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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2017年度法治政府建设(依法行政)情况报告

发布日期:2018-01-25 09:10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省财政厅


一、依法履行政府职能情况

(一)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推进情况

1.落实“最多跑一次”相关情况

2017年以来,我厅将“最多跑一次”改革作为提升财政自身管理能力和水平的有利契机,精心组织、加强协作、狠抓落实,切实推动改革落到实处。截至目前,我厅公布事项已全部实现企业和群众到我厅办事“最多跑一次”。

2.推进政务服务网建设相关情况

2017年以来,我厅按照省政府办公厅的要求,扎实推进政务服务网建设。按要求落实好我厅个人办事和法人办事事项办事指南和办事流程图在政务服务网的同步更新。认真做好政府服务网宣传工作。我厅已按要求在门户网站和政务微博设置了政务服务网链接。积极做好政务服务网国办检查准备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要求,对照《浙江政务服务网办事指南完善要点》及时对政务服务网办事指南进行完善。

(二)“信用浙江”建设推进情况

1.加强信用建设组织保障

近年来,我厅坚持把信用建设作为重要工作常抓不懈,形成了分管厅领导亲自抓,厅办公室牵头负责,经建处、会计处、企业处、监督局、采监处、注协等处室单位具体负责相关领域信用建设工作的工作机制,在财政资金管理、会计行业管理、政府采购监管等方面都采取了有力措施,切实加强财政领域的信用监管和风险防范,确保有关工作落到实处。

2.加强信用体系制度建设

完善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将有关信用建设要求融入到财政管理之中,切实防范失信违规骗取财政资金行为的发生。构建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体系,制定《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注册及诚信管理暂行办法》。构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诚信体系,出台《浙江省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政府采购中介代理机构考核办法》等。出台《浙江省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组织管理办法》,建立了相互监督的开评标机制和诚信评价机制。构建政府采购专家诚信体系,出台《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3.加快推进信用信息共享

一是加快完善诚信相关数据库。加强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记录,加大财政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工作力度,认真做好会计师事务所信用信息系统维护工作,做好政府采购信息系统数据库维护完善工作。二是认真做好数据归集共享工作。认真对照省政府办公厅新修订的《省财政厅资源目录》,由我厅提供的行政处罚、会计师事务所等16项数据,已实现了有效归集和共享。三是大力推进数字财政建设。编制《浙江省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三年规划(2017-2019年)》,加快项目预算管理地理信息系统建设。

4.加大信用信息监管应用力度

结合财政管理工作实际,完善信息披露机制,运用经济惩戒和道德谴责相结合的方式,采用行政性、市场性和社会性等惩戒手段,建立健全失信惩戒制度,提高守信收益和失信成本,逐步形成财政领域良好的信用环境。

5.加强财政领域信用文化建设

加强财政领域信用文化建设,不断加大财政信用宣传力度。进一步加强在财政资金管理、会计、绩效评价、政府采购等领域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社会公众的参与度和对有关财政信用认知度。同时,将信用建设列入培训内容,通过培训宣传信用文化,结合会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和注册会计师年审等,积极开展信用宣传,提高从业人员的自律意识和诚信自觉性,营造财政领域信用文化氛围。

(三)财政专项资金清单工作推进情况

1.动态调整专项资金管理清单

根据中央财税体制改革要求,围绕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按照“有保有压”的原则,继续推进财政专项资金清理整合,对2017年省级专项资金清单进行调整完善,进一步优化专项资金结构。按照预算法要求,2016年起,省级项目全部细化编入年初预算,不再设立省级部门预算专项资金。

2.修订完善资金管理办法

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一个部门整合归并为一个专项转移支付项目,一个专项制定一个管理办法。根据统计情况来看,所有专项均实现了实质性整合,均制定了资金管理办法。

3.加快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进度

按照预算法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加快执行进度,指导督促省级部门在省人代会批准预算后六十日内下达资金,使财政资金及时、有效地发挥在稳增长、调结构、促转型中的作用。

4.做好专项资金管理清单公开

一是总清单公开。我厅已于2月7日(省人代会批准预算后二十日内)将清单内容在浙江政务服务网上按时公开。二是根据信息公开职责分工,我厅于省人代会结束后,发函通知各有关单位按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预决算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抓紧公布专项资金管理清单全过程信息。

(四)禁毒工作职责落实情况

根据年度全省禁毒工作电视电话会议部署开展相关工作,未出现国家禁毒委《禁毒工作责任制》第二十条所列情形,已完成与省禁毒委签订的《浙江省禁毒工作责任书》所列目标任务。

