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就省财政厅制定的《浙江省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及目标
为推进阳光决策,进一步提升理财水平,省本级自2013年开始试行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对规范财政资金存放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也积累了丰富的操作经验。2017年4月,财政部下发了《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就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提出了指导意见。该文明确要求省级财政部门开展财政专户资金转出开户银行定期存款,应当制定具体操作办法报省级人民政府同意;省级以下财政部门是否开展财政专户资金转出开户银行定期存款,由省级财政部门规定。为此,省财政厅起草了《实施办法》,对我省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作出明确规定,为各级财政部门开展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提供切实可行的依据。
现阶段,规范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的主要目标:一是防范资金存放安全风险和廉政风险,确保公正透明;二是在保证支付需要的前提下,提高财政专户资金使用效益;三是支持我省经济政策和相关重点工作的实施。
二、《实施办法》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五章二十九条,明确了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的资金范围、参与对象、管理原则、操作方式、管理监督与相关责任等。
(一)财政专户资金范围
根据财政部财政专户管理相关规定,本办法明确财政专户资金是指财政部门为履行公共财政管理职能,按照规定可以开设财政专户进行存储的特定专用资金,包括非税收入资金、社会保险基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及赠款资金、财政代管资金、事业收入资金、偿债准备金、外币专户资金及专项支出资金。
(二)参与对象
参与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的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及政策性银行。同时,本办法规定除国家有关政策已明确资金存放银行外,各级财政部门应选择同城银行经办机构作为本级财政专户资金存放银行。
(三)财政专户资金存放方式
财政专户资金一般在开户银行办理定期存款、协定存款、通知存款;除粮食风险基金等国务院批准保留的专项支出类财政专户资金和待缴国库非税收入资金、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赠款资金外,社会保险基金等大额财政专户资金,可以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
各级财政部门不得采取购买理财产品的方式存放财政专户资金。
(四)资金存放银行选择方式
本办法规定除国家政策已明确存放银行和涉密等有特殊存放管理要求的资金外,新开设或变更财政专户资金开户银行应当按照规定采取竞争性方式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确定;同时规定财政专户资金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的,应当采取竞争性方式。
(五)财政专户资金定期存款竞争性存放参与资格
考虑到各地区银行存在较大差异,全省统一标准无法满足所有地区的需求,因此本办法仅对银行参与省级财政专户资金定期存款竞争性存放操作的条件做了规定,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应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充分评估资金存放银行经营状况,并参照省级银行参与条件确定本地区银行参与财政专户资金定期存款竞争性存放操作的条件。参与省级财政专户资金定期存款竞争性存放的银行应具备如下条件:
1.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内部管理机制健全,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未发生金融风险及重大违约事件;
2.纳入监管评级的银行,人民银行上年度综合评价应达到B级及以上。
省内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参与财政专户资金定期存款竞争性存放,可统一由省农信联社作为参与主体。
(六)组建定期存款竞争性存放参与银行团,签订存放协议
年度内竞争性存放操作次数多的地区,可按年组建财政专户资金定期存款竞争性存放参与银行团,财政部门和参与银行团成员共同签订年度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定期存款协议,载明双方权利义务以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年度内每期财政专户资金定期存款竞争性存放不再单独签订协议。而定期存款竞争性存放操作次数少的地区,也可以不组建参与银行团,但每期操作完成后必须与存放银行签订资金存放协议。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上述其中一种操作模式。
(七)竞争性存放信息公告
综合考虑定期存款竞争性存放和开户银行竞争性选择准备工作所需时间,本办法规定各级财政部门应确保竞争性存放参与银行充足的响应准备时间,至少于每次操作前5个工作日通过指定网站对外公告。
(八)评分方法
财政专户资金存放采取竞争性方式或集体决策方式,均需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分。评分指标和评分标准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设置,原则上包括经营状况、服务水平、利率水平、贡献度等方面指标。具体指标及其权重和计分公式,由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管理要求设置。
采取竞争性方式时,由评选委员会根据评分结果择优确定资金存放银行;采取集体决策方式时,评分过程和结果提交厅(局)领导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九)集体决策操作
按照相关规定报经财政部核准新开设的财政专户以及存量财政专户变更开户银行,原则上通过竞争性方式确定开户银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采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开户银行:(1)具备参与竞争性选择资格的银行少于3家,或竞争性选择公告发布后,报名响应的银行少于3家;(2)资金量较小,采取竞争性方式成本相对较高;(3)发生不可预见紧急情况,采用竞争性方式所需时间不能满足急需;(4)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另有明确规定的。
以集体决策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对财政部门的主要领导干部、分管资金存放业务的领导干部以及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应实行利益回避制度,不得将财政专户资金存放在上述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直接利益相关人员工作的银行。
(十)管理监督
各级财政部门对银行参与本级财政专户资金存放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新选择财政专户资金存放银行时,应当要求资金存放银行出具廉政承诺书,承诺不得向财政部门相关负责人员输送任何利益,承诺不得将资金存放与财政部门相关负责人员在本行亲属的业绩、收入挂钩。资金存放银行出现相关违规情形的,各级财政视情节轻重,通知该银行划回存放资金、并决定暂停以至取消其参与本级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活动。同时,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及时将相关情况向省财政厅报备,一经核实,省财政厅将在全省范围内予以通报,并将该银行纳入全省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黑名单,暂停以至取消其在全省范围内参与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资格。
三、术语释义
(一)竞争性方式
竞争性方式是指各级财政部门在确保资金安全和资金支付需要前提下,通过招投标等方式公开邀请银行报名参与竞争,择优选择资金存放银行。
(二)集体决策方式
集体决策方式是指各级财政部门对备选银行进行评分,将评分过程和结果提交厅(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集体决定资金存放银行。
四、《实施办法》解读机关情况
《实施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读,具体联系处室为省财政厅预算执行局,联系电话0571-87058470、870565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