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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2016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

发布日期:2017-03-31 15:08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浙江省财政厅

  一、“信用浙江”建设推进情况

  我厅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结合财政工作实际,认真履行职能,把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作为财政工作重要组成部分加以落实。按照有关文件精神,我厅明确由厅办公室牵头负责信用建设工作,经建处、会计处、企业处、采监处、注协等处室、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相关领域信用建设工作。近年来,我厅积极开展相关领域信用建设工作的探索,无论是财政资金管理还是会计行业管理、政府采购等方面都采取了有力措施,切实加强财政领域的信用监管和风险防范,确保有关工作落到实处。

  (一)加强财政信用体系建设

  1.加强信用制度建设。结合财政管理工作需要,将有关信用建设要求融入到财政管理之中。完善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切实防范失信违规骗取财政资金行为的发生。加快政府采购市场诚信建设,印发《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供应商网上注册登记和诚信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全面试行政府采购供应商网上报名和资格后审制度的通知》《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注册及诚信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度,明确了我省政府采购诚信体系的建设主体及管理内容、公告范围、诚信指标体系、不良行为记录及黑名单行为记录处理适用情形等问题,鼓励和引导供应商主动参与、自我管理、诚信经营,降低供应商的参与成本、提高招标组织机构的审查效率、强化动态管理。

  2.加快完善诚信相关数据库。一是加强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记录。加大财政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工作力度,实现检查、评价结果的内部共享,并作为财政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二是认真做好会计师事务所信用信息系统维护工作。及时将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变更等相关信息录入财政部会计行业管理系统,并实现事务所基本信息公开查询,确保信息真实完整。三是做好政府采购信息系统数据库维护完善工作。深化浙江政府采购网供应商诚信库建设,实行动态管理,要求各级财政部门、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单位如实记录和客观反映注册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诚信状况,及时将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入诚信档案,并实现全省联网,建设全省统一的供应商诚信档案库;继续做好诚信指数建立和运用的研究工作,完善诚信指数的计分办法以及相关配套软件的升级改造。四是配合做好省政府数据归集共享工作,及时更新行政处罚、会计等相关信息。

  3.加强信用应用平台载体建设。按照省政府政务服务网建设总体要求,我厅积极推进集约建设和数据共享,加大有关政务信息公开力度,按要求做好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工作,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对财政应用系统信息进行全面梳理,形成共享目录并及时报送相关部门,加大电子证照库建设和应用,定期向省信用办等单位提供独立系统证照信息和财政管理过程中失信单位信息。大力推进数字财政建设,加快项目预算管理地理信息系统建设,实现包括信用信息在内的有关财政资金安排情况的内部共享。结合大监督体系建设,对高风险领域的项目从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到绩效评价全过程重点监控,有效预防和减少骗取财政资金情况的发生。同时,积极做好厅门户网站以及浙江政府采购网、浙江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等子网站建设日常维护管理工作,完善政府采购供应商库、商品库和诚信库等管理信息系统,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诚信等领域信息化水平。

  (二)加大信用信息的应用力度

  结合财政管理工作实际,完善信息披露机制,运用经济惩戒和道德谴责相结合的方式,采用行政性、市场性和社会性等惩戒手段,建立健全失信惩戒制度,提高守信收益和失信成本,逐步形成财政领域信用环境。

  1.在会计行业管理方面。一是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上实现了我省注册会计师的个人基本信息公开免费查询。同时,将被举报的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列入年度重点检查对象。二是在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前和批准设立后,分别在浙江省财政厅门户网站和财政部会计行业管理网公示两次,接受社会公众举报、监督,同时向工商、证监等部门征询其诚信情况,对有关失信单位、人员在有关行政许可和管理中予以相应处理。三是根据财政部部署,切实加强会计从业人员诚信建设。加强会计考试违纪违规人员诚信档案管理,对有失信记录的考生采取相应惩戒措施;认真做好会计从业资格证外省调入的审核查询工作。

  2016年度,按照“双随机”的原则,选定61家会计师事务所开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对存在一定程度执业质量问题的4家会计师事务所和11名注册会计师,给予行业内通报批评的惩戒;对存在执业质量问题的2家会计师事务所和6名注册会计师给予训戒的惩戒。

  2.在政府采购管理方面。一是积极研究在政府采购领域应用企业征信信息,将有不良行为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公开曝光或者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并纳入“黑名单”,在一定期限内禁止有关企业参与政府采购。二是对列入税收“黑名单”的企业实施联合惩戒。即时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公布相关名单,并要求全省各有关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加强对中标(成交)供应商的资格审查,相关企业在被列入“黑名单”三年内禁止其参加我省政府采购活动。三是与省信用办平台进行对接,由其提取并发布政府采购诚信体系中的供应商失信记录。四是探索建立中小企业政府采购融资担保制度,对取得政府采购合同且信用符合要求的中小企业,鼓励金融机构在贷款方面给予一定优惠政策。

