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策文件及解读 >> 本机关其他政策文件
索 引 号: 002482170/2018-02380 主题分类: 经济管理综合类
发布机构: 省财政厅 公开日期: 2018-03-08
文号: 浙财执法〔2018〕2号

浙江省财政厅行政处理决定书(浙江安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浙江旅游职业学院)

发布日期:2018-03-08 15:34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浙江省财政厅

浙财执法〔2018〕2号

投诉人: 浙江安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下城区新华路266号245室

 

被投诉人: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杭州市下城区环城北路305号耀江发展中心

 

被投诉人:浙江旅游职业学院

地址:杭州市萧山区高教园区

 

投诉人因对浙江旅游职业学院空调设备采购项目(采购编号:ZZCG2017M-GK-218,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文件质疑答复不满,于2018年1月12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书经修改后,本机关于2018年1月22日正式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浙江安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称:本项目采购文件不合法,本公司在2017年12月20日关于招标编号为ZZCG2017M-GK-218的标项三浙江旅游职业学院空调设备采购项目招标文件提出相关疑问,后在2018年1月2日收到被投诉人的网上更正公告,关于此项目的评分标准已作略微调整,但此项目仍决定在2018年1月5日如期开标。故投诉人在2018年1月4日向被投诉人提出了书面质疑,但至今为止没有收到任何书面回复。投诉人在仔细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后,发现被投诉人在相关流程上存在不合程序的情况。现就招标过程中存在的不公正现象及不合程序等相关问题向浙江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提出投诉,具体情况如下:1.关于投诉人提出的评分标准有失公正事宜,目前被投诉人回复的更正公告基本仍按原招标文件执行。也就是说被投诉人在收到投诉人的书面质疑后并没有去调查取证,仍我行我素按照有失公平公正的原评分标准进行招标,对投诉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置若罔闻。投诉人提出质疑的诉求就是希望能确保在没有设置门槛或倾向性的情况下还各投标人一个相对公平、公正的投标机会。若不作调整则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一章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2.关于投诉人提出的疑问在2018年1月2日被投诉人才更正公示,离原定的投标时间2018年1月5日只有区区2天时间,而最终的投标时间并未作调整延迟。这完全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之规定。由于投诉人提出的质疑文件中基本上涉及到很多关于评分标准方面的内容,比如“空调压缩机要求同一品牌,多联机与压缩机要求同一品牌就得满分”的条款,投诉人提出的质疑在没有收到正式回复前没有办法决定投什么品牌,也就是说最终需等更正公告出来后我们才能决定所投空调品牌,这明显属于“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情况。3.关于投诉人向被投诉人提出的书面质疑,被投诉人根本没予理会。仍然按照错误的程序在2018年1月5日正常开标,最后的中标候选人为“杭州安格实业有限公司”,此举完全忽视了其它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所有流程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八)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逾期未作处理”之规定。相关请求及主张:1.请求对招标文件原有的评分条款作重新修改调整或委托专家进行论证。2.建议按国家法律法规取消本次中标结果,重新组织招标。投诉人浙江安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了浙江旅游职业学院空调设备采购项目的疑问、更正公告截图、疑问回复、质疑书、中标公告等证据。2018年2月11日,投诉人浙江安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了补充文件。内容为:关于浙江旅游职业学院空调设备采购项目中的评分条款:1.既要求多联机空调压缩机与空调同一品牌又要求水机空调压缩机与空调主机同一品牌,同时又要求多联机与水机同一品牌。目前据我们了解国内能勉强满足要求的也只有美的一个品牌(为什么说勉强呢,其实美的该二款产品的压缩机都不是美的自主品牌,如果有文件要求同一品牌的话,美的公司就向上游压缩机供应商要求OEM代加工贴牌成“美的”品牌,同时会出具一份该压缩机是美的品牌的证明文件而已)。关于大金和麦克维尔二个品牌可以满足之事完全不是事实,在5年前大金已经收购麦克维尔(从网上可以查询到相关线索),原有大金品牌的水机也全线停产划并给麦克维尔,大金已经没有水机产品所以说根本不存在大金能满足要求之说。麦克维尔变频多联机的压缩机也不是麦克维尔品牌,据了解他们采用的是日立品牌压缩机。还有格力水机与变频多联机产品的压缩机也并不是采用格力品牌,也是分别采用欧美及日系品牌的压缩机。综合以上情况,证明原招标文件的评分条款具有很强的品牌倾向性。2.退一步说就算有三家以上品牌是能同时满足以上条件也不能代表什么,难道说三个条件都能满足的品牌就是优质品牌,大家都知道空调技术来源于欧美发达国家,如果能符合三个要求均为同一品牌的空调产品基本上为国外品牌,也就是说原文件存在严重歧视国产品牌的嫌疑,与政府采购倡导的公平、公正原则相违背。3.关于延迟开标的情况:临近开标没几天的情况下才正式更正,离投标截止日只有短短二天时间,显然投标人没有充分时间制作文件。答疑中回复的内容涉及到投标品牌定位方向,虽然只改了几个字,但足以影响我们品牌选择的确定(如果能将相关条款调整过来,投诉人会选择国产品牌,如果还是不调整投诉人只能按其它品牌来应标,但不管怎么说应该给各投标人留足充分的标书制作时间)。所以说应该延迟开标。

