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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行政复议告知书(浙集复10〔2017〕2号)

发布日期:2017-12-28 16:39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省财政厅

张某:

你请求撤销宁波市财政局作出的甬财政复决字〔2017〕01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向财政部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经财政部转交本机关处理。经审查,现就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宁波市财政局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甬财政复决字〔2017〕01号),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有关规定对你的行政复议申请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依法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中已明确告知你救济渠道和救济权利。你的行政复议申请事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受理条件。

请依法行使救济权利。

特此告知。

 

2017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