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2482170/2017-02413 | 主题分类: | 经济管理综合类 |
发布机构: | 省财政厅 | 公开日期: | 2017-11-20 |
文号: | 浙财采监〔2017〕23号 |
浙财采监〔2017〕23号
义乌市财政局:
你局《关于义乌市政府采购评定分离改革事项的请示》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采购人必须按照该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采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句规定,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你局请示中的“评定分离”办法,实质上授予了采购人可以不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可以通过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的权利。这明显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因此,政府采购不应实行“评定分离”办法。
特此函复。
浙江省财政厅
2017年11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