被投诉人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辩称:一、关于我中心所设评分标准存在倾向性的问题。投诉人指责我中心未调查取证、我行我素的问题,我中心认为其存在恶意诽谤的嫌疑。我中心针对投诉人第一次质疑的内容“既要满足多联机空调系统压缩机与主机产品品牌一致又要满足水空调系统压缩机与主机产品品牌一致还要满足多联机空调与水空调品牌一致这三点要求的空调品牌只有美的一个品牌能符合”对市面上多个空调生产厂家进行调研、考证,认为除美的以外包括格力、麦克维尔等多个知名品牌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该项招标要求不存在倾向性,我中心也在对投诉人的质疑回复中正面回答了该问题。投诉人要求我中心举例说明有哪些品牌可以满足该项要求,我中心认为寻找满足用户要求的产品是投标人的责任,我中心没有义务向潜在投标商推荐产品品牌。故我中心不存在倾向性问题。根据以往采购空调项目经验,空调产品投标品牌众多,产品质量参差不齐。考虑到该项目金额较大且多次流标,用户工期较紧,为保证产品质量、方便用户使用过程中的产品维护,设立该评分项。二、关于投诉人提到的关于“未延期开标”的问题。该项目未延期开标基于两个原因:1.该项目已进行第四次开标,空调项目一直未采购成功已经影响到采购人整个体育馆的施工进程。延期开标后开标时间为1月20日左右,公示期结束后采购人已放寒假,不能在寒假对该项目进行施工会进一步影响体育馆其他工程实施进度,影响最终的交付。正常开标能在寒假前完成合同签订及前期准备工作,在寒假中完成该项目的实施,为其他工程铺路。2.更正公告中调整的是评分标准中案例的个数和分值的细化,未对标书进行实质性修改。结合到第一点原因,故我中心未对该项目延期开标。三、关于“未对书面质疑进行回复”的问题。关于投诉人的第一份质疑,我中心已进行回复。对于第二份质疑,投诉人又对“既要满足多联机空调系统压缩机与主机产品品牌一致又要满足水空调系统压缩机与主机产品品牌一致还要满足多联机空调与水空调品牌一致这三点要求的空调品牌只有美的一个品牌能符合”的问题进行质疑。在我中心与投诉人面对面的沟通过程中我中心明确强调我中心经过调查认为有超过三个品牌的产品满足该要求,投诉人自己也承认有超过三个品牌的产品满足该要求,故我中心认为该质疑函存在明显错误,缺乏事实依据,要求投诉人修改、重写或者撤回。被投诉人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提供了招标文件、评审报告等证据。

    采购人浙江旅游职业学院辩称:1.关于投诉人提出评分标准有失公正事宜。评分标准由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制定。2.关于更正公告发布后未延期开标事宜。更正公告由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发布,是否延期由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决定。3.关于投诉人书面质疑,被投诉人未予理会事宜。学院未收到浙江安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关于本项目的书面质疑文件。

    中标供应商杭州安格实业有限公司述称:1.关于投诉人提出的评分标准有失公平公正事宜,被投诉人收到的书面回复及更正公告基本仍按原招标文件执行。投诉人主要针对技术评分条款“1.多联机空调系统压缩机的先进性2-4分:压缩机品牌与主机品牌一致的得4分,不一致的得2分。2.水空调系统压缩机的先进性2-4分:压缩机品牌与主机品牌一致的得4分,不一致的得2分。3.多联机空调与水空调品牌一致的得2分,不一致不得分。”提出质疑并阐述只有“美的”一个品牌能够满足以上要求。针对以上内容,投诉人的说法存在不准确;目前市场上能够满足以上得分要求的不止美的一个品牌,还有“格力、大金、日立”等品牌均可满足。2.关于投诉人提出的疑问在2018年1月2日被投诉人才更正公示,离原定的投标时间2018年1月5日只有2天时间,而最终的投标时间并未作调整延迟,故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相关条款。我司观点:2018年1月2日网上发布的“更正公告”并未实质性的影响到投标文件的编制。更正公告只对评分标准进行了修改,且主要内容一致,所以投标时间未延迟我司认为一定程度上是合理的。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一、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采购项目编号:ZZCG2017M-GK-218),于2017年12月14日发布招标公告,2017年12月20日投诉人浙江安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关于本项目第一次提出质疑,2018年1月2日被投诉人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发布更正公告对评分标准进行了调整,2018年1月3日被投诉人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向投诉人作出书面质疑回复。2018年1月4日投诉人杭州安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关于本项目第二次提出质疑,被投诉人未对第二次质疑作出书面答复。本项目2018年1月5日开标,2018年1月9日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发布中标公告,杭州安格实业有限公司为中标供应商。本项目共有8家供应商报名,其中4家参加投标,投诉人未参加投标。本项目尚未签订采购合同。

