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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2482170/2017-02479 主题分类: 政务综合类
发布机构: 省财政厅 公开日期: 2017-06-21
文号: 统一编号:

《浙江省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解读说明

发布日期:2017-06-21 14:16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省财政厅 有效性:拟修改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制定的《浙江省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我省基层单位就业,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15号)有关精神,省财政厅、教育厅决定自2017年起,对浙江省地方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自愿到浙江省的一类一档地区和海岛县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实施相应的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特制定本办法。

二、《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十五条,明确了高校毕业生到我省一类一档地区和海岛县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实行学费补偿,以及学费补偿的对象、标准、条件、流程、依据等。

(一)对象

高校毕业生是指浙江省地方属普通高等学校中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二)标准

高校本专科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每学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毕业生最高不超过12000元。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8000元和12000元的,按照实际缴纳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补偿或代偿。

本科、专科(高职)、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照学生在校期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据实补偿或者代偿。

(三)条件

高校毕业生到我省一类一档地区和海岛县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实行学费补偿。

(四)流程

每年9月15日前,申请学费补偿和贷款代偿的高校毕业生填写《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就业单位根据本办法规定,审核就业信息并盖章。

每年9月20日前,毕业生将《申请表》以及毕业生本人和就业单位签署的到我省一类一档地区和海岛县基层单位服务3年以上的就业协议,送交毕业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审核。

每年10月10日前,各高校将审核通过的《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初审名单汇总表》连同《申请表》等材料报送至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每年10月20日前,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确定获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学生名单和金额。

省财政厅于次年人代会批准预算后30日内,将代偿或补偿资金下达到各高校。各校于4月底前将代偿资金偿还给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或返还给高校毕业生本人。

(五)依据

《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15号)及《财政违反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读,具体联系处室为省财政厅科教处,联系电话0571-87057658;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联系电话0571-88008630。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