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关于建立健全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公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浙江省财政厅农业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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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
2018年12月18日
关于建立健全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根据《国务院关于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意见》(国发〔2017〕54号)、《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高水平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行动计划(2018-2022年)>的通知》(浙委发〔2018〕54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第十四次党代会和省委十四届三次全会精神,按照“秉持浙江精神、干在实处、走在前列、勇立潮头”的新要求,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实现“两个高水平”目标,将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作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和政府投资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优化财政支农投入供给,加强财政支农政策顶层设计,理顺涉农资金管理体系,创新涉农资金使用管理机制,改革和完善农村投融资体制,不断提升财政支农政策效果和支农资金使用效益,为推动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和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和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当前涉农资金多头管理、交叉重复、使用分散等问题,优化顶层设计,创新体制机制,完善政策措施,不断提高涉农资金使用效益。
坚持简政放权。深入推进涉农领域“最多跑一次”改革和“两个一般不”改革,进一步下放审批和管理权限,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法依规、有序有效推进涉农资金统筹整合。
坚持统筹协调。厘清涉农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的边界,促进省级宏观指导和地方自主统筹有机结合。科学划分涉农领域政府与市场的边界,合理确定政府提供涉农基本公共服务的范围和方式,进一步明晰部门职责关系,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
坚持分类施策。按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的职责分工,在省、市、县等层级分类有序推进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对行业内涉农资金在预算编制环节进行源头整合,行业间涉农资金主要在预算执行环节进行统筹,加强行业内涉农资金整合与行业间涉农资金统筹的衔接配合。
(三)主要目标。逐步推进行业内涉农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实质性统筹整合和行业间涉农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分类统筹整合,到2020年,构建形成权责匹配、相互协调、上下联动、步调一致的涉农资金(涉农专项转移支付和涉农基建投资)统筹整合长效机制,并根据涉农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以及转移支付制度改革,适时调整完善。
二、推进行业内涉农资金整合
(四)深化完善集中财力办大事的政策体系。省级纳入清单管理的涉农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根据预算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按程序设立,原则上整合为一个部门一个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并聚焦聚力“三大攻坚战”“富民强省十大行动计划”等重大决策部署,对省级有关部门之间交叉重复的政策内容予以清理整合。继续深化财政支农体制机制改革,进一步明确涉农资金政策目标、扶持对象、补助标准、实施期限、绩效管理等内容,集中财力支持制约乡村高质量发展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加快补齐乡村振兴短板。
(五)合理设定省级任务清单。对省级涉农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原则上应推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的管理模式。省级任务清单根据乡村振兴战略实施重点任务和各项涉农资金重点保障的政策内容进行设定,并与年度预算相衔接,进一步清理不应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和不符合绿色生态导向的支持内容。省级任务清单区分约束性任务和指导性任务,其中:约束性任务主要包括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明确要求的涉及国计民生的事项、重大规划任务、新设试点任务以及涉农政策性直接补贴等,其他任务为指导性任务。充分赋予地方自主权,允许地方在完成约束性任务的前提下,根据当地乡村振兴发展需要,区分轻重缓急,在同一大专项内调剂使用资金。省级任务清单对应的涉农政策到期后自动取消,经评估确需保留或调整的,按规定程序报批,最多可延长2年,逐步建立调整优化和退出机制,为推进财政支农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奠定实践基础。
(六)同步下达资金与任务清单。省级涉农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按照因素法、竞争性分配等方式拨付下达,并统筹考虑任务清单中各项任务的性质,不断完善涉农资金分配指标体系。加强资金分配与任务清单的衔接匹配,确保资金投入与任务相统一。以大专项为单位,实现涉农资金和任务清单、绩效目标集中同步下达。各地要及时组织完成约束性任务,因地制宜统筹安排指导性任务,进行细化分解,明确绩效目标,制定资金使用方案和任务完成计划,报省财政厅和省级有关部门备案。进一步创新完善省级以下涉农资金管理体制,明确省级与市县级的责任分工,充分调动基层工作积极性。
(七)推动全面实施财政涉农资金绩效管理。省级有关部门要根据各地报送的涉农资金使用方案、任务完成计划和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考核,并加强结果运用机制建设,逐步建立以绩效评价结果为导向的涉农资金大专项和任务清单设置机制及资金分配机制。省财政厅要加强指导管理,推动建立全过程绩效管理机制,推进绩效管理与预算编制、执行、监督有机结合。健全完善科学全面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逐步由单项政策(任务)绩效考核向行业综合绩效考核转变。实施乡村振兴绩效提升财政奖补政策,对统筹整合涉农资金集中支持乡村振兴成效突出的地方,在资金安排上予以适当倾斜。
三、推进行业间涉农资金统筹
(八)充分发挥规划的引领作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摸清涉农资金底数,根据财政收支形势等情况编制三年滚动财政规划和政府投资规划,并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及相关涉农专项规划进行衔接。各地因地制宜搭建的各类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平台,如支持一二三产业深度融合的现代农业园区建设等,要科学编制有关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不断提升规划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以规划引领涉农资金统筹使用和集中投入。