  3.在财政资金管理方面。一是申请财政资金项目有关信息全部在有关部门网站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才相应分配资金。同时,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或截留、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除追回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外,根据失信情况在以后年度不予安排或减少安排财政资金。二是加强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等信用信息的应用,将项目支出绩效作为安排以后年度部门预算的重要依据。三是在政府债券承销、省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等方面,将金融机构诚信情况作为评标重要依据。

  (三)积极开展信用宣传,加强行业信用文化建设

  一是加强财政信用宣传力度。加大会计、绩效评价、政府采购等领域的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公众的参与度和对有关财政信用认知度。  二是通过培训宣传信用文化。结合会计从业人员培训和注册会计师年审,积极开展信用宣传,提高从业人员的自律意识和诚信自觉性,营造财政领域信用文化氛围。

  二、立法工作情况

  做好《浙江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草案)》一类政府规章立法各项工作。一是及早启动调研。2016年2月24-25日,邀请省法制办、省法院等有关专家赴杭州市、富阳区立法调研,征求当地公检法、政府法制部门、重点执法部门和财政部门意见,召开座谈会。二是修改完善草案。先后多次邀请省法制办、浙江财经大学有关专家对《草案》作修改与完善。三是广泛征求意见,不断完善。3月9日发文书面征求各设区市财政部门(各县、市、区财政局意见由各市财政局负责汇总)及47家省级有关单位意见。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各市财政部门及省级各有关单位对国家赔偿费用概念、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追偿义务的期限、应当追偿的情形、追偿比例、国家补偿等问题,提出诸多涉及《草案》合理性、操作性的建议和意见。在书面征求意见之后,我厅组织起草小组和相关专家进行了多次集中修改,吸收了省人大法工委等单位提出的合理化建议,进一步增强了《办法》的现实针对性,形成了《办法(草案)》送审稿,于4月15日正式行文上报省政府(浙财法〔2016〕4号)。四是配合省法制办做好相关工作。6月21-23日参加省法制办组织的赴宁波市、金华市及龙游县的立法调研座谈会,征求当地公检法、政府法制部门、重点执法部门、财政部门和部分乡镇政府意见。7月25日参加省法制办立法协调会。8月23日分管厅领导与省法制办领导一起参加省政协委员对口专题协商会。该办法12月5日召开的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7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及时报送《浙江省实施<政府采购法>办法(草案)》及其立法可行性报告。将《浙江省实施<政府采购法>办法(草案)》作为政府规章二类项目进行申报。

  三、规范性文件制定及管理工作情况

  (一)对我厅(包括与其他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做到及时备案。2016年对本厅(包括与其他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除部分转发上级规范性文件(涉及税收优惠政策的文件)及因执行省政府重大决策报经厅主要负责人批准同意外,其余大多通过财政厅门户网站征求社会公众意见3日,从9月1日起按《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工作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82号)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不少于7个工作日。之后由厅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出具意见,报经厅领导审签后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省法制办登记备案,待省法制办核定统一编号后再正式印发,并及时在财政厅门户网站主动公开。2016年,我厅共制定53件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做好规范性文件管理示范点工作,修订完善厅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示范点工作的通知》(浙府法发〔2016〕14号)要求,及时制定《浙江省财政厅推进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示范点工作实施方案》(浙财函〔2016〕317号),并对《浙江省财政厅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浙财办发〔2013〕56号)进行了修订,报经厅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出台了《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厅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浙财办发〔2016〕150号)。

  (三)认真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我厅最近一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已于2016年2月19日圆满完成,下发《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财法〔2016〕3号),确定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360件,废止或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80件。

  (四)切实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解读工作。厅高度重视信息发布和政策解读工作,认真落实《关于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和政策解读机制的实施意见》,厅主要领导积极参与政策解读工作。

  一是完善“4·2·1”新闻发布会制度,先后组织或参加6场新闻发布会,涉及政府产业基金、农业综合开发、降低企业成本、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暂停征收水利建设基金等重大政策,新闻发布稿由厅主要领导审定,并积极落实新闻发布主体责任。

  二是围绕财税改革难点及社会关切热点,厅主要领导积极撰写署名文章7篇,先后在《浙江日报》《今日浙江》《中国财政》《中国财经报》等主流媒体发表,涉及补短板、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等方面,进一步提高了政策解读的说服力与公信力。

  三是在厅门户网站开设财政政策及政策解读专栏,及时发布我厅出台的重大财政政策、行政规范性文件及其解读文本等。在网站醒目位置增设国务院和省政府信息专栏,发布国家和省重要信息。

