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制定的《浙江省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更好地支持地方高校内涵式发展,提高高等教育质量,中央财政在原支持地方高校发展资金、地方高校生均拨款奖补资金的基础上,整合设立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并印发《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6〕72号),要求各省级财政、教育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地区地方高校预算拨款制度等实际情况,制度具体管理办法,报财政部、教育部备案,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检查专项办事处。为此,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办法》主要内容
(一)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因素分配、滚动规划、自主安排、突出重点、注重绩效”的原则。
(二)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共同管理。
(三)专项资金采用负面清单管理。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对外投资、偿还债务、支付利息、捐赠赞助等支出,不得用于建设项目之外的人员经费支出以及与建设项目无关的日常公用经费开支,不得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
(四)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主要有:基础因素(40%),主要包括在校生人数、生均拨款水平和增减变化情况、区域经济和财力状况等情况;绩效因素(35%),主要包括学科水平、本科高校分类评价考核结果和上一年度项目绩效评价结果等情况;管理因素(25%),主要包括滚动规划和年度工作报告质量、组织管理水平、财务管理状况等。
(五)专项资金采用动态管理。各高校每年结合学校实际和年度工作重点,编制或调整专项资金三年滚动规划和年度项目预算。原则上按当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控制额度的3倍以内进行掌握。规划包括工作目标、重点任务及项目、年度实施计划、组织管理、保障措施等。
(六)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接到中央专项资金(含提前下达预计数)后,应及时完成资金分配方案并下达专项资金。专项资金提前下达预计数部分,应于中央资金下达日起30日内向各高校下达专项资金控制数并编入下一年度部门预算,专项资金年中追加部分应于资金下达日起30日下达高校。
(七)高校是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严格遵守国家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加快预算执行,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并自觉接受审计、监察、财政及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专项资金分配、使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九)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组织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三、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读,具体联系处室为浙江省财政厅科教处、浙江省教育厅计财处,联系电话:0571-87058643,0571-88008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