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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行政复议告知书(浙集复10〔2017〕6号)

发布日期:2017-12-28 16:43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省财政厅

许某石、许某勤等两位公民:

你们以某县县长陈某、县委书记董某、某村书记许某为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收悉。现告知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照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你们以县长、县委书记、村书记等为被申请人,不符合上述规定。

二、你们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的申请事项,是认为上述你们所称的三位被申请人腐败犯罪。你们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事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三、从你们行政复议申请书事实与理由部分描述来看,你们又是不服平阳县财政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通知书》(平财信公〔2017〕第2号)申请行政复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你们对上述信息公开答复不服,应当以平阳县财政局被申请人,向平阳县人民政府或温州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

综上,你们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不予受理你们的行政复议申请。

请你们依法行使权利。

 

2017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