   四、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推行情况

  我厅坚持以人为本、依法行政、严格执法、为民理财的理念,聘请常年政府法律顾问团队对我厅各类行政管理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支持,目前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推进工作进展顺利,取得了一定经验。具体而言,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加强政府法律顾问队伍建立,提高我厅各类行政管理法律事务应对能力。近年来,我厅的政府采购和政府信息公开领域行政复议诉讼案件数量逐年上升,相关案件复杂程度也逐年增加,处理难度不断加大。政府采购中的许多法律问题在行政复议、应诉中显现出来:如对联合体资格如何认定,对质疑中的复核程序是否合法如何判断,对采购过程、评标过程的合法性的认定,对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管范围的确认以及处理投诉的程序和方法等。基于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案件处理难度、复杂程度不断增加,我厅对政府法律顾问团队提出了更高的服务要求,比如需要派1名固定值班律师在我厅坐班,参与我厅日常的合同审查、规范性文件审查、信访答复信息公开告知书审查等,同时要求政府法律顾问对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充分参与,包括案件的讨论、决定书的法律审查,参加行政复议听证会,行政诉讼案件出庭应诉等。目前已形成稳定、高效、可靠的政府法律顾问队伍,不断提高我厅各类行政案件应对能力。

  二是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的作用,保证我厅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政府法律顾问以其法律人的思维介入我厅行政管理,全面为我厅行政行为合法性把关,确保我厅的行政行为都在法律法规的框架中进行。我厅在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发布行政规范性文件、信访事项答复、信息公开告知、行政处理决定、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复议决定等法律行为中,积极听取政府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并由政府法律顾问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书。     

对于我厅重大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答复案件、行政诉讼案件,政府法律顾问全程参与讨论,对我厅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行政复议答复书、行政答辩状内容进行论证、对其中的法律风险进行评估,最大限度地防范违法行政于未然,从而有效控制行政诉讼案件的发生率,保证行政诉讼案件的胜诉率。2016年我厅行政应诉案件全部胜诉。

   五、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工作情况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工作的意见》要求,规范厅机关合同管理。结合省财政厅实际情况,印发《关于规范厅机关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加强和规范厅机关合同管理。合同签订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以省财政厅名义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经过协商所达成的协议,事先经厅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建立合同档案管理制度和合同备案制度等,重大合同报省政府法制办备案。2016年,共审查合同 45个,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 100 多条,有效避免和减少矛盾纠纷。

  六、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推进情况

  为完善浙江省财政厅行政执法程序,保证财政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有效,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我厅制定了《浙江省财政厅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浙财办发〔2016〕138号),规定:省财政厅作出重大财政执法决定前,执法机构应依照本办法规定对拟作出的决定会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作出即时性、应急性财政行政执法决定的除外。法制机构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应及时审核,严格认真把关,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交执法机构。必要时由厅法律顾问出具法律审查意见或者在内部审批件载明审核意见。

  为完善我省财政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规范财政行政执法程序,实现财政行政执法全程留痕、可追溯,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法制办关于浙江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办法(试行)和浙江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103号)的规定,我厅制定了浙江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浙财法〔2016〕14号),要求本省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在行政执法整个过程中,均要执行全过程记录,包括形成行政执法文书(含电子数据)等文字记录和以拍照、录像、录音等相应方式形成音像记录的活动。

  七、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职责落实情况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和水平,根据省法制办《关于印发浙江省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办法(试行)等相关工作制度的通知》(浙府法发〔2015〕17号)要求,我厅认真开展了全省财政系统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等案卷评查工作。

  (一)案卷评查开展情况

  行政执法案卷是检查行政执法办案工作的凭证和依据,规范的行政执法行为是一项法定职责和任务。我厅领导高度重视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工作责任,认真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活动。结合我厅实际,案卷评查活动分三个阶段进行:一是布置和自查自评阶段。我厅制发了《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案卷重点评查工作的通知》(浙财法〔2016〕12号),要求厅各行政执法处室局和各市、县(市)财政局严格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办法(试行)等相关工作制度的通知》(浙府法发〔2015〕17号)的要求,对2015年6月1日至2016年5月31日期间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案卷,进行自查自评;二是重点抽查阶段。我厅于2016年11月抽取厅本级部分案卷进行集中评查,并组成检查组赴温州、永嘉、金华等部分市县进行重点抽查,查漏补缺,相互学习交流;三是整改总结阶段,评查结束后,我厅对案卷评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组织整改和督促纠正。

  (二)案卷基本情况

  2015年6月1日至2016年5月31日期间,我省财政系统依法受理并按时办结的一般行政处罚案卷23 件、行政许可案卷23813 件,无行政强制案卷。

  我省财政系统各执法机构严格按照《浙江省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办法(试行)》《浙江省行政执法文书材料立卷规范(试行)》《浙江省适用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质量评查标准》和《浙江省行政许可办件质量评查标准》的要求进行了自查和评查,从检查情况看,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案卷质量普遍较高,没有发现不合格案卷。具体情况如下:

  一是严格依法办理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具备法定资格,行政处罚有法可依,适用法律依据准确。强化监管,加大案件查处力度,严肃查处各类不正当行为,对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供应商和违法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经调查、谈话、法律论证及行政处罚听证等程序后,依法作出处罚,严惩违法行为,维护财政秩序。