1.加强经费保障

根据禁毒工作需要,将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必需的禁毒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切实做好政府禁毒工作经费保障。

2.落实装备配备

根据《浙江省县级公安机关基本业务装备配备实施标准》,指导各地财政部门科学编制“十三五”期间禁毒装备配备达标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督促各地按计划实施到位,提高装备科技水平。

3.加强使用监管

根据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绩效评价等要求,严格禁毒工作经费支付和禁毒装备采购审核。组织实施全省政法经费绩效考核,内容包含各级财政、政法部门禁毒经费保障、资金使用、内控机制、财务管理等方面。指导各地各有关部门共同做好财政、财务政策宣传学习和监督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4.完善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实施后,根据新形势下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的新特点,不断完善禁毒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制定了《浙江省省属司法行政系统强制隔离戒毒所基本支出经费标准》,建立强制隔离戒毒经费分级负担机制,确保禁毒工作顺利开展。

(五)使用正版软件工作情况

今年以来,我厅扎实推进软件正版化工作。2017年10月,我厅顺利通过国家正版化工作领导小组对正版化工作的全覆盖检查,我厅全面使用金山WPS办公软件得到了检查组的肯定。

二、完善依法行政制度

(一)立法工作情况

1.立法项目起草情况

一是重点做好《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修订稿)》(以下简称《办法》)相关工作。上报修改方案,通过召开专题座谈会、论证会,发函征求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及省级各部门意见,进行实地调研等形式,提出修改与完善建议,并上报省法制办。目前该办法已上报省政府,待近期召开的省政府常务会议进行审议。

二是及时报送《浙江省实施<政府采购法>办法(草案)》及其立法可行性报告。继续将《浙江省实施<政府采购法>办法(草案)》作为政府规章二类项目申报。

2.法规规章配套制度制定情况

根据《浙江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起草《浙江省国家赔偿费用拨付操作规程(送审稿)》,下发《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家赔偿费用拨付操作规程的通知》(浙财法〔2017〕6号),印发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执行,同时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

(二)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情况

1.依法管理规范性文件

我厅规范性文件至今没有发生一起因内容违法或明显不当被纠错的情况。我厅不存在对省法制办开展的备案审查、异议审查或其他途径开展合法性审查时不提交或不按要求作出书面说明,或对存在违法情形的文件应纠正而未及时纠正的情况。

2.合规制定规范性文件

我厅规范性文件制定严格按《浙江省财政厅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浙财办发〔2016〕150号)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执行。对所有规范性文件我厅主办处(局)均要附全起草说明、征求意见情况、政策解读、备案说明以及近期要求的公平性竞争审查意见后再送我厅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后送厅办公室进行核稿,报送厅领导集体审签(至少3位)或厅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厅领导审签后均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省法制办登记备案,待省法制办核定统一编号后再正式印发并及时在财政厅门户网站主动公开。

3.认真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及评估工作

一是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将厅规范性文件每2年开展一次的全面清理工作提前与本次省政府办公厅布置的清理工作同时进行,目前清理工作已经完成。二是对在2007年底前制定的厅行政规范性文件,要求相关主办处(局)至少应选择1件文件进行评估。三是做好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的清理工作。对由本厅为主实施的省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及时提出对《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对由本厅为主实施的以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认真清理。

4.指导下级财政部门开展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

一是及时进行备案审查。2017年以来先后对全省设区市财政局(不包括计划单列的宁波市)制定的37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备案审查。二是进行专题调研。陪同省法制办有关领导专程赴丽水市政府就有关2件市政府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深入了解和沟通。三是召开专题会议。召开全省财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座谈会上,邀请了省法制办有关处同志进行现场指导。

 三、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一)重大行政决策情况

一直以来,我厅严格按规定开展重大行政事项决策,遵循“调查研究—拟订内容—征求意见—财政决策”的工作程序进行。不存在决策内容有违法或明显不当的情形,不存在造成重大负面社会影响、后果严重的情形。

一是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前期调研制度。决策事项承办处室对重大财政行政决策深入调查研究,广泛了解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信息,并起草决策草案。

二是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在将草案提请厅领导审议前,根据决策事项对公众影响的范围和程度,采用多种形式广泛征求意见。

三是探索建立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对财政重大决策均进行合法性审查。对针对涉及广大群众利益的财政重大行政决策,适时组织召开财政重大决策、管理制度建设或执法行为的听证活动;引进财税法专家,增强财政立法研究力量;建立以法制机构为主体、业务处负责把关财政管理、专业事务所律师和社会公众参加的立法起草机制。

四是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信息公开制度。除依法不得公开或公开后不利于决策实施和社会稳定的决策事项外,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通过网站等方式依法予以公开。

