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2482170/2018-02569 | 主题分类: | 政务综合类 |
发布机构: | 省财政厅 | 公开日期: | 2018-12-24 |
文号: |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就省财政厅制定的《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手续费计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手续费计付管理办法》)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规范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手续费的计付管理,浙江省财政厅于2010年制定了《关于印发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手续费计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预执〔2010〕18号)。现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厅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浙财办发〔2016〕150号)相关规定,对标注“暂行”的规范性文件要在2018年底前完成修订工作的要求,省财政厅在征求省级代理银行的基础上,重新修订了《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手续费计付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手续费计付管理办法》共14条,主要内容归纳如下:
(一)明确了手续费支付的原则。按照代理银行年度代理的业务量和代理银行服务质量(代理银行年度业务考核等次)相结合的原则综合计算。
(二)明确了手续费支付的标准。代理银行手续费由两部分组成:一是按每笔正常支付业务量3.5元,二是按国库集中支付资金量×0.07‰。单笔支付手续费最高限额为200元,即对单笔支付金额在285.71万元以上的,均按200元标准付费。
与《暂行办法》相比,对按业务量计付费用标准由原2.5元/每笔提高到3.5元/每笔;对按国库集中支付资金量×0.07‰计算原不设最高限额标准,现对单笔支付手续费最高封顶,单笔支付手续费最高限额200元。主要考虑:一是代理银行的单笔支付成本更加匹配及代理银行间更加公平,二是有利于保障省级国库集中支付的平稳运行。
(三)“奖优罚劣”的原则。代理银行年度业务代理手续费与年度综合考核结果挂钩。综合考核结果为“合格”的,业务代理手续费按标准100%付费;对代理银行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的,手续费在按标准计算的手续费总额基础上上浮15%;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手续费在按标准计算的手续费总额基础上下浮15%。
三、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手续费计付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读,具体联系处室为省财政厅预算执行局,联系电话0571-870586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