  二是确保行政处罚实施程序到位。对照评查要点中的处罚实施程序,对案卷进行了自查和再检查,行政处罚在收件、立案、处罚审查、行政处罚内部审批、行政处罚决定等方面均符合规定,程序到位,相关法律文书齐全。如接到杭州市财政局移送的同华会计事务所偷逃税事项后,我厅立即启动立案程序,成立检查组。按规定向同华会计师事务所下发检查通知书、出示行政执法证,采用抽查审计底稿、制作询问笔录、现场抽查审计收入、延伸检查等方式实施检查;违法事实取得后,及时制作检查签证、与被检查单位沟通确认违法事实,组织检查组成员商讨论证处罚事实、依据、处罚结论,并报领导审批;在下达处罚决定前履行告知义务,及时送达处罚决定,实施处罚,收缴罚款。

  三是加强合法性审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注重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和实体的法律把关,做出处罚决定前送交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按照《浙江省财政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行使处罚自由裁量权,避免行政处罚的主观随意性。

  四是严格依法办理行政许可。依法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对照审批条件逐条严格审查。经评查,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具备法定资格,行政许可项目有法可依,适用法律依据准确。

  五是确保许可实施程序到位。对照评查要点中的许可实施程序,对案卷进行了评查,行政许可事项在申请收件、受理、许可审查、行政许可内部审批、行政许可决定、行政许可证件颁发以及许可期限等方面均符合规定,程序到位,相关法律文书齐全。建立首问责任制度,受理AB岗制度,一次性告知制度,对提供的材料进行及时详尽的审查,条件符合的,予以当日受理,对于其中资料有欠缺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资料,避免申请人来回奔波。

  六是健全许可程序。许可资格认定事项纳入省政务服务网审批平台,实现全过程公开,方便当事人办理。通过受理岗、复核岗、处内领导审查、公示、厅领导审批等多道环节阳光化操作,避免了暗箱操作,约束个人权力,筑牢廉政防线。

  七是创新许可模式。全程开启 “互联网+”模式。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领顺利开启“网上申请、在线服务、快递免费送达”模式,该模式作为浙江省政府“四张清单一张网”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创新举措,也是省政府工作报告中向老百姓承诺的浙江十项便民服务中最早实现的事项。实现办证申请及资料网上提交、审批进度网上查询、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免费快递送达“一站通服务”,从而简化办证流程和办证资料、实现数据共享,身份认证联网、保障身份信息的真实性。方便了行政相对人办事,节约了群众的时间和经济成本,提高了行政审批效率。

  八是案卷归档管理规范。实行行政执法案卷一案一卷,使用统一的卷皮,卷内各种文字材料齐全,装订整齐,排列有序。我们按照一案一卷的原则,把在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进行监督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记录、证据材料和执法文书全部立卷归档,使用统一规范的卷宗封面,一卷一号,卷内文书采用阿拉伯数字逐页编写页码并按顺序排列。案卷归档及时,由专人负责归档存档工作。

  从总体上看,各类财政执法案件均能做到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到位、执法公正合理、文书制作案卷归档符合要求,充分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提高了财政执法的公信力和执行力。

  八、审计监督工作情况

  2016年财政监督围绕财政中心工作,服务财政改革大局,转变观念,改进方式,内外并进,点面结合,坚持问题导向,统筹各方合力,强化责任担当,提高监督成效,加快建立和完善“内控、内审”和“外控、外审”相结合,事前、事中、事后全覆盖,与预算编制、执行既相互协调又相互制衡的财政监督机制,积极主动地补齐财政监督短板,努力推进财政监督在财政管理工作中发挥核心和基础作用。

  (一)加强内控工作。认真落实厅党组关于加快推进内部控制工作的要求,组建内部控制组织管理架构,制订内部控制相关制度,推进财政系统内部控制建设工作。明确并落实内控工作目标任务,拟定《加强内控工作实施方案》,印发《关于加强全省财政系统内部控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全省财政系统加强内控工作计划。组建内部控制组织管理架构,制定《厅内控委议事规则(试行)》,建立厅内部控制事项议决机制。成立厅内部控制委员会,厅内控委下设办公室,负责厅内控委日常工作。厅各单位明确内控管理岗和内控管理联络员,分别负责各单位内控的管理和联络工作,层层落实内控工作责任。组织召开了2次厅内控委会议。分步制订“1+8+X”内部控制制度,建立由基本制度、专项内部控制办法和内部控制操作规程组成的三层次内部控制体系。于3月份出台《厅内部控制基本制度(试行)》;6个牵头单位分别制订8个专项风险内部控制办法,于6月22日经厅内控委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组织厅内各单位撰写内部控制操作规程,年底前全面完成内控操作规程制订工作。推进全省财政系统内控建设,加强对市县内控工作的指导,及时掌握、督促和通报各地内控工作落实情况。印发《关于加强全省财政系统内部控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加快推进财政系统内部控制建设的通知》。召开各市及部分县财政内部控制工作座谈会,举办全省财政系统内部控制工作培训班,对内控工作进行全面落实。

