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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简化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审批申请材料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8-11-05 13:37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省财政厅


一、由于“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设立审批”是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按照浙江政务服务网的流程设计,申请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资格、变更备案、跨省级行政区划迁入备案都属于“法人办事”,因此“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复印件”等申请材料在工商登记环节都已经具备。在实现了与省工商局的数据信息共享后,以上两项申请材料则可以省略。

二、由于“分所执业许可申请表”中“事务所申请及保证”栏的内容为“我所申请XX分所执业许可,保证本申请表所填报内容及所附申请材料全部属实;并承诺在人事、财务、业务、技术标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对该分所进行实质性的统一管理”。鉴于这其中的“承诺”文字表述与“分所申请材料—会计师事务所对该分所进行实质性统一管理的承诺书”的内容是一致的,故不再要求重复提供。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简化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审批申请材料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