五是畅通公众意见表达渠道。重大决策实施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财政重大决策应当停止执行或修正的,可以通过电话、来信来访等各种形式,向省财政厅提出质疑或建议。

六是完善法律顾问与专家咨询制度、调查研究制度和决策机制。厅重大决策均须先进行调查研究,通过多种渠道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组织听取专家和厅法律顾问的意见,然后提交厅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同时,加强和推进机关效能和廉政各项制度建设,为建设高效、廉洁、法治型机关提供制度保障。

(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推行情况

我厅坚持以人为本、依法行政、严格执法、为民理财的理念,聘请常年政府法律顾问团队对我厅各类行政管理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支持,目前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推进工作进展顺利,取得了一定经验。

一是印发《浙江省财政厅法律顾问工作规则》(浙财办发〔2017〕140号),规范法律顾问管理。二是加强政府法律顾问队伍建立,已形成稳定、高效、可靠的政府法律顾问队伍,不断提高我厅各类行政案件应对能力。三是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的作用,保证我厅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对于我厅重大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诉讼案件,政府法律顾问全程参与讨论,对我厅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行政复议答复书、行政答辩状内容进行论证、对其中的法律风险进行评估,最大限度地防范违法行政于未然。

(三)行政机关合同管理情况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工作的意见》要求,规范厅机关合同管理。结合省财政厅实际情况,印发《关于规范厅机关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加强和规范厅机关合同管理。合同签订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以省财政厅名义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经过协商所达成的协议,事先经厅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建立合同档案管理制度和合同备案制度等。

四、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落实情况

制发了《浙江省财政厅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浙财办发〔2016〕138号),该办法对我厅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项目录和法制审核具体规程进行了明确规定。制作了《浙江省财政厅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情况说明(参考格式)》(浙财办发〔2017〕82号),该参考格式从行政执法决定所涉重大情形的判断、案件办理流程以及送审材料等三方面对需进行法制审核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所应提交审核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具体明确,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提供了依据,有助于财政行政执法行为进一步规范。

(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落实

为完善浙江省财政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规范财政行政执法程序,实现财政行政执法全程留痕、可追溯,我厅制定了《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浙财法〔2016〕14号),要求本省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在行政执法整个过程中,均要执行全过程记录,包括形成行政执法文书(含电子数据)等文字记录和以拍照、录像、录音等相应方式形成音像记录,效果良好。

(三)行政复议诉讼案件办理情况

2017年我厅共办理复议诉讼案件26件,所有案件均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法定期限作出复议答复和诉讼答辩,涉案行政行为包括政府采购行政处理、信息公开答复、信访回复等,行政诉讼已判决案件百分之百胜诉。

(四)行政非诉案件被裁定不予执行情况

我厅2017年没有行政非诉案件被裁定不予执行的情况。  

五、强化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和制约

(一)政务公开推进情况

2017年,我厅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主动公开了职能范围内的政府信息机构设置、政策法规、行政许可等九大类信息,全文电子化率为100%。严格落实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及时在厅门户网站发布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已建立重点领域信息公开目录体系,出台重点领域信息公开目录。注重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工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厅机关工作目标责任制量化考评范围。2017年没有因提供的信息材料不真实、不全面、不及时,从而引起省政府因信息公开败诉的情况。

(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开展情况

认真开展了全省2016/2017年度财政系统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等案卷评查工作。经评查,我省财政系统各执法机构均严格按照《浙江省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办法(试行)》《浙江省行政执法文书材料立卷规范(试行)》《浙江省适用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质量评查标准》和《浙江省行政许可办件质量评查标准》的要求进行了自查和评查,从检查情况看,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案卷质量普遍较高,没有发现不合格案卷。

(三)自觉接受司法监督情况

截至11月底,2017年我厅作为行政诉讼被告均有本机关行政机关相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我厅不存在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院许可中途退庭、因不按规定提供证据导致败诉的情况;不存在未依法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情况;不存在未在规定期限内反馈落实人民法院司法建议的情况。

六、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一)行政复议职责落实情况

我厅积极配合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工作,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均在当天将案件相关材料移送省行政复议局,并做好案件移送登记工作,不存在对省行政复议局征求案件办理意见不及时回复的情况。在行政执法文书中按《关于规范告知行政复议申请权的通知》(浙府法发〔2015〕18号)规定落实行政复议申请权告知义务。行政复议均按法定期限、按复议机构要求予以答复并全面提交证据依据等相关材料;不存在未按行政复议决定期限和要求履行的情况,不存在未按行政复议意见要求落实并按时报告的情况,不存在负责人未按对机关通知要求参加听证的情况。