二、被投诉人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于2018年1月2日发布更正公告,对评分标准进行了调整,未调整开标时间。调整内容分别为:1.“多联机空调与水空调品牌一致的得2分,不一致不得分”调整为“多联机空调与水空调品牌一致的得4分,不一致不得分”;2.“多联机空调系统的节能情况对比,主要评价制冷综合性能系数IPLV(C),(以8、10、12、14、16匹的室外机基本模块IPLV平均值为准,具体标注参见多联机空调(热泵)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21454-2008)IPLV值≥9.0得5分,9>IPLV≥8.5得2分,8.5>IPLV≥5得1分,其他不得分。以中国能效标识网(http://test.energylabel.gov.cn/)上公布的各厂家数据为准。”更正为“多联机空调系统的节能情况对比,主要评价制冷综合性能系数IPLV(C),(以8、10、12、14、16匹的室外机基本模块IPLV平均值为准,具体标注参见多联机空调(热泵)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21454-2008)IPLV值≥9.0得8分,9>IPLV≥8.5得4分,8.5>IPLV≥5得2分,其他不得分。以中国能效标识网(http://test.energylabel.gov.cn/)上公布的各厂家数据为准。(提供复印件加盖制造商及投标人公章,否则不得分)”;3.“以往类似项目经验(提供原件)0-5分:投标人自2014年1月1日以来具有本次所投多联机空调品牌单个合同金额在人民币150万元及以上的同类项目业绩情况,每提供一个得1分”更正为“以往类似项目经验(提供原件)0-5分:投标人自2014年1月1日以来具有多联机空调项目单个合同金额在人民币150万元及以上的同类项目业绩情况,每提供一个得0.5分”;4.取消评分项“所投多联机产品8、10、12、14、16匹的室外机基本模块均获得中国质量认证中心颁发的‘中国节能产品认证证书(超高能效5星级)’的得5分,部分获得中国质量认证中心颁发的‘中国节能产品认证证书(超高能效5星级)’的得2分,没有不得分(提供复印件加盖制造商及投标人公章,否则不得分)”。

三、本项目采购文件更正后的评标内容及标准中规定“1、多联机空调系统压缩机的先进性2-4分:压缩机品牌与主机品牌一致的得4分,不一致的得2分;2、水空调系统压缩机的先进性2-4分:压缩机品牌与主机品牌一致的得4分,不一致的得2分;3、多联机空调与水空调品牌一致的得4分,不一致不得分。”参加本项目投标的供应商中有3家(所投品牌分别为美的、麦克维尔、格力)该评分项均得12分,即满足多联机空调系统压缩机与主机品牌一致又满足水空调系统压缩机与主机品牌一致还满足多联机空调与水空调品牌一致。

本机关认为:

一、本项目采购文件规定“1.多联机空调系统压缩机的先进性2-4分:压缩机品牌与主机品牌一致的得4分,不一致的得2分;2.水空调系统压缩机的先进性2-4分:压缩机品牌与主机品牌一致的得4分,不一致的得2分;3.多联机空调与水空调品牌一致的得4分,不一致不得分。”上述条款不是资格性条件,而是评分项,虽然从专家评分结果看,该条款也未指向特定供应商,但是以压缩机品牌是否与主机品牌一致作为多联机空调系统压缩机、水空调系统压缩机是否具备先进性的评价指标,会导致同一品牌型号的压缩机因应用于不同品牌的主机而产生较大的评分差异,这是不合理的,本机关予以指正。

二、本项目采购文件更正公告虽然未修改采购需求,也未增加评分标准项,但是评分标准项分值的增减或评分标准项的删减,属于对招标文件重要内容的修改,与投标供应商存在直接的利害关系,有可能影响投诉人投标方案的选择和投标文件编制,并可能影响中标结果。被投诉人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不调整原定投标截止时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七条等规定,投诉人有权对本项目招标文件、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提出质疑、投诉。被投诉人对于投诉人2017年12月20日、2018年1月4日分别提出的书面质疑未依法及时作出答复,本机关应予指正。

综上,浙江安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旅游职业学院空调设备采购项目采购文件违法的投诉,本机关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本次采购行为违法,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浙江省财政厅

2018年3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