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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2482170/2018-02521 主题分类: 政务综合类
发布机构: 省财政厅 公开日期: 2018-01-12
文号: 统一编号: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8-01-12 10:14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省财政厅 有效性:有效



一、背景

当前我省各市、县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所得税减征无统一标准,其减征期限和幅度由各县、市地税局确定。在上述人员存在免税劳动所得的情况下,不同区域适用税收优惠会有较大差异,不利于保障税收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决定统一全省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所得税的减征标准。

二、内容

(一)减征对象

减征对象为在浙江省内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

残疾人是按照国家有关标准界定为残疾,并取得民政、残联等部门核发的残疾人有效证件的个人。孤老是指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且无法定赡养义务人的个人。烈属是指烈士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

(二)减征范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国税函〔1999〕329号)的规定,我省可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仅限于劳动所得,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三)减征标准

该减征标准是在多方调研我省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集中税负水平的基础上,根据课税量征、简便易行原则进行设定,符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同时,根据不同纳税人的申报期限分别采用按季、按年、按次定额减征的方式,避免了因为减征标准设定原因而产生的退税问题,将此项税收优惠一次性执行到位,落实省委、省政府“最多跑一次”改革。

三、执行

考虑到本公告施行之前各地采取退税减免的情况较为普遍,同时,绝大多数地区的减征标准为按年设置,从提高征管效率和便利纳税人的角度出发,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