(二)信访事项依法办理情况

1.信访事项办理情况

截至目前,我厅共处理各类信访件87件,接访18批37人次,没有发生涉及本单位的异常访以及因处置不当引发去京重大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对于来信、来访中属于我厅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均已及时办结。

2.初信(访)事项办理差错情况

完善初次来访办理流程。对人民来访,不拖延、不推诿。接访时,对信访人相关信息进行全面、准确登记。能直接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直接答复的,告知信访人我厅给予答复意见的期限及联系人姓名、电话,方便来访人查询办理情况;对于不属于我厅职责范围的且在转办范围内的,及时将人民群众来访情况录入浙江省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以下简称统一平台),并在统一平台上完成转办,让数据多跑,让群众少跑,尽可能实现信访的“最多跑一次”。

完善初次来信办理流程。近年来,我省依托统一平台,实现了信访工作的“一网受理”。对我厅收到或外单位转送交办的咨询类信件,我厅已与12366平稳对接,本着“让专业的人专业的事”的原则,及时、快速、准确的回复来信人;对应通过我厅行政途径办理的信件,通过内部导入行政途径流程,从信访途径中分流出去;对其他信件,一并纳入网上登记、流转、回复,大大提高了初信办理的时效和质量。

在规范化的初次来信(访)流程下,保证了初次来信(访)办理效率与正确率,无重大来信(访)办理差错。

3.信访复查复核情况

截至目前,我厅未收到复查复核请求。

4.信访件交办情况

截至目前,我厅交办、转办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材料共43件,主要转办到省人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地税局等。所有信访件均为通过统一平台流转,能及时查询到外单位办理情况,对未及时办理的单位也可快速、便捷的进行督促和核实。

5.依法分类处理情况

    2016年新修订的《浙江省信访条例》新增了“诉讼分离、分类处理”的工作原则,根据相关要求和规定,我厅研究制定了《浙江省财政厅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浙财办发〔2016〕10号),于6月23印发,并及时公布。至此,我厅厘清了信访与行政行为的职责边界,有效避免应通过行政途径解决的诉求进入信访渠道。同时,完善了信访内部导入流程。截至目前,我厅未发现有明显应通过其他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应用信访程序的情况。

七、强化组织保障和法治能力建设

(一)法治政府建设组织保障和落实情况

我厅研究制定《浙江省财政厅2017年普法依法行政工作要点》,对省政府落实本厅的法治政府建设年度重点工作和财政系统普法依法行政工作出具体部署并进行任务分解,厅党组召开班子会议研究本系统、本部门法治政府建设工作。2017年3月书面向财政部及省人民政府报告2016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并通过财政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

(二)领导干部法治能力建设情况

制定出台省财政厅《关于完善财政干部学法用法制度的意见》(浙财法〔2016〕7号)对财政干部学法用法的主要内容、如何进一步健全财政干部学法用法制度都提出了明确的指导性意见。健全完善党组中心组集体学法制度,坚持领导干部带头尊法学法。健全完善干部日常学法制度,结合岗位需要,推动财政干部学法经常化。健全完善学考结合制度,以自学与考试相结合的形式开展财政干部学法活动。

(三)单位工作人员法治能力建设情况

1.做好行政执法证件申领管理工作

做好执法证考试组织工作,组织本单位未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新进在编工作人员和原在职在编工作人员参加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加强执法证管理,按要求组织做好财政行政执法证的年审工作,对执法证分别按实际情况进行续期、注销、变更等处理。

2.完善行政执法人员培训机制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人员培训机制,加强执法人员法制教育培训工作,通过开展全省财政系统法规业务培训、邀请法学教授作规范性文件、行政程序办法讲座等形式,及时更新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促使行政执法人员规范、文明、公正执法,进一步提高财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与能力。

(四)法制机构履职及能力建设情况

加强财政法制机构建设。在全厅建立健全财政法制联络工作,建立一支21人的财政法制联络员队伍。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工作机制。聘请省内知名律所浙江海通联合律师事务所、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作为我厅的常年法律顾问单位。联合省司法厅在全省财政系统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推进公职律师队伍建设,既培养一批熟悉财政业务兼精通法律专业技能的复合型人才。

2017年度本厅法制机构履职未发生重大失误。2017年财政法制工作不断取得新的进展,省财政厅及系统内多人被财政部评为“六五”法治宣传教育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荣获财政部法治财政建设示范点称号,被省人民政府评为2016年度法治政府建设(依法行政)先进单位,被省政府法制办确定为规范性文件建设示范单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