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就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制定的《浙江省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及目标
自1999年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颁布以来,社会保险基金取得了飞速发展,逐步建立了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社会保险体系,2010年国家出台的社会保险法和2014年新修订的预算法,都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为进一步提高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水平,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2017年9月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印发了新的《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同时要求各地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细则,做好新旧制度的衔接工作,确保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工作正常运行。为此,我们会同省人力社保厅对《细则》进行了修订,对浙江省境内依法建立的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活动进行了规范。
制定该细则的目标是:贯彻落实新的《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行为,加强基金收支的监督管理。
二、《细则》主要内容
《细则》共十部分,分别从基金预算、基金筹集、基金支付、基金结余、账户管理、资产与负债、基金决算、监督检查等方面对规范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行为做了规定。
(一)关于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浙江省境内依据《社会保险法》建立的各项基金的财务活动,也适用于依据省内有关规定建立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大病保险基金、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统筹试点基金等基金的财务活动。
(二)关于基金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原则
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等部分经济业务或事项采用权责发生制。
(三)关于基金预算的概念
基金预算是根据国家预算管理和社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编制、经法定程序审批、具有法律效力的年度基金财务收支计划。基金预算包括基金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应当做到收支平衡。明确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保持独立完整,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
(四)关于基金预算编报程序
基金预算按险种、不同制度和统筹地区分别编制。经办机构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报人力社保部门审核汇总,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并汇总编制,会同人力社保部门上报同级人民政府,经人大批准后,批复经办机构具体执行,并报上级财政部门和人力社保部门备案。同时明确基金预算不得随意调整。执行中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时,统筹地区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预算调整方案执行与预算编制基本相同的审批程序。
(五)关于基金筹集
基金收入包括:社会保险费收入、财政补贴收入、集体补助收入、利息收入、委托投资收益、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其他收入等。根据新增险种的政策规定,增加了相关项目及项目内容。如社会保险费收入中增加了其他资金代参保对象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收入,财政补贴收入增加了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对参保对象的待遇支出补助,其他收入增加了违约金、跨年度退回或追回的社会保险待遇及公益慈善等社会经济组织和个人的捐助等。
(六)关于基金支付
基金支出包括社会保险待遇支出、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其他支出等。根据社保政策规定,对各项基金具体支出项目进行了调整。比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支出项目中增加了病残津贴内容;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支出项目中增加了病残津贴、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内容;明确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出包括按规定支付给参保城乡居民的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缴费年限养老金、丧葬补助金、高龄补贴以及复员退伍军人优待养老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个人账户待遇支出项目中增加了大病保险支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明确了工伤保险基金支出包括工伤保险待遇支出、劳动能力鉴定支出、工伤预防费用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其他支出。
(七)关于基金结余
明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工伤保险基金应按规定留存一定比例储备金。实行调剂金制度的基金,调剂金结余在基金结余中单独反映。
(八)关于基金账户开设管理
明确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可不设立支出户,设立社保基金零余额账户。根据业务工作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收入户和支出户开户数量。同时,规定新设经办机构原则上只开设一个收入户和一个支出户,从严控制新增收入户和支出户。
(九)关于基金账户开户银行选择
明确要根据资信状况、利率、网点分布、服务质量等相关因素,综合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管理服务水平,通过竞争性方式或集体决策方式,确定基金账户开户银行。
(十)关于基金账户计息
社会保险基金银行存款实行统一计息办法。对存入收入户和支出户的活期存款按三个月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计息。对存入财政专户的存款,利率比照同期居民储蓄存款利率管理。协议另有约定的按协议利率执行。
(十一)关于基金决算编报程序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按照规定编制年度社会保险基金决算草案,报同级人力社保部门审核汇总。经统筹地区财政部门审核并汇总编制,会同人力社保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提交同级人大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并报上级财政部门和人力社保部门。
三、《细则》解读机关情况
《细则》由省财政厅负责解读,具体联系处室为省财政厅社会保障处,联系电话0571-870584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