  (二)加强内审工作。按照厅领导要求,明确厅财政监督局为厅内审机构,切实加强厅内部监督,建立健全财政监督内部约束机制,规范财政业务工作。完成财政项目预算审核中心、会计人员服务中心、注册会计师服务中心、财政后勤服务中心、财税政策研究室、浙江致用印务中心及省世界银行业务培训中心等7家单位原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财务状况和收支情况及有关经济责任专项审计。3月根据省审计厅《关于印发2016年省本级公务支出公款消费专项审计工作方案的通知》,由厅有关单位抽调人员,组成2个检查组,对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省总会计师协会、省省级机关会计核算中心、省农业综合开发审核中心、省财政干部教育中心等5家单位进行了内审。制订《省财政厅内部审计试行办法》,落实并建立“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机制。

   九、政务公开推进情况

   2016年,我厅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主动公开了职能范围内的政府信息机构设置、政策法规、行政许可等九大类信息,全文电子化率为100%。2016年,我厅在重点做好财政规范性文件、办事程序、财政数据资料等信息主动公开的基础上,稳妥、有序地做好依申请公开工作。加强内部沟通、配合,完善信息公开审查、协调机制,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积极主动应对,特别注意程序上的合法合规,寻求以较合适的形式公开、以更准确的方式答复。2016年,共办理依申请公开43件,没有因提供的信息材料不真实、不全面、不及时,从而引起省政府因政府信息公开败诉。

  十、行政复议职责落实情况

  (一)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2016年,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省财政厅深入贯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积极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精神,结合本省相关要求和我厅工作实际,为规范我厅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提高复议和应诉工作效率,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财政机关良好形象,通过完善办理程序、规范执法文书、健全执法体系、加强复审把关,努力做好行政处罚、复议、应诉工作,有效化解行政纷争,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省本级多次组织开展行政应诉案例评析工作,深入剖析财政行政应诉的要点、难点,努力做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我厅没有发现行政执法过错案件,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没有被撤销或要求重新作出处理的情况。

  (二)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2016年,我厅共审理行政复议案件9 起,以我厅为被告的复议答复案件7起,没有复议答复案件被撤销或要求变更。从案件类型看,政府采购类和信息公开类的行政复议案件成为财政行政复议案件的多发区。随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深入,公民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政府依法行政的意识增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案件也逐年增多。对房屋拆迁纳税信息、预算信息的关注较多。群体、团队申请也不在少数。虽然行政相对人动机和利益诉求不同,但客观上对政府机关是否在职责范围内依法行政提出了新的挑战。

  十一、信访工作相关情况

  (一)2016年我厅共处理各类信访件75件,接访29批46人次,没有发生涉及本单位的异常访以及因处置不当引发去京重大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从来信、来访所反映的内容看,主要涉及精简退职人员、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生活补助问题、政府采购监管问题等。对于来信、来访中属于我厅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办结。

  (二)初次信访责任落实情况

  完善初次来访办理流程。对人民来访,落实专人负责接访工作,凡有来访及时到信访接待室接访,不拖延、不推诿。来访诉求涉及到我厅业务,信访工作人员不能直接办理的,立即通知熟悉有关政策的同志共同接访。并明确相关处室接到通知后,15分钟内要安排人员参与接访。接访时,对信访人相关信息进行全面、准确登记。能直接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直接答复的,告知信访人我厅给予答复意见的期限及联系人姓名、电话,方便来访人查询办理情况;对于不属于我厅职责范围的,做好解释沟通,详细告知信访人单位之间的职责分工,并建议其向责任部门反映问题,引导来访人准确、快速解决问题。

  完善初次来信办理流程。一是记录重“全”。根据有关规定,我厅对所有信访件一一登记,做到准确、全面,件件有案可查。二是呈报阅批重“快”。所有信访件均送办公室分管主任阅批,重要信件同时呈报厅领导阅批,以便尽快落实。三是办理重“效”。为提高处理效率,根据信访件内容和性质及时分类处理。办件需在30日内办理完毕并提出书面答复意见,情况特殊的按规定报厅长审批后可延期,但延期不得超过60天,并应及时告知来信人;转办件及时转送,书面告知信访人转办情况,并督促下级事权单位及时办理,提交办结报告。阅件及时转厅内有关职能处室阅知,起到信访件传达、沟通民意的作用。四是答复重“质”。对于信访答复意见,明确主办处室责任,把好信访答复第一关。重要信访答复要征求厅法律顾问意见。信访答复经分管厅长审批后,信访工作人员及时寄送来信人。

