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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实施促进实体经济更好更快发展 财政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2-03 08:59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浙江省财政厅

根据我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关于实施促进实体经济更好更快发展财政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公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浙江省财政厅总预算局。

电子邮箱:zysj@zjczt.gov.cn

传真电话:0571-87056528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环城西路37号

邮编:310006

 

浙江省财政厅总预算局

2017年2月3日

 

关于实施促进实体经济更好更快发展

财政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促进我省实体经济更好更快发展,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内在要求,是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抓手,是夯实政府财源的首要任务。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秉承“促进发展、保障民生、科学理财、加强监管”的理财观,现就实施促进实体经济更好更快发展若干财政政策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求,正确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创新机制,精准施策,加大竞争性分配力度,着力支持创新驱动、振兴实体经济、加快农业农村发展,以及特色小镇建设,为“两富”“两美”浙江建设、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更加扎实的财力基础。

二、发挥财政体制政策引导作用

1.建立增值税(地方部分)当年增收额财政奖励政策。2017-2018年,省政府给予市、县(市)地方部分增值税当年增收额5%的财政奖励,调动其促进实体经济特别是传统产业改造的积极性。

2.经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地方部分增收上交省当年增量部分,省政府全额返还奖励,调动市、县(市)政府支持高新技术产业更好更快发展的积极性。

3.对丽水等29个市、县(市),省政府实施与其第三产业地方税收挂钩的收入激励奖补政策;对杭州等30个市、县(市),实施与其地方财政税收收入激励奖补政策,调动市、县(市)政府发展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的积极性。

4.建立健全生态文明财政政策体系,加大生态环保财政投入,完善省级生态功能区财政政策、生态环保财力转移支付制度,实施污染物排放等财政收费制度,建立“两山”建设竞争性财政奖励政策,发挥“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体制机制作用,促进实体经济绿色发展。

三、提升产业类财政专项资金和政府产业基金的绩效

5.深化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清单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明确财政专项资金与政府产业基金的定位,产业类财政专项资金要逐步退出竞争机制能有效发挥作用的领域,主要用于公平竞争环境营造、公共服务(产业链)平台建设、产业转型发展试点示范以及企业科技研发(企业研究院、人才)等;根据企业不同发展阶段,更多地通过基金制以市场化方式予以支持,按照创新链不同环节需求,强化对重大科技基础研究、重大科技攻关、重大科技示范应用的竞争性支持力度。引导市、县(市、区)加大创新券支持力度,扩大创新券适用范围,实现创新券跨区域使用。省财政根据各市、县(市、区)创新券使用情况进行绩效奖励,对提供服务的创新载体给予补助。集中财力办大事,2017-2019年省政府整合工业与信息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和新增财力,每年安排一定额度振兴实体经济(传统产业改造)财政专项激励资金,以企业和产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指标为重要衡量标准,统筹考虑经济增长等因素,实施竞争性分配。

6.加快全省政府产业基金、引导基金投资运作。全省政府产业基金规模力争达到1000亿元以上,通过与金融资本的结合,撬动社会资本投入实体经济10000亿元左右。加快推进省级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实质性运作。引导和促进天使投资、创业投资、股权投资、产业投资和并购重组等各类基金集聚发展,加大对企业的股权投资力度,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新动能和产业链区域化加快形成。充分发挥省基础设施投资(含PPP)基金引导示范作用,引导市县政府共同吸引社会资本加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投入,力争全省带动社会资本有效投资1000亿元以上。

7.建立企业研发后补助制度。按规定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实际研发投入,企业所在市、县(市、区)政府可以按一定比例给予补助。省财政对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全省前500名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所在市、县(市、区)给予一定奖励,由市、县(市、区)对相关企业给予补助。

8.实行首台(套)产品的财政扶持政策。获得年度浙江省首台(套)产品认定的单位(宁波除外),省财政给予奖励,其中:国内首台(套)产品奖励100—300万元,省内首台(套)产品奖励50—100万元。对重大成套设备生产企业的首台(套)设备保险费用支出给予补贴,补贴数量仅限1台(套),补贴比例不高于当年保险费的80%,补贴年限至设备用户验收合格止,最高不超过3年;对单台(套)设备生产企业的前50台(套)设备保险费用支出给予补贴,补贴数量累计不超过50台(套),补贴比例不高于当年保险费的50%,补贴年限不超过3年。

四、降低企业税费负担

9.全面推进营改增试点改革,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积极落实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简化优惠办理手续,全面推进国家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股权激励和分红、技术服务和转让税收优惠等激励政策实施。

10.国家和省明确取消或停止征收的涉企收费项目,任何地方、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不得转为经营性收费,不得以其他名目变相继续收取。在全面执行国家清理规范涉企收费的基础上,自2016年11月1日起,暂停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11.降低企业社保缴费比例。对失业保险费单位缴费实行临时性下调,从2016年5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失业保险费款所属期),费率由1.5%降为1%。继续贯彻执行工伤和生育保险费率下降政策。允许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方向的困难企业暂缓缴纳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

12.对于省政府鼓励的高新技术投资项目,其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按收费标准的70%执行,鼓励引导社会资本投资高新技术产业。降低发明专利维持成本,自2017年起至“十三五”期末,对有效期6年以上的发明专利,第7-9年每年补助所缴年费的30%;有效期9年以上的发明专利,第10-15年每年补助所缴年费的50%。

五、强化政府采购政策的示范作用

13.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通过公开竞争方式,择优将浙江制造、浙江品牌的汽车列入全省公务用车协议供货范围,并专设新能源汽车,增加单位选购的品牌和车型。

14.机关事业单位、执法执勤用车、高校通勤车等公务用车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用浙江制造、浙江品牌的产品。公务用车采购浙江制造、浙江品牌的汽车特别是新能源汽车的,可适当放宽汽车排量标准,以价格作为主要控制指标。

15.对经省级有关部门认定的暂不具有市场竞争力,但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代表先进技术发展方向的首次投向市场的“浙江制造精品”,实行首购制度,采购单位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鼓励和支持“浙江制造精品”制造商将目录产品注册纳入浙江“政采云”平台“政府采购标准商品库”,各级政府采购主体采购与“浙江制造精品”目录产品相同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的,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浙江制造精品”目录产品。

六、实施要求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增强对加快实体经济发展重要性的认识。一把手要亲自抓,因地制宜,综合施策,充分运用财政、税收、金融、土地、人才等政策,大力支持实体经济更好更快发展,努力实现企业发展和财源建设“双丰收”,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平衡健康发展。

宁波市要结合自身特点和财力状况,自行制定和优化促进实体经济更好更快发展的财政政策。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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