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浙江省高校绩效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公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浙江省财政厅科教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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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
2018年2月2日
浙江省高校绩效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高校预算拨款制度,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财政绩效奖补体系,引导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高校准确定位,办出特色,激发竞争活力,规范和加强高校绩效奖补资金的管理使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及省政府《关于推动高等教育新一轮提升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5〕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高校绩效奖补资金(以下简称绩效奖补)是综合考虑浙江省高校分类评价结果(本科高校分类评价和高职高专教学业绩评价,下同)等因素安排的综合性奖补资金。
第三条 绩效奖补的分配、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四个原则:
(一)公平公正。综合考虑浙江省高校分类评价、教学业绩评价结果,科学合理地分配绩效奖补,创造公平的政策环境,体现公正的价值取向,促进公平公正竞争。
(二)注重绩效。传递清晰的政策和绩效导向,体现资金分配的激励约束机制,引导高校深化综合改革,转变办学模式,创新人才培养机制,优化人才培养结构,重点发展特色优势学科,激发高校内生动力和活力。
(三)统筹使用。优化财政投入结构,增强高校统筹安排使用资金的能力,绩效奖补由高校自主统筹安排使用,不要求与分类评价量化指标因素直接挂钩或对应,提高高校财务自主权,体现“松绑”和“减负”。
(四)激励引导。体现分级办学精神,地方政府是市属高校的保障主体,省财政对市属高校给予引导性补助。
第二章 分配方式和因素
第四条 处理好公平和效率关系,合理设置绩效奖补的分配比例结构。
(一)绩效补助:占30%,面向全省所有公办本科学校。
计算公式:某学校分配额=绩效奖补资金总额×30%×(规模系数×考核系数×综合指标变动率)÷∑(规模系数×考核系数×综合指标变动率)
规模系数:取部门决算上年末在校生人数赋值。按规模计分:学生数2万以上的计1.8;1万以上的计1.5;1万以下的计1.2。
考核系数:根据普通本科高校分类管理评价考核指标体系分为研究为主型、教学研究型、教学为主型三类。根据指标得分,将本科高校分别分成A、B、C三个等级,其中A、B、C三个等级的分配系数分别为3、2、1。
综合指标变动率:本期考核指标值÷上期考核指标值;考核指标值包含教育指标和财务综合指标,按照教育指标70%,财务综合指标30%,折合成百分制。
教育指标由教育厅确定。采用上一年度分类考核结果。
财务综合指标主要取数来源为上一年度部门决算报表等,主要包括:
1.预算编制质量(5分),从部门决算报表取数,公式:差异率=本年决算收入数/本年调整预算收入数-1,根据差异率分为6档,分别计5-0分。
2.预算执行率(5分),取预算内资金实际执行率,省属学校由执行局提供;其他学校2018年暂按平均分赋值。根据执行率分为4档,分别计5、3、1、0分。
3.生均非财政收入(5分),从部门决算报表取数,公式:生均非财政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本级横向拨款-非本级拨款)/学生人数,根据生均非财政收入分为6档,分别计5-0分。
4.事业基金增幅(5分),从部门决算报表取数,公式:事业基金增幅=(期末事业基金-期初事业基金)/期初事业基金,根据事业基金增幅分为3档,分别计5、3、0分。
5.资产负债率(5分),从部门决算报表取数,公式:资产负债率=期末负债/期末资产,根据资产负债率分为6档,分别计5-0分。
6.财务配合度等指标(5分),根据各单位报送的部门预决算及各类资料的及时性、质量,日常工作配合度等综合考虑。
(二)绩效奖励:占55%,面向省属公办本科学校。绩效奖励分为考核结果奖励与进步奖励。
1.考核结果奖励。对上一年度分类考核排名靠前的高校进行奖励,考核指标包括教育指标和财务综合指标。
根据高校分类以同一类型省属本科高校小于等于3所的取第1名,大于3所小于等于5所的取前2名,大于5所小于等于10所的取前3名;按名次分别予以一定额度的财政支持。
2.进步奖励。对上年度分类考核中进步较快的教育厅属高校进行奖励,其中宁波大学、嘉兴学院、浙江万里学院、浙江树人大学、浙江海洋学院等按学校层次共建比例折合系数。考核指标包括教育指标和财务综合指标,指标同上。
计算公式:某学校分配额=(绩效奖补资金总额×55%-考核结果奖励)×进步变动系数×学生人数÷∑(学生人数×进步变动系数)
进步变动系数:以综合指标变动率进步排名第一名的高校,给予系数1.15;第二名至第五名,给予系数1.1;第六名至第九名,给予系数1.05;第十名以后,给予系数1;综合指标变动率小于等于100%的,给予系数0。
(三)高职高专绩效补助。占15%,面向全省所有高职高专院校。其中:民办高职高专院校给予一定额度的补助,公办高职高专院校按考核指标拨款,最低不低于民办高职高专院校补助额。
计算公式:某学校分配额=(绩效奖补资金总额×15%-公办高职高专院校托底补助总额-民办高职高专院校补助总额)×(规模系数×考核系数×综合指标变动率)÷∑(规模系数×考核系数×综合指标变动率)
规模系数:取部门决算上年末在校生人数。按规模计分:学生数2万以上的计1.8;1万以上的计1.5;1万以下的计1.2。
考核系数:根据教学业绩考核总分,分成A、B、C三个等级,总分前16名为A、17-32名为B、其余为C,其中A、B、C三个等级的分别计3、2、1分。
综合指标变动率:本期考核指标值÷上期考核指标值;考核指标值包含教育指标和财务综合指标。教育指标由教育厅确定。2018年采用上一年度高职高专教学业绩评价结果,财政综合指标同上。
第五点 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根据高校分类评价考核实际进展情况,适时完善分配比例和权重。省属独立学院绩效奖补办法,待规范设置验收后另行制定。宁波市属高校不参与绩效奖补补助资金分配。
第三章 使用原则和方向
第六条 绩效奖补的使用范围和支出标准由高校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精神,结合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用于偿还贷款、支付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不得用于按照国家规定不得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七条 绩效奖补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执行。健全内部控制机制,确保经费规范、合理、有效使用。
第四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八条 高校是绩效奖补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切实履行法人责任,强化资源配置的权力和责任,科学、合理地安排使用绩效考核补助资金,规范和加强内部管理,加快绩效奖补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省财政厅应会同省教育厅建立健全高校绩效奖补资金的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完善绩效目标管理,组织实施奖补资金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完善高校奖补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对绩效奖补的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等情况适时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有违规使用绩效奖补补助资金,以及因管理不善导致资金浪费、资产损毁、效益低下的,将暂停或核减其以后年度补助资金,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 月 日起施行。原省属本科高校教学业绩挂钩考核补助、高等教育质量工程-教学业绩考核补助、分类考核奖补等绩效奖补资金不再单独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