  在规范化的初次来信(访)流程下,保证了初次来信(访)办理效率与正确率,无重大来信(访)办理差错。

  (三)信访复查复核情况

  2016年,我厅共收到复查请求2件,均在合理时间内,按规定流程办结,并及时将办理结果报省信访局备案。

  (四)信访件交办情况

  2016年信访件交办、转办主要转办到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对于纸质交办件,及时督促外单位寄回送达凭证。11月份浙江省政务统一咨询投诉平台上线,所有信访件通过网上进行流转后,能及时查询到外单位办理情况,对未及时办理的单位也可快速、便捷的进行督促和核实。

  十二、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制度推行情况

  2016年,为进一步厘清信访和其他法定途径投诉请求之间的受理范围,我厅研究制定了《浙江省财政厅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浙财办发〔2016〕10号),于6月23日印发,并及时公布。

  至此,对群众来信来访,严格按照先调解、后分流的原则办理。对应导入司法途径的事项,直接出具《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单》,并及时通知信访人。对应导入行政途径的事项,严格按照《浙江省财政厅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办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浙财办发〔2016〕10号)要求,分流导入,防止大量应通过行政程序解决的诉求进入行政机关信访渠道,提高了信访首办环节效率。分流结束后进入信访事项流程的,按规定及时办理。

  十三、法治政府建设组织保障和落实情况

  对重大行政事项的决策,我厅一般按照“调查研究—拟订内容—征求意见—财政决策”的工作程序进行。一是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前期调研制度。决策事项承办处室对重大财政行政决策深入调查研究,广泛了解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信息,并起草决策草案。二是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在将草案提请厅领导审议前,根据决策事项对公众影响的范围和程度,采用多种形式广泛征求意见,2016年,我厅有16个重大决策事项,均通过厅门户网站或者通过座谈会等形式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告知公众提交意见的途径、方式、起止时间、联系部门和联系方式等。公开征求意见率为100%。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其他部门职能的,同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对专业性强的决策事项,承办处室举行专家论证会,邀请相关领域专家、有关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论证。三是探索建立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对财政重大决策均进行合法性审查。对针对涉及广大群众利益的财政重大行政决策,适时组织召开财政重大决策、管理制度建设或执法行为的听证活动,健全工作机制,提升依法理财水平,强化财政管理的法治化水平。引进财税法专家,增强财政立法研究力量,围绕财政立法重点问题开展课题研究,提升法制建设的科学性与专业水平。建立以法制机构为主体、业务处负责把关财政管理、专业律师事务所协助顾问和社会公众参加的立法起草机制。四是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信息公开制度。除依法不得公开或公开后不利于决策实施和社会稳定的决策事项外,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通过网站等方式依法予以公开。五是畅通公众意见表达渠道。重大决策实施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财政重大决策应当停止执行或修正的,可以通过电话、来信来访等各种形式提出质疑或建议。六是完善法律顾问与专家咨询制度、调查研究制度和决策机制。厅法律顾问坚持每天半个工作日在厅值班制度,重大问题法律顾问与法规处、业务处集体商讨。厅重大决策均须先进行调查研究,通过多种渠道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组织听取专家和厅法律顾问的意见,然后提交厅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同时,加强和推进机关效能和廉政各项制度建设,为建设高效、廉洁、法治型机关提供制度保障。

  十四、领导干部法治能力法治能力建设情况

  一是健全完善党组中心组集体学法制度。坚持领导干部带头尊法学法,把宪法法律和党内法规列入党组中心组年度学习计划,组织开展集体学法。2016年厅党组中心组集中学法10次,深入学习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突出学习宪法、深入学习国家基本法律、财税法律法规和财政政策以及党内法规等。二是健全完善干部日常学法制度。结合岗位需要,推动财政干部学法经常化。定期组织法治讲座、法治研讨等,利用国家宪法日、法律颁布实施纪念日等开展学法活动,推动经常性学法不断深入。依托浙江领导干部网络学院等网络资源、注重微博、微信等新技术在学法中的运动,组织开展以案释法、旁听庭审、警示教育等活动,不断拓宽学法渠道,推进学法形式创新。三是健全完善学考结合制度。以自学与考试相结合的形式开展财政干部学法活动。2016年厅普法办汇集新法新规、法律知识、案例剖析及法律谚语等,编印学法资料《浙江省财政厅学法手册》4期,由厅党组班子成员和全体干部用于自学法律知识。组织全体省管领导干部参加省普法办组织的年度省管领导干部学法考试、组织全体公务员、参公事业单位干部参加省直单位公务员学法用法考试,全体干部考试合格。

