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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9-20 14:06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浙江省财政厅

    根据我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公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电子邮箱:zjnfbxmglz@126.com

    传真:0571-88808978

    地址:杭州市下城区体育场路423号。

    邮编:310006

    附件: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浙江省财政厅

                           2017年9月20日

 

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省农发基金”)的运作与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进一步推进农业优势特色产业发展和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设立政府产业基金的意见》(浙政发〔2015〕11号)、《农业综合开发扶持农业优势特色产业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指导意见》(财发〔2015〕4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农发基金的设立目标是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实现政府主导与市场化运作的有效结合,引导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投入农业综合开发领域,引导农业走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之路,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

    第三条 省农发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循环使用、防范风险、提升绩效”的原则运作。支持浙江省内区域农业优势特色产业发展和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

第四条 省农发基金初期规模为5亿元(人民币,下同),分2-3年到位。资金来源为中央和省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积极引导金融资本或社会资本投入,以后视运作和管理情况进一步扩大基金规模。

第二章  组织架构和职责分工

第五条 省农发基金纳入省农业发展投资基金的盘子,实行单独运作。由浙江省农业投资发展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公司”)设立专户,实行专户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用。

第六条 省农发基金设立“决策-管理-运营”三层组织架构。

第七条 省财政厅为省农发基金的决策机构。主要职责为:根据国家、省农业农村发展规划和农业综合开发相关政策,决定基金筹资及增资计划,确定基金的投资原则、投资方向和投资重点,审定基金投资计划,批准基金投资及退出,审议基金年度工作报告,协调解决基金管理运行重大问题。

第八条 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农发办”)为省农发基金的管理机构。主要职责为:贯彻落实省财政厅关于基金发展运行的重大决策,提出基金投资计划,研究制定投资指南,收集省农发基金投资合作意向,筛选拟投资项目,组织项目投资决策评审,审核基金年度工作报告,对省农发基金的管理、运作情况进行监管和绩效评价。

第九条 省财政厅授权浙江省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金融控股公司”)按有关规定代行出资人职责,对基金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进行监管和指导,做好基金公司年度财务审计和基金管理公司的考核评价。基金公司委托浙江金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作为省农发基金的运营机构,主要职责为:组织开展对拟投资项目尽职调查、入股谈判、拟定章程或合伙协议、投后管理、项目退出等专业化运作,定期向省农发办和省金融控股公司报送基金运作情况。

第三章  投资内容和方式

第十条 省农发基金投资领域为:与现代农业发展关联度较高的农业产业化项目、高标准农田建设以及与高标准农田建设相关的产业园区配套设施建设项目,投资领域向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倾斜。

第十一条 省农发基金的投资采用“直接投资”和设立“子基金”模式,以直接投资为主。可采取与市县政府合作设立子基金或与市场化投资机构合作设立市场化子基金。合作设立“子基金”模式的,省农发基金的出资比例不超过50%。

    第十二条 省农发基金直接投资单个项目不超过省农发基金规模的20%,单个项目的省农发基金投资额占被投资企业股权一般不超过30%,且不做第一大股东。

第十三条 省农发基金直投项目投资参股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子基金”模式的最长不超过10年;确需延展投资参股期限的,应报省财政厅批准后确定。

第十四条 采用合作投资设立“子基金”模式的,其管理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注册资本或出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

2.有一定的资金募集能力,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

3.具备一定的农业投资管理经验和良好的管理业绩,健全的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

4.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5.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创业投资或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6.至少有3个以上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且年平均收益率不低于10%,其中至少有一个案例为农业相关领域。

第四章  投资管理程序

第十五条 按照省农发基金的投资原则、投资方向和年度项目投资推荐指南,省农发办向市县农发机构及社会公开征集投资项目,并筛选确定拟投资项目。

第十六条 基金管理公司对拟投资项目开展尽职调查、入股谈判等前期工作后,及时提出项目投资建议书,项目建议书内容包括投资模式、投资期限、投资金额、收益分配、退出方案、投资建议等。

