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关于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公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浙江省财政厅总预算局。
电子邮箱:zysj@zjczt.gov.cn
传真电话:0571-87056528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环城西路37号
邮编:310006
浙江省财政厅总预算局
2017年4月10日
关于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国发[2016]44号)精神,加快促进我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统领,以五大发展理念为引领、以“八八战略”为总纲,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我省新型城市化、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战略部署,遵循“促进发展、保障民生、科学理财、加强监管”的理财观,厘清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深化财政体制改革,建立健全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政策体系,将持有居住证人口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创造条件加快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公共服务财政扶持政策,积极推进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政策,增强地方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保障能力,引导各地根据新型城市化规划要求,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程。
二、基本原则
(一)突出重点,有序推进。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为中长期目标,近期重点满足持有居住证的农业转移人口最迫切的教育、社会保障、公共卫生、公共文化、公用设施等基本公共服务需求,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基本公共服务水平。
(二)保障公平,促进均衡。坚持基础公平、机会均等,保障居民享有最基本的公共服务,保障居民平等的发展机会。完善转移支付制度,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三)量力而行,积极有为。分步稳妥实施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从实际出发,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公共财政承受能力,制定实施合理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标准。优化公共资源配置,优先保障基本公共服务需求。
(四)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坚持各级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主体责任,同时,充分发挥市场和社会的作用,鼓励引导各方面力量参与基本公共服务供给。大力推广运用PPP等方式,用足用好基础设施投资(含PPP)基金,吸引金融资本、社会资本投入基础设施、教育、医疗、体育、养老、保障性住房建设等领域,提升公共服务供给的质量和水平。
三、政策措施
(一)深化细化居住制度改革。
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准入导向,通过行政与市场相结合的方式,鼓励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加快市民化,加快推进我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程。一是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提高对高素质人才的定居吸引。二是建立积分评价体系,吸引社会回报率高人群、社会经济发展急需的高层次人才和技术技能型人才落户。三是以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参加城镇社保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作为落户条件,优先解决地方认同感强、道德诚信高、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人群落户。
(二)支持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就业服务体系。
加强各类群体就业政策的协调,逐步实现城乡统筹,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完善就业和失业登记制度,促进公共就业服务均等化。加强创业体系建设,落实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鼓励和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就业创业,提供均等化的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和普惠性就业创业政策。加大职业培训力度,健全覆盖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体系,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
(三)完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
建立健全城乡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研究制定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规范完善被征地农民衔接转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政策,实现基金可持续运行。对居住证持有人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按城乡居民相同的标准缴纳医保费,各级财政按参保城乡居民相同标准给予补助,避免重复参保、重复补助。全面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跨统筹地区间的转移接续和医疗保险省内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加快建立城乡统一的失业保险制度。推进全民参保计划,依法督促用人单位履行社会保险义务,提高就业人员社会保险参保率。
(四)支持将农业转移人口逐步纳入住房保障体系。
进城镇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享有和城镇居民同等住房救助和住房保障。未在城镇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按照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参加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条件,逐步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采取多种方式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基本住房需求。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大投入力度并鼓励、引导和支持企业等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和营运公共租赁住房,努力为其他未在城镇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提供更多符合安全卫生条件的居住场所。
(五)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
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各级政府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继续实施外来人口子女义务教育奖补政策,从2016年起,对市县解决外来人口子女教育情况,按因素进行奖补,纳入义务教育经费补助。引导支持进城务工随迁子女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在对各市县计算省教育发展专项补助时,将各地进城务工随迁子女入学人数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建设作为重要因素。继续实施随迁子女入学与其他学生享受同等政策,包括义务教育免学费、中职免学费、普通高中和中职国家助学金等。
(六)完善社会救助制度。
