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JSP12-2018-0008
浙财科教〔2018〕4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教育局(宁波不发):
为推进我省学前教育发展,我们制定了《关于建立浙江省学前教育生均经费制度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市、县(市、区)于2018年12月底前将制定出台的本地学前教育生均经费标准、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和公办园生均财政拨款标准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
2018年1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建立浙江省学前教育生均经费制度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加快推进我省学前教育发展,现就建立我省学前教育生均经费制度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建立符合学前教育特点的学前教育生均经费制度
(一)各地建立学前教育生均经费制度,必须以学前教育成本为依据。学前教育成本,是指学前教育办学机构(现阶段主要是幼儿园,以下简称幼儿园)在对学龄前儿童实施保育教育过程中发生的、以货币表现的各种耗费。根据《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浙江省幼儿园等级评定实施办法》和《浙江省等级幼儿园评定标准》等相关规定,学前教育成本至少应包含幼儿园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固定资产折旧费。
(二)各地应根据成本项目、配置标准和市场价格测算每生每年的学前教育生均成本。学前教育生均成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固定资产折旧费)/在园幼儿数。其中,人员经费主要包括保教人员、财务保健管理人员、其他服务人员经费等;公用经费主要包括保教、行政管理和后勤服务公用费等;固定资产折旧费主要包括土地摊销费、图书购置费、房屋折旧费、课桌床铺折旧费、大型体育活动设备折旧费、电脑等设备折旧费、办公家具折旧费、安防设施折旧费、食堂炊具折旧费等。有关成本内容,各地可根据幼儿园性质和当地实际增减。
(三)学前教育生均经费,指按幼儿园在园幼儿人数平均的经费收入。学前教育经费收入主要有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经费补助、保教费收入、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公民个人办学经费、捐资收入、其他收入等。
(四)各级财政、教育部门按照上述原则和要求,根据生均经费标准与学前教育成本大体相符的原则,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生均经费标准。各学前教育举办者应按属地生均经费标准,筹措落实办学经费,确保对学前教育的投入。
(五)在建立学前教育生均经费制度的过程中,各地要根据当地生源、经济发展状况及物价水平,完善学前教育成本分担机制,合理确定并定期调整普惠性幼儿园收费标准,进一步完善家庭承担比例。
(六)在建立学前教育生均经费制度基础上,各地应进一步依据当地学前教育相关情况建立并完善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和公办幼儿园生均财政拨款标准。
二、建立全省学前教育生均公用经费最低标准
(一)从2018年开始,确定全省学前教育生均公用经费最低标准为500元/生•年。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部门将根据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财政状况、物价变动等因素进行动态调整。
(二)在省定学前教育生均公用经费最低标准的基础上,各地应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学前教育发展状况、办园成本差异、办学质量和规模、财力状况等因素,因地制宜、科学合理确定本地区不同等级、不同规模幼儿园的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已建立生均公用经费制度且标准高于省定最低标准的,不得降低已有标准;已建立生均公用经费制度但低于省定最低标准的,应及时调整、提高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确保不低于省定最低标准。
(三)公用经费支出范围,为幼儿园围绕保教活动及行政管理、后勤服务所开展的办公差旅、水电煤、课程改革、教学材料、玩教具的日常购置维修维护、师资培训、广告宣传等方面的支出,不含人员经费、基本建设、大型修缮、偿还债务、园舍租赁等资本性支出和对幼儿资助的支出等非日常消耗性支出。
(四)对辖区内符合条件(办园行为规范,达到等级园标准以上,且收费不高于同级公办园收费标准2倍的民办幼儿园)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给予生均公用经费补助,补助水平与同等级公办幼儿园一致。
(五)充分发挥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在发展学前教育中的重要作用,按照有关规定筹集办学经费,面向社会提供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其面向社会提供的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纳入所在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公用经费扶持体系。
(六)各地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所需资金,由本级财政在预算内足额安排。
三、加强学前教育生均经费的监督和管理
(一)各地要加强对学前教育生均经费的保障和监督管理。要建立和完善学前教育成本分担机制,根据当地实际优化成本分担比例,确保幼儿园正常运转和适度发展;制定学前教育经费投入成本与效益评价指标体系,并将评价结果作为拨款、表彰和责任追究的主要依据。
(二)作为学前教育责任主体,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保障责任,确保普惠性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资金需要,同时确保经费投向合理。要通过制度建设,防止重复建设和挤占、挪用相关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此外,作为监督主体,各级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各类办园主体经费保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民办幼儿园办园主体,不按生均成本要求做好经费保障的,当地主管部门在年审年检时应酌情扣分,情节严重的不予通过。
(三)加强幼儿园财务管理。各地教育、财政部门要指导幼儿园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规范财务管理行为。各幼儿园应按有关规定执行相应的会计制度,并自2018年起按相关要求向当地教育、财政等主管部门报送年度财务决算。2018年起,会计核算不规范的民办幼儿园,不得再给予财政补助。逐步规范预算管理,各地要督促幼儿园加强预算管理,指导各级各类幼儿园将财政补助收入、保教费收入以及其他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幼儿园收入预算,统筹用于幼儿园人员支出、公用支出以及其他发展性支出。
(四)2018至2020年,省财政将根据各地机制建立情况和补助标准,结合工作绩效等因素安排一定奖补。各县(市、区)财政、教育部门每年应当开展绩效评价和情况总结,并于次年3月20日前将有关情况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对各地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建制情况进行统计,并组织开展相关绩效评价或监督检查工作。对未达到省定最低标准的地区,予以通报,并不予安排奖补资金。
(五)对幼儿园存在虚报冒领财政补助等情况的,应视情相应减少、暂停或扣回公用经费补助并追责;发现相关行政工作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本意见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