第十七条 根据基金管理公司提交的项目投资建议书,省农发办牵头组织决策咨询委员会进行审议。根据投资项目性质和投资模式,决策咨询委员会由基金决策机构、管理机构代表和外部相关专家组成,一般不少于7人。项目投资经决策咨询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报省财政厅批准后,应在省财政厅门户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的,基金管理公司拟定章程或合伙协议,并待基金公司正式签署后,按照经批准的投资方案实施具体投资运作,指派专人负责项目投资后的日常跟踪管理。

第五章 投资项目退出

    第十八条 省农发基金投资项目应在章程或合伙协议中载明退出期限、退出条件、退出方式等;在达到投资年限或约定退出条件时,应适时退出,以原始投资额与约定收益率计算收益之和确定股权转让价格。投资项目发生清算时,依据法律程序清偿债权人债权后,按照事先约定,股东共有的剩余财产首先清偿省农发基金。

    第十九条 省农发基金退出的一般程序是:基金管理公司提出、省农发办审核、省财政厅批准。

第二十条 有下述情况之一时,省农发基金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按照投资项目审议决策程序报批后选择退出:

1.子基金或项目组建方案确认后超过一年,其他出资人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或增资手续的;

2.省农发基金首次出资满一年,仍未开展投资的(以签订投资协议为准);

3.投资领域和投资方向不符合原定政策目标的;

4.发现其他危及基金安全或违背基金政策目标等事前约定的退出情形的。

第六章 费用和收益管理

第二十一条 基金管理公司的委托管理费用按照委托管理协议支付,原则上按投资金额0.6%的比例由基金公司按年支付。

第二十二条 基金公司仅限于列支法律规定作为公司存在所必须进行的法律行为所需的成本和费用,以及根据本办法规定支付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费用。

第二十三条 省农发基金直投项目在3年以内退出的,年收益为2%;超过3年,5年以内退出的,年收益率为3%;超过5年的,在上年的基础上按照1%的累加收益率递增。

第二十四条 “子基金”模式中子基金的各出资方应当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明确约定收益处理和亏损负担方式,按照省农发基金与社会出资同股同权原则分配收益。

第二十五条 基金公司的税后利润在提取法定公积金后不分配,全额留存基金公司,用于投资。

第七章  监督管理和风险防控

第二十六条 省财政厅建立对省农发基金运作与管理的监督和考核机制,按照“公开、透明、择优”的原则确定基金投资项目,并严格实行项目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对于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确保基金规范运作和管理,更好发挥基金政策引导作用。

第二十七条 省金融控股公司认真履行出资人的相关权利和义务,加强对省农发基金运作与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定期对基金投资运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财务收支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并视工作需要委托专业机构开展专项审计,有效防范运作风险。

第二十八条 基金公司按照省财政厅确定的投资原则和投资要求,做好公司治理,规范董事会、监事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九条 基金管理公司按照国家有关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建设的要求,建立健全包括风险管理制度、风险管理组织和风险控制流程在内的风控合规体系及内部管控制度,严格实行规范的项目投资全过程的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省农发基金存放银行通过公开方式竞争选择,存放银行为省农发基金单独开设账户,其资金存放、使用应符合财务制度规定。

第八章 定期报告制度

第三十一条 每季度结束后30日内,基金管理公司要向省金融控股公司报送省农发基金投资运作、项目进展、股本变化和资金使用等情况,经省金融控股公司审核后报省农发办备案。

第三十二条 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基金管理公司要向省金融控股公司提交省农发基金年度工作报告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会计报告,经省金融控股公司审核后报省农发办。

第三十三条 省农发基金运作和管理中如发生重大或特殊事件,基金管理公司应及时向省农发办和省金融控股公司报告,并由省农发办提出意见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按规定向省农业发展基金管委会报送基金运作情况。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  月 日起施行,由浙江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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