加快建立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资金保障与服务提供相匹配,无偿、低偿和有偿服务相结合,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完善以最低生活保障为基础,以医疗、教育、住房等专项救助为支撑,以社会帮扶为补充,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城乡统筹新型社会救助体系,消除农业转移人口后顾之忧。
(七)完善医疗卫生及人口计划生育服务。
健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全员精细化管理机制,按照基本公共服务逐步均等化要求,统筹安排农业转移人口享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将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提供基本医疗卫生、妇幼健康、计划生育等服务,并实现“同管理、同服务、同待遇标准”。
(八)完善公共文化体育建设。
在为城乡居民提供基本文化服务的基础上,扩大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的供给,实施好公共文化服务重点县和薄弱乡村建设“十百千”工程、县级文化馆图书馆乡镇分馆工程、新闻出版惠民服务工程、广播电视惠民服务工程,不断提高人民群众文化素养。加强公共体育服务体系建设,系统规划和建设覆盖城乡的全民健身设施,提供切合广大群众实际需要的公共体育设施、体育培训、体育健身指导、健康咨询、体质监测等服务,积极推进全民健身,进一步增强人民体质。
(九)完善基本环境服务。
加大对城镇生活垃圾基础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基础设施以及环境保护相关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同时鼓励各地运用PPP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公共交通、供水供电、社区服务设施、农贸市场等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水平。加大环境监测设施投入力度,确保监测数据稳定、可靠,为群众生产生活提供科学指导。
(十)完善基本安全服务。
以食品安全、交通安全、社会治安、消防安全和消费安全为重点,构筑城乡居民生活安全保障体系,提高人民群众安全感和生活品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职业危害防治,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机制。
(十一)推广利用PPP、产业基金模式,加快小城市、中心镇、特色小镇建设,吸引农业转移人口就近市民化。
加快小城市和中心镇建设。进一步理顺小城市试点镇财政管理体制,增强财政调控能力。充分激发和调动镇政府生财聚财理财积极性,建立与小城市试点镇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稳定增长的财政保障机制,切实提高小城市发展的财政保障能力。积极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完善制度,推动PPP项目实施。研究实施财政支持政策,用好省基础设施投资(PPP)基金,对市县推广运用PPP模式给予财政综合奖补,加大小城市中心镇公共服务领域的资金保障力度,提升公共服务承载能力。加强政府产业基金与特色小镇的有机对接,推动设立与特色小镇建设相关的子基金,引导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加大对特色小镇的投入,加快推进特色小镇积极引导农业转移市民化人口优先落户在小城市中心镇和特色小镇。
(十二)完善转移支付制度,促进区域财力均衡。
完善省对市县转移支付制度,加大对市民化人口较多及财政相对困难地区市县转移支付力度,逐步缩小区域间财力差距。充分考虑基层财政向农业转移人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支出需求,进一步完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转移支付、均衡性转移支付等分配办法。同时,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补机制,提高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财政扶持精准度。结合中央财政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情况,省财政建立省以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补机制。 我省市、县域范围内就地实现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其享受的城乡基本民生支出差额,省财政结合分类分档系数给予结算补助。省内跨市、县实现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迁入地新增基本民生支出,原农业人口享受的基本民生支出省补助部分,由迁出地调整给迁入地,不足部分由省财政结合分类分档系数给予结算补助。省外迁入实现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在中央财政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中给予适当支持。同时,对市民化工作名列全省前3位的设区市给予奖励。设区市也要建立对所属县(市、区)市民化工作的考核机制,并给予适当奖励。
(十三)建立健全全省基本公共服务财政支出项目及标准。
进一步加快全省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建设,建立并完善以标准化促进均等化的基本公共服务保障体系。以基本公共教育、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公共文化体育服务、基本环境服务、基本安全服务等关键领域为突破口,制订实施与全面小康社会相适应的浙江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及标准,加快实现全省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提高包括农业转移人口在内的全省人民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十四)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
地方各级政府不得强行要求进城落户农民转让在农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或将其作为进城落户条件。要通过健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逐步建立进城落户农民在农村的相关权益退出机制,积极引导和支持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转让相关权益,促进相关权益的实现和维护,现阶段要严格限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要多渠道筹集资金,支持进城落户农民在城镇居住、创业、投资。
四、实施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部署的重点改革任务之一,各级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积极配合、狠抓落实。省级各部门要根据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程,结合本部门职责及改革任务,积极调整和完善各项扶持政策,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各项政策的落实;市县政府要落实市民化工作的主体责任,根据省委省政府的工作安排,结合本地实际,统筹安排自有财力及上级转移支付,积极提供和保障市民化后的各项基本公共服务。
(二)准确统计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各项数据。为实现各项财政扶持政策的精准施策,各相关部门要加健全和完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各项数据的统计、监测工作,准确掌握居住证人口各项数据,全面掌握农业转移人口数量、跨区域流动等情况,准确反映各地基本公共服务水平等。
(三)加强监督,提升绩效。以“数字财政”建设为依托,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财政扶持政策数据共享机制,加强对相关扶持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建立转移支付资金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绩效评价结果挂钩机制,对工作做得好的地区要加大转移支付力度。
市县政府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抓紧制定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政策措施,并报省财政厅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