和高速高精度的减速增扭传动系统,主框架等均采用整体机床加工,转动轴均做动平衡试验,精度更高,性能更优,质量和稳定性更好。由于中置马达结构对液压系统、传动系统、加工工艺等要求更高更复杂,没有多年的设计技术和生产工艺技术的积累很难能做出和做好,当然成本也大幅增加。我司也同时生产双侧马达驱动滚刷,但我司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了质量和性能更高的单台马达中置驱动滚刷,从总体性能和生产成本上双侧马达滚刷是低于单台马达中置驱动滚刷一个档次的。这一点评委判定其为负偏离是完全正确的。三、就投诉人投诉事项三中,关于我司中标产品高出市场平均价的问题,我司已做过详细说明,内容详见说明函。投诉人对《政府采购法》第十七条“集中采购机构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断章取义。法律条文中所指的“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是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各项指标和技术性能的前提下,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产品。投诉人本次投标的产品,以及其所引述的向沈阳市卫生环境管理处供货的20多台车,在配置性能、技术含量上同我公司中标产品差距巨大的情况下,投诉人将其产品价格等同于“市场平均价格”是不科学不严谨的。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一、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采购项目编号:ZZCG2017Q-GK-109),于2017年7月19日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发布采购公告,8月9日开标,8月10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投诉人杭州鹏然机械有限公司对采购过程不满并于8月17日提出质疑。被投诉人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于8月24日作出书面答复。本项目采购合同尚未签订。

二、本项目评审专家依法从浙江省政府采购专家库中抽取。本项目共有4家供应商投标,其中杭州佩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应演示而未提供演示,被评审小组按无效标处理,有效投标供应商为3家。由于被投诉人未按规定保存评审过程的音视频录像,本项目具体评标时间无法核实。

三、本项目商务技术满分为65分,江苏天嘉车辆技术有限公司得分58.5分,杭州鹏然机械有限公司得分38.28分,杭州之厦贸易有限公司得分37.3分。商务技术分差较大的主要因素是对非关键的性能指标及技术参数属负偏离或缺漏项的得分差距较大,评审报告中未注明扣分具体原因。

三、投诉人杭州鹏然机械有限公司提出质疑后,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原评审小组成员进行了复审,一致认为评分无误,维持原中标结果。

四、本项目预算价720万元,中标供应商江苏天嘉车辆技术有限公司报价660万元。

本机关认为:

投诉人杭州鹏然机械有限公司认为本项目评标时间短和商务技术评分分差过大、评标委员会有可能未严谨地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投标文件逐条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均是投诉人的主观推测,投诉人并未提供评标过程违法的有效证据。但被投诉人未按规定保存评审过程音视频录像的行为,本机关应予指正。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第三项规定“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委员会均不得修改评审结果或者要求重新评审,但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评审委员会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除外”,本机关经核查评审相关材料,未发现存在财库〔2012〕69号规定的可以修改评审结果或者要求重新评审的情形以及采购过程违法的其他证据,但是本项目招标文件中的评分标准未细化、评审报告以及专家评分记录表中对有关供应商的商务技术评分未注明具体扣分项目和所扣分值,本机关应予指正。投诉人认为本项目最终成交价远远高于市场平均价,但未提供相关有效证据。在无有效证据证明本项目评审小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情形下,评审小组关于本项目投标供应商商务技术评审的结论,本机关应予尊重。因此,投诉人要求重新组织评标委员会对本项目进行评审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综上,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浙江省财政厅

 2017年10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财政部,浙江省公路管理局,江苏天嘉车辆技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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