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浙江省扶持体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公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浙江省财政厅文化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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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
2017年8月11日
浙江省扶持体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 促进体育消费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19号)精神,支持全省体育事业发展,推进体育强省建设,省财政设立浙江省扶持体育发展专项资金。
为规范和加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实施省级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管理改革的通知》(浙财预〔2011〕4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体育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扶持体育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加强和促进我省体育事业、体育产业发展等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分配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绩效导向、因素分配、科学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 结合我省体育发展规划,专项资金实行滚动预算。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体育局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审定省体育局提出的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并组织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省体育局会同省财政厅开展专项资金管理工作,负责审核上报材料,提出年度资金分配初步方案,并对专项资金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开展绩效评价。
第二章 扶持对象和范围、支持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扶持对象为体育工作任务重、工作成效显著和财政相对困难的地区。重点支持促进体育事业和体育产业发展的工作。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
第七条 省财政厅、省体育局根据省委、省政府的重点工作部署,结合我省体育发展的实际需要,在预下达年度资金预算时明确各项因素分配权重。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下达和使用
第八条 专项资金分配以市、县(市、区)为单位,具体因素如下:
(一)群众体育发展因素。主要考虑全民健身活动开展、基础设施建设、体育组织建设、科学健身培训指导、创建评估等因素。
1.基层体育健身设施建设。主要考虑社区多功能运动场、笼式足球、拆装式游泳池、小康体育村升级工程、全民健身中心(广场、公园)等建设个数、规模。
2.体育创建评估。主要考虑“四提升四覆盖”全民健身工程、体育现代化县(市、区)、体育现代化乡镇(街道)、运动休闲特色小镇评估创建成功个数。
3.体育骨干培训。主要考虑社会体育指导员、非奥项目教练员和裁判员培训任务。
4.科学健身指导。主要考虑体质监测任务完成情况。
5.全民健身活动。主要考虑承办省级群众性赛事活动、全民健身活动情况。
6.各类体育健身组织建设。主要考虑省级职工体育俱乐部、省级老年体育俱乐部、省级幼儿体育示范园、省级健身气功活动站点等体育健身组织创建成功个数。
7.其他工作。主要考虑非奥项目训练、老年体育发展、幼儿体育发展等工作开展情况。
(二)竞技体育发展因素。主要考虑竞技体育比赛、业余体校训练、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和输送等因素。
1.青少年体育竞赛。主要考虑比赛活动的人数、天数,按体育竞赛定额包干标准。
2.业余体育训练。主要考虑业余体校个数、规模及办学集中程度、获得省运会的成绩、退役运动员安置任务的完成、县级体校改革建设个数及规模。
3.体育后备人才基地建设。主要考虑国家级的后备人才基地、省级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省单项及县级后备人才基地、省级阳光体育后备人才基地、省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省级青少年体育户外活动营地创建成功的个数。
4.体育人才输送奖励。主要考虑每年各市、县(市、区)向省运动队输送并转正招工运动员的数量占全省总输送人数的比重。
5.省队联办。主要考虑备战布局和联办项目个数、规模等。
(三)体育产业发展因素。主要考虑体育产业规模、体育产业培育、重大体育产业活动和重点工作完成情况等因素。
1.体育产业规模。主要考虑体育产业增加值、体育产业增加值增幅、体育服务业增加值占体育产业增加值比重等。
2.体育产业培育。主要考虑体育产业基地培育、体育产业品牌培育、体育产业项目培育等。
3.重大体育产业活动。主要考虑承办各类品牌赛事、体育产业活动、拥有职业联赛主场等。
4.工作质量及绩效。主要考虑政府投入情况、政府组织情况、省体育产业发展资金市级项目库建设情况和项目资金绩效考核情况等。
5.省级重点工作完成情况。主要考虑省委、省政府布置的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四)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因素。主要考虑体育场地的建设、维修,场馆内的体育专业设备、器材购置,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开放情况等因素。
根据体育场馆基本公共服务考核、运营综合评价,结合上年度公共体育服务情况、接待健身人次、体育健身活动举办情况、体育培训开展情况等因素统筹核定不同开放等次给予以奖代补。
(五)地方财力因素。根据各地财政财力状况确定,向欠发达地区倾斜,按照省财政关于地方财政财力状况的分类分档办法确定补助的系数。
(六)其他因素。主要考虑省体育系统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和绩效评价结果,全省特殊性、突发性、临时性的工作任务及省财政厅、省体育局认为需要的其他因素。
第九条 各地体育部门应在每年6月30日前将下一年度群体、训竞、产业、场馆等因素确定所需相关基础数据和绩效目标等资料,以书面形式报省体育局。区域性、突发性的重大工作任务,在实际情况发生时上报。省体育局负责对市县体育部门上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下一年度预算分配意见和初步分配方案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复核并确认资金分配方案。
第十条 为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加快执行进度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和省体育局在每年10月底前将专项资金额度预告市县。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要求,将提前预告的资金列入下一年度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体育局通过省级转移支付的方式,在当年预算经省人代会批准后60日内下达到各地财政和体育部门,并同时下达区域绩效目标,主要包括专项资金支持的年度重点工作、支出方向、具体绩效指标等。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会同体育部门依据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等分解下达预算,在优先保证完成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任务和区域绩效目标确定任务的基础上,可根据本地区情况统筹安排各支出方向的资金额度。根据省财政厅、省体育局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汇总形成的地方绩效目标、分支出方向资金安排情况上报省财政厅、省体育局。同时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年度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及绩效自评等材料,上报省财政厅和省体育局。
第十三条 加大专项资金全过程管理信息公开。按照政务公开和“数字财政”建设的总体要求,结合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改革的力度和进度,省财政厅和省体育局要按职责分工,做好各项信息公开准备工作,逐步推进专项资金全过程管理信息公开。省体育局负责在门户网站和浙江政务服务网公开专项资金全过程信息。各地专项资金分配到具体项目的,其分配全过程应信息公开。
按照政务公开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改革的要求,主动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转移支付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和同级体育等部门应当明确各自职责和责任,建立项目立项、资金拨付、监督检查等管理环节相互联系、相对分离、相互制约的风险防控机制,切实防范廉政风险,保证财政资金安全,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自评。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对转移支付资金支持项目实行单独核算,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体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审批、下达工作中,存在违规分配、使用、管理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省财政厅和省体育局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的实施过程及其完成结果进行绩效考评、追踪问效。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和绩效评价结果与下一年度分配挂钩。
第十九条 对扶持体育专项资金拨付不及时、使用效益不高的市县,省财政厅和省体育局将责成其及时纠正;对违反专项经费使用和管理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 月 日起施行,《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体育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扶持体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教〔2014〕20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