  十五、单位工作人员法治能力建设情况

  (一)做好行政执法证件申领管理工作。一是做好执法证考试组织工作。浙江省行政执法证管理平台实行网上申请、网上审核,每年组织符合条件的财政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申请行政执法资格认证,参加公共法律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培训考试。公共法律知识培训考试,由省法制办统一部署,分级组织实施。专业法律知识培训考试由省财政厅及各市、县(市)财政局组织开展。根据《浙江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要求,组织本单位未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新进在编工作人员和原在职在编工作人员参加行政执法资格考试,本年共有8名干部参加考试。组织参加执法证年审工作,开展厅本级财政执法证270份年审工作。申请换证45本,督促执法人员持证上岗。本单位正式在编公务员195人,持有执法证共计164人,正式在编人员持有执法证率达到84%。按规定组织参加公务员网络学堂或省直机关处级干部网络学院法律知识课件学习,全体在编人员均参加2016年度公务员年度法律知识学习考试,全体人员考试成绩均合格。二是加强执法证管理。每年按要求组织做好财政行政执法证的年审工作,对执法证分别按实际情况进行续期、注销、变更等处理。加强执法人员法制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开展依法行政知识更新,全体执法人员通过年度公务员法律知识考试。财政执法人员实行持证上岗、亮证执法,维护财政部门的良好形象。做好行政执法资格管理工作。

  (二)推行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手册。2016年编制完成财政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手册,并在全省财政系统推广使用。手册明确浙江省财政系统主要工作职责、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风纪规范、语言规范和违法行为查处程序规范,促使行政执法人员规范、文明、公正执法,进一步提高财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与意识。

  十六、法制机构履职能力情况

  一是加强财政法制机构建设。厅政策法规处编制6人,实有工作人员5人,其中,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2人且具有律师资格证。在全厅建立健全法制联络工作,建立一支21人的财政法制联络员队伍,其中法律专业毕业的联络员2人。

  二是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工作机制。聘请省内知名律所浙江省海通联合律师事务所作为我厅的常年法律顾问单位,海通联合律师事务所指派4名律师提供专业法律服务。2016年浙江省海通联合律师事务所共审核行政规范性文件65件次,对规范性文件存在的各种法律问题提出针对性修改意见,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参与讨论行政处罚案件、行政处理等案件106件;审核合同45件、出具法律意见书222份,提出进一步提升工作水平的法律建议意见。

  三是联合省司法厅在全省财政系统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推进公职律师队伍建设,既培养一批熟悉财政业务兼精通法律专业技能的复合型人才,推动财政系统执法人员法律素质的总体提升;又有助于为财政部门依法决策、依法理财做好参谋和助手,推进法治财政建设。发动各级财政部门符合条件的人员积极申报公职律师,目前共申报了26名公职律师。

  十七、领导干部学法制度执行情况

  厅党组十分重视法律知识的学习,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积极开展党组中心组学法活动。

  一是开展党组中心组集体学法活动。厅党组十分重视学法活动,将法律作为党组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之一,2016年厅党组中心组集中学法主要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新法新规和《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省委《关于全面深化法治浙江建设的决定》等。

  二是组织开展公务员年度法律知识学习考试活动。部署开展2016年度公务员法律知识学习考试活动,省财政厅机关公务员、厅属参公单位参公人员及厅属事业单位副处以上干部均按要求参加考试并全部通过。组织开展全省财政系统新预算法考试,全省财政系统公务员共计5800多人通过数字财政干部网络学校考试系统,认真学习新预算法内容,并在线完成新预算法网络考试,平均成绩均达到95分以上。通过此次考试活动,财政系统全员参与、全面学习、全系统考核,做到新预算法入耳、入脑、入心,提高学习贯彻新预算法的自觉性与实效性。

  三是大力推进新《预算法》学习活动。《预算法》是财政工作根本法,我厅从三方面大力做好新《预算法》的学习培训工作:第一,丰富学习形式。全省各级财政部门领导班子带头抓好学习,掌握法律精要、熟悉法律责任规定。采取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财政干部讲坛等多种形式,扎实抓好专题学习。第二,加强财政干部教育培训。把新预算法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财政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将新《预算法》学习纳入2016年全省财政教育培训计划,精心安排、周密部署,2016年以来全省开展新《预算法》教育培训达4万多人(次)以上。第三,组织分级分类培训,通过联系普法办、组织部门、党校等,在党校主体班次年度教学计划和公务员年度学法考试中增加新《预算法》学习内容等,组织开展党员干部学习新《预算法》活动。第四,省人代会期间组织制作“三分钟看懂财政预算”动漫片,受到与会代表们的普遍好评。

  十八、财政法制部门工作情况

  2016年以来,在厅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厅法规处秉持“实、稳、优”理念,提升精、气、神,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省委十三届历次全会精神,紧紧围绕财政中心工作,根据全省财政工作会议确定的总体工作部署,扎实推进财政法制建设,加大财政普法力度,规范财政执法行为,不断提高财政法治化水平,推进法治财政建设,服务财政改革发展与中心工作。

  (一) 扎实推进财政法制建设,完善制度体系

  一是推进财政立法工作。经我厅结合财政工作实际申报,省法制办审核,由我厅负责起草的《浙江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浙江省实施〈政府采购法〉办法》列入2016年省政府立法计划,其中《浙江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列入一类立法计划,该办法已通过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二是配合开展立法调研。围绕我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立法开展实地调研,召集有关市、县(市、区)财政局围绕立法项目开展座谈讨论活动,对立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进行评估论证,对立法中的重点与难点问题开展深入讨论。面向省级机关40余家单位和社会公众公开征求相关立法意见,参加省政府法制办举办的数次立法论证会,并赴宁波、金华、龙游等地开展立法实地调研。

