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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劳模慰问帮扶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8-11-08 11:03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省财政厅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省财政厅会同省总工会制定的《浙江省劳模慰问帮扶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做好劳模服务工作,对劳模的生产生活提供良好保障,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省部级以上劳模困难帮扶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5〕5号),省政府与省总工会在联席会议中也就我省省级劳模慰问、帮扶等工作明确了要求。为做好这项工作,在《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总工会关于印发浙江省职工帮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企〔2014〕194号)的基础上,将劳模困难帮扶和慰问资金整合,研究制定了本《办法》。

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五章十五条,在劳模慰问帮扶专项资金的对象范围方式、分配下达和使用、监管等方面进行明确规定。

(一)总则:主要明确劳模慰问帮扶专项资金实施依据,资金由省财政预算统筹安排,遵循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公开透明、绩效优先的分配使用原则,由财政省总工会共同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职责

(二)慰问帮扶对象和范围、方式:明确劳模慰问帮扶专项资金慰问和帮扶的对象,春节慰问金标准和资金来源渠道,特困劳模帮扶的具体范围和标准。

(三)资金分配下达和使用:明确劳模慰问帮扶专项资金的分配、资金下达时间和使用规定。

(四)监督管理:明确省级将建立健全资金绩效评价制度,要求市县财政部门和工会要根据项目管理和实施情况组织实施绩效目标申报、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规定了对违规使用或骗取资金行为的处理。

(五)附则:规定《办法》的实施起始日,各地可针对各自实际制定工作细则。

 三、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总工会负责解读,具体联系处室为浙江省财政厅企业处,电话:0571-87055711;浙江省总工会财务部,电话:0571-85117517。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总工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劳模慰问帮扶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