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2482170/2017-02399 | 主题分类: | 经济管理综合类 |
发布机构: | 省财政厅 | 公开日期: | 2017-09-26 |
文号: | 浙财执法〔2017〕16号 |
浙财执法〔2017〕16号
投诉人: 浙江泰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滨江新苑3幢2号
被投诉人:浙江国际招(投)标公司
地址:杭州市文三路90号东部软件园2号楼6楼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浙江省未成年犯管教所零星维修定点服务单位招标项目(编号WGS-B201701023,以下简称本项目)的采购过程不满,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17年8月22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浙江泰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称:本项目评审过程中,专家组以本单位投标文件订书机装订不符合要求属于活页装订为由,将本单位废标,但本单位采用的是订书机装订不属于活页装订范畴,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活页定义是随时可以抽出的,一般就是打洞,由活页夹式文件夹装着)。授权委托人现场向业主代表提出订书机装订不属于活页装订范畴的申述请求,业主代表向评标委员会传达,评标委员会以我方授权委托人已签字为由,拒绝申述。后业主代表向领导反映后,方给予申述机会。申述过程中,我方提出订书机不属于活页装订范畴,但评标专家一再强调在标书存档过程中订书机装订易被插页篡改。此与我方申述内容不一致。现场有评标委员会成员提出,只要确认订书机装订是否属于活页装订范畴即可决定是否废标,但意见未被采纳。投诉请求为申请复评。投诉人浙江泰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了质疑函、质疑答复、采购响应文件问题澄清通知等证据。
被投诉人浙江国际招(投)标公司辩称:供应商浙江泰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日参加了“浙江省未成年犯管教所零星维修定点服务单位招标项目”投标。经评标委员会审查,该单位所提交的商务和技术投标文件采用订书机装订,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最终一致认定该单位提交的投标文件属于活页装订。评标委员会随即对供应商浙江泰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授权代表进行询标,询问“你单位商务和技术投标文件采用订书机装订,存在活页装订的情况,请确认”,该单位投标授权代表戴林佑书面答复“情况属实”并签字确认。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9条第(1)款“投标文件的装订:……投标文件必须装订成册,活页装订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以及一、总则,(八)投标无效的情形,第1条,第(3)款“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装订、签署、盖章的”规定,评标委员会对该单位的投标文件作无效标处理。我单位认为,投诉人在投标文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中承诺“我方对被授权人的签名事项负全部责任”。因此,该单位授权代表的书面答复应当是代表该单位对事实情况的确认意见。该单位事后在质疑书中所提出的“订书机装订不属于活页装订范畴”的意见,与该单位授权代表在项目评审阶段的书面答复相矛盾,应当以授权代表的现场书面答复意见为准。且该单位事后提出的“订书机装订不属于活页装订范畴”的意见,并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说明,该意见无法采纳。针对投诉人在投诉书中提及的口头“申述意见”相关事项,其在2017年8月3日的质疑书中并未陈述,且评标委员会的评标依据为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其他有效的书面材料。因此,我单位认为本项目的评审过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评审结果有效。被投诉人浙江国际招(投)标公司提供了招标文件、投诉人投标文件、评审报告、关于本项目进展情况说明等证据。
采购人浙江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对于投诉事项无意见。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一、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投标(采购项目编号:WGS-B201701023),于2017年7月11日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发布采购公告,于2017年8月1日开标。投诉人浙江泰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日提出质疑,对本项目采购过程不满。被投诉人浙江国际招(投)标公司于2017年8月11日作出书面答复。本项目采购合同尚未签订。
二、本项目投诉人所提交的商务和技术投标文件采用订书机装订、无目录、无页码。
三、本项目采购文件第三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9条第(1)款“投标文件的装订:……投标文件必须装订成册,活页装订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一、总则,(八)投标无效的情形,第1条,第(3)款“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装订、签署、盖章的”;《采购响应文件问题澄清通知》“你单位商务和技术投标文件采用订书机装订,存在活页装订的情况,请确认”,投诉人投标授权代表戴林佑签收,并在《询标纪要》上签署“情况属实”;本项目评审报告废标记录“浙江泰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该单位投标文件采用订书机装订,属于活页装订,根据招标文件规定作无效标处理”。
本机关认为:采购文件要求投标文件“必须装订成册,不能采用活页装订”是为了防止投标文件内容被轻易更换;投诉人本项目投标文件采用订书机装订并且无目录、无页码,可以拆装、抽页而不易留痕迹;本项目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经询标确认投诉人投标文件因存在活页装订情况而认定其投标无效并无不当。
综上,投诉人关于本项目申请复评的投诉缺乏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等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浙江省财政厅
2017年9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财政部,浙江省未成年犯管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