  三是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规范性文件管理被定为省法制办示范单位。修订《浙江省财政厅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建立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合法性审查、施行期限、备案审查和统计分析制度。2016年以来共审核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法规交办件100多件,对我厅制定(包括与其他单位联合制定)的53件行政规范性文件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并实行网上备案,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质量。无一例因规范性文件异议被撤销的情况。

  (二)强化依法行政理念,不断规范财政执法行为

  一是部署财政行政执法案卷检查工作。经过相关处室局自查和厅法规处组织开展的抽查,省财政厅财政行政执法事项由具备法定资格的行政执法主体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依法严格审查,办理过程符合《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法定程序在法定时限内作出行政决定,主体合法、程序到位、时限合理。

  二是依法开展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不断完善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的调处机制,切实把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纳入到法制化轨道。通过完善办理程序、规范执法文书、健全执法体系、加强复审把关,努力做好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有效预防和化解行政纷争。2016年共依法办理行政复议应诉案件22起,会签行政处罚、处理等 106件,所有案件均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法定期限作出处理;审核合同45件、提供法律咨询200多人次,提出进一步提升工作水平的法律建议意见。应中国电子科技集团第十五研究所请求,依法就中国电子科技集团第十五研究所不服杭州市财政局所作的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的行政复议一案举行2次听证。

  三是推进行政审批和行政权力动态管理工作。2016年根据法律法规建设情况和行政审批改革要求,推进行政审批和权力动态管理工作,下放会计从业资格证审批。对财政系统行政权力目录进行修改完善,根据法律性质认定调整2项财政行政权力的性质,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取消1项行政确认的子项权力。协调省财政厅“双随机”抽查监管工作,制定《推行“双随机”抽查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发布《浙江省财政厅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规范财政行政执法行为,提高监管效能。

  四是推进法律风险内控制度建设。负责牵头起草《浙江省财政厅法律风险内部控制办法(试行)》。 完成《浙江省财政厅法律风险内部控制办法(试行)》起草工作,并对全省财政系统开展了法律风险内部控制的培训工作。

  五是编制财政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手册。明确浙江省财政系统主要工作职责、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风纪规范、语言规范和违法行为查处程序规范,促使行政执法人员规范、文明、公正执法,进一步提高财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与意识。

  (三)开展财政普法工作,大力弘扬法治理念

  一是开展法治宣传活动。根据年度财政普法工作计划,组织编印《浙江省财政厅学法手册》,结合财政工作实际,吸收最新法制建设成果,面向全省财政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活动。认真开展重点工作法律知识学习工作,组织征订和学习《法律服务浙江经济转型升级组合拳系列丛书》《“七五”普法统编及学习读本》等普法资料。组织开展全省财政“七五”普法规划制定工作,科学研究制定全省财政“七五”普法规划,进一步推进和提升全省财政系统普法工作。召开全省财政“七五”普法动员会,做好“七五”普法启动工作。组织全省财政系统干部参加第十届全国百家网站、微信公众号法律知识竞赛活动,提升干部法制意识。

  二是推动公职律师队伍建设。根据省司法厅有关要求开展公职律师年检工作,积极组织财政部门符合条件的人员积极申报公职律师,使其成为法治财政建设的“特种兵”,为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参与起草、修改重大法律文书、参与处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律事务。

  三是做好行政执法资格管理工作。根据《浙江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要求,组织本单位未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新进在编工作人员和原在职在编工作人员参加行政执法资格考试,本年共有8名干部参加考试。组织参加执法证年审工作,开展厅本级财政执法证270份年审工作。申请换证45本,督促执法人员持证上岗。

  四是开展重点工作普法宣传。推进新媒体财政普法平台建设,依托现有的财政部门官方网站、微信、微博及门梯电视等新媒体、新平台开展普法宣传。围绕新预算法、中央与地方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政府购买服务改革等方面,组织编写财政改革发展重点普法资料。继续开展新预算法宣传贯彻活动,在全省财政系统法制骨干及预算单位开展新预算法专题培训活动,在《浙江财政与会计》、财政官方微信平台刊载动画微电影优秀剧本。组织编写重点工作普法微课件、微教材及组织普法联络员通过培训宣讲、政策咨询等形式开展送法进机关、进单位活动。

  2016年财政法制工作不断取得新的进展,我厅先后被中宣部、司法部评为全国“六五”普法依法治理先进单位,被全国普法办评为第十二届全国法治漫画动画微电影作品征集活动优秀组织奖,被中共浙江省委评为法治浙江建设十周年先进集体,获得省政府全省法治政府考核先进单位等一系列荣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