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制定的《浙江省级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工作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2009年、2012年,省财政厅和省国土资源厅联合印发了《浙江省地质勘查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浙财建〔2009〕176号)、《浙江省地质矿产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浙财建〔2012〕115号),办法对规范专项资金管理、发挥地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推进省部合作项目顺利实施、市县地热项目开发和地质找矿等工作开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规范专项资金安排项目的程序、明确部门之间的职责和强化专项资金绩效管理,修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十分必要。一是2012年制定的《浙江省地质矿产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包括省级和市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2015年出台了《浙江省国土地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浙财建〔2015〕33号),仅修订了市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规定,但对省级专项资金管理未予以修订;二是考虑到现有省地质勘查基金和省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工作专项资金的政策目标接近,资金投入方向类同和管理要求一致等原因,有必要将地质勘查基金专项和省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工作专项合并;三是原《办法》中部门之间的职责不够明确,资金监督管理存在隐患,为确保资金安全,有必要进一步规范项目安排的程序,厘清职责,明确责任;四是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全面实施绩效管理”新要求,切实提升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绩效,需更加突出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基金和资金合二为一。将地质勘查基金专项和省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工作专项合并。
(二)适当调整专项资金支持范围。调整后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省级基础地质调查、环境地质与地质灾害调查、矿产资源勘查、地质科学研究等地质工作,重点支持大湾区、大花园、大通道和大都市等区域。突出对“四大”建设等区域的支持力度。
(三)进一步明确了部门之间的职责。《办法》第二章明确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和省地质勘查基金中心的职责。
(四)调整项目立项程序。原《办法》项目立项由有关地勘单位根据项目申报指南,提出具体申报项目,经省国土资源厅组织专家审核后予以立项。《办法》修订后,第二章第七条第一款明确: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编制专项实施方案,根据实施方案提出年度项目立项清单。
(五)明确了项目申报要求。《办法》第三章进一步明确项目申报的时间、流程、项目入库的要求和项目资金支出范围等。
(六)强化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办法》第四章明确要求对专资金进行绩效监控,并开展年度绩效评价,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与次年度专项资金分配挂钩。专项资金原则上三年一评估。实施届满后,对三年情况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后续存废及政策调整的重要依据。
三、其他说明事项
(一)省级地勘单位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项目安排参照本《办法》执行。省级地勘单位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是在省地勘单位部门预算内统筹安排的一项专项资金,总金额1300万元,主要为解决地勘单位生存和发展中的问题和困难,专项用于矿产资源勘查、地勘产业延伸、地质科研等项目,为进一步加强专项资金管理,经与省地勘局商议,该项目资金项目安排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30日后施行。《浙江省省级地勘单位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浙财建字〔2004〕101号)、《浙江省地质勘查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浙财建〔2009〕176号)和《浙江省地质矿产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浙财建〔2012〕115号)同时废止。
四、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读,具体联系处室为浙江省财政厅经建处,电话:0571-87058453;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电话:0571-88877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