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要求,现将《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公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反馈浙江省财政厅税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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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
2017年12月13日
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
(征求意见稿)
为落实国家减税惠民政策,规范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对浙江省内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如下:
一、工资、薪金所得,月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在500元(含)以下的,减征100%;500元以上的,定额减征500元。
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及特定行业工资、薪金所得,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在6000元(含)以下的,减征100%;6000元以上的,定额减征6000元。
三、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在500(含)以下的,减征100%;500元以上的,定额减征500元。
四、纳税人年度内存在上述多个所得项目收入的,由纳税人选择一个所得项目享受减征政策,各项目税收优惠不叠加享受;纳税人同时符合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两种以上身份的,只能选择一种身份享受减征政策,多重身份优惠不叠加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