(九)加强性质相同、用途相近的涉农资金统筹使用。适应新一轮机构改革总体部署,深入推动相关涉农资金源头整合,进一步理顺资金项目管理职责,加快推进农业投资、农业综合开发、农田整治、农田水利建设等项目资金统筹使用,逐步实现同一任务事项按照部门职责分工由一个行业部门统筹负责。各地可在确保完成目标任务的前提下,将各级财政安排的性质相同、用途相近的涉农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和涉农基建投资纳入同一资金池,统一设计方案、统一资金拨付、统一组织实施、统一考核验收,形成政策合力,提升资金使用效益。同时,各地也要把握涉农资金整合统筹边界,特别是将不同渠道安排的涉农资金落在同一区块的,要做好不同项目实施方案之间的衔接,避免重复投入和重复补助。
(十)促进功能互补、用途衔接的涉农资金集中投入。支持地方人民政府围绕改革任务、优势区域、重点项目等,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集中投入、各负其责、各记其功、形成合力”的原则,统筹安排各类功能互补、用途衔接的涉农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和涉农基建投资。巩固完善县级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模式,建立健全跨部门的项目资金安排会商机制,加快推进预算执行环节的整合统筹。同时,挖掘亮点典型,总结推广经验,自下而上完善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体制机制。
(十一)健全完善财政金融协同支农机制。科学谋划乡村振兴财金合作机制创新的顶层设计,探索建立财政、银行、保险、担保“四位一体”的多元化立体型支农政策体系和合作共赢的有效模式,并在健全风险阻断机制前提下,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撬动作用,进一步激发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的内生动力,推进普惠金融、绿色金融等在浙江落地,促进金融资源更多投向农业农村。
四、改革完善涉农资金管理体制机制
(十二)加强管理制度体系建设。继续对省级涉农资金管理制度进行清理、修订和完善,及时制定与中央涉农资金相对应的管理细则,并加强现行各项管理制度的衔接。各地在出台或修订相关管理制度时,要充分考虑中央和省关于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的要求,并切实加强制度培训和执行工作,确保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取得实效。
(十三)全面落实涉农领域“两个一般不”改革。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和“两个一般不”改革的总体要求,划清财政支农领域省与市县的管理权限,对于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和市县能有效承接的事项,进一步下放审批和管理权限,赋予地方相机施策和统筹资金的自主权,由市县在省定的框架和使用方向范围内自主立项和分配使用涉农资金。同时,强化地方人民政府特别是县级人民政府统筹使用涉农资金的责任,不断提高项目决策的自主性和灵活度。
(十四)强化涉农资金项目库建设。根据国家和省“三农”工作方针政策和相关规划,各地要及时编制政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计划,加强各类涉农项目储备。完善项目论证、评审等工作流程,对相关项目库内项目实施动态管理,所有按照项目化管理的涉农资金原则上都应从项目库中择优立项。加强财政、发展改革和行业部门之间,省和市县之间,年度之间项目库的衔接,归并重复设置的涉农项目。加快资金安排进度,适当简化、整合项目报建手续,健全完善考核措施,确保项目发挥效益。根据不同类型的支农事项和项目性质,分别采取财政补助、贷款贴息、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等支持方式,不断提升涉农项目的公众参与度。
(十五)加强涉农资金监管。省级有关部门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涉农资金的监管,形成权责明确、有效制衡、齐抓共管的监管格局,防止借统筹整合名义挪用涉农资金。探索建立第三方评估体系,逐步形成以中介机构为基础,政府咨询委、政协专业委员会、行业协会、高校、科研单位专家学者为支撑、社会公众或受益对象参与的第三方评估模式。完善决策程序,健全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相关制度规定、造成涉农资金重大损失的,要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追回被骗取、冒领、挤占、截留、挪用的涉农资金,依纪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加快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基础信息数据库建设,加强信用监管,对严重失信主体探索建立联合惩戒机制。
(十六)加大信息公开公示力度。按照政府信息公开和建立公开透明预算的要求,全面推进涉农资金政策制度、分配结果等相关信息公开,健全公告公示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涉农资金的统筹整合方案决策前要听取各方意见,并落实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以浙江政务服务网、农民信箱、政府部门门户网站等为主平台,逐步推进涉农资金政策全过程管理信息公开。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探索实行“互联网+监管”新模式。建立健全村务监督机制,继续完善行政村公告公示制度。
五、保障措施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省级成立省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的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和财政支农政策改革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研究解决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和推进财政支农政策体系改革过程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省级涉农资金预算管理协调小组和乡村振兴财金合作协调小组,分别负责研究提出省级有关部门之间交叉重复的政策内容的清理整合意见建议,以及财政部门与金融机构财金合作机制和相互协作支持政策的顶层设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牵头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共同推动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到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把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切实承担主体责任,为推进统筹整合工作提供组织保障。
(十八)加强部门协同。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配合,为推进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工作提供机制保障。财政、发展改革部门要以资金、规划和任务清单管理为抓手,指导和支持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行业部门要科学设置、细化分解任务清单,做好任务落实和考核评价等工作。
(十九)鼓励探索创新。鼓励各地根据行业内资金整合与行业间资金统筹的工作思路,因地制宜开展多层级、多形式的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突破现有管理制度规定的,应按管理权限和程序报批或申请授权。各地可参照“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模式,在预算编制环节合理设置本级涉农资金大专项,探索实施任务清单差别化管理。在开展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中涉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时,要遵循精准使用的原则,不得用于非建档立卡贫困户和非扶贫领域。
(二十)加强舆论宣传。认真总结和推广各地、各部门在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充分利用电视、网络、报刊杂志等多种媒体和渠道,加强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成效宣传,注重宣传的引导性和时效性,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的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