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联合修订印发的《浙江省商务促进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2014年,省财政厅、省商务厅联合印发《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商务促进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企〔2014〕189号),对促进全省内外贸发展,加快外贸转型升级,加强国际合作交流发挥了积极作用。为全面贯彻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开放强省建设,推动我省开放型经济发展,根据省委、省政府集中财力办大事、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要求,进一步优化财政扶持政策,规范专项资金分配和管理,现对《办法》进行了修订。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本次管理办法修订工作,主要从规范性、现实性、操作性等方面进行考虑,总体仍分为五章,分别为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支持对象、支持重点和分配方式;第三章资金分配、下达和使用;第四章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第五章附则,共计17条,比原办法增加4条。与原管理办法对比,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一是明确了实施周期。按照省财政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要求,本次修订中明确省级专项资金实施周期为3年(2019-2021年),周期结束后需对专项资金绩效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研究确定新一轮实施计划。
二是突出集中财力办大事。按照省委、省政府集中财力办大事、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要求,本次修订将专项资金的使用重点聚焦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
三是进一步调整完善分配方式。按照根据省政府“两个一般不”改革要求和省委、省政府全面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要求,主要采取因素法和竞争性分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配,并根据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部署和绩效要求,对因素法分配的分配因素作了调整,更加注重工作的整体推进和绩效情况。
四是进一步强化绩效管理要求。按照全面实施绩效管理要求,引入绩效目标管理有关内容,要求在资金分配方案、项目安排、实施情况等各环节全面体现绩效目标,并对绩效申报、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等职责和要求作了规定。
五是进一步明确时间节点。按照当前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对省级专项资金的方案制订、提前下达、预算编制、资金下达、地方资金拨付、项目备案等时间节点作进一步明确,便于各地更好地开展相关工作。
三、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解读,具体联系处室:省财政厅企业处,电话:0571-87058452;
省商务厅财务处,电话:0571-87052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