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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省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生产贷款贴息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7-08-15 16:02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省财政厅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就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粮食局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生产贷款贴息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充分发挥政银担协同优势,根据《财政部 农业部 银监会关于印发<关于财政支持建立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财农〔2015〕121号)、《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省粮食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抓好2017年粮食产销工作的意见》(浙农计发〔2017〕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粮食局决定进一步完善粮食生产贷款贴息政策措施,特制定本通知。

 二、《通知》主要内容

《通知》共分五个部分,主要明确了粮食生产贷款贴息政策调整完善后涉及的贷款银行、贷款对象、贷款方式、贷款额度和用途、贷款期限及利率等内容,其余贴息贷款程序、贴息资金拨付方式、贴息标准等未做调整。

 (一)贷款银行。从2017年起,各地农村信用社、农合行、农商行和邮储银行分支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合作银行)都可以按照本通知要求组织实施贷款贴息,其他有意愿的银行可向省财政厅提出合作申请。

(二)贷款对象。主要包括种粮大户、从事粮食生产的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粮食生产主体,且种植粮食作物面积(含复种面积)或一季旱粮种植面积达到50亩(含)以上。同时,要求申请粮食生产贴息贷款的主体必须在农业部门提供的粮食生产贴息贷款备选名单范围内。

(三)贷款额度和用途。根据借款人的合理资金需求、偿还能力、粮食生产经营规模、贷款担保等因素合理确定。除用购买农机具和开展小型粮食生产、加工等设施设备建设的贷款外,借款人其它用途的贷款额原则上按照种粮面积计算并控制在每亩1000元以内,其中政策性融资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100万元。贷款资金主要用于粮食生产环节,包括种植粮食作物所需的土地租金、购买农资和农机具、小型粮食生产、加工、仓储及社会化服务设施建设等。

(四)贷款方式。粮食生产贴息贷款分信用贷款、保证贷款、抵(质)押贷款,并探索开展政策性融资担保贷款试点,试点期限为2017-2019年。具体贷款方式由借款人自主选择。其中:对30万元以内(含30万元)的贷款,凡符合银行授信条件的,一般采用信用贷款方式。

政策性融资担保贷款以新组建的浙江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农信担保机构)为担保机构,实行优惠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贷款金额的0.8%),为新型粮食生产经营和服务主体提供政策性融资增信服务。省农信担保机构与省农信联社、邮储银行浙江省分行等合作银行共同设立“浙里担·粮农贷”粮食生产贷款专属产品(以下简称“粮农贷”)。

(五)贷款期限及利率。根据农业生产的季节特点、生产经营项目周期和综合还贷能力等灵活确定,粮食生产贴息贷款的期限一般为1年以内,最长不超过2年。粮食生产贴息贷款原则上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执行。

(六)依据。《财政部 农业部 银监会关于印发<关于财政支持建立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财农〔2015〕121号)、《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省粮食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抓好2017年粮食产销工作的意见》(浙农计发〔2017〕5号)及《财政违反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通知》由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粮食局负责解读,具体联系处室为省财政厅农业处,联系电话0571-87055626;省农业厅计财处,联系电话0571-86757689;省粮食局,联系电话0571-85773055。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省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生产贷款贴息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