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务公开 >> 财政政策 >> 政策解读

《关于2017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第二批)的公告》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8-04-27 13:48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省财政厅

为鼓励公益性捐赠,推动社会慈善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按一定比例扣除。“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规定领域公益事业的捐赠。上述公益性社会团体需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民政部门规定的若干条件。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明确规定:对省级和省以下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获得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由财政、税务、民政部门结合社会组织登记注册、公益活动情况联合确认,并以公告形式发布名单。

为进一步加强对慈善事业的激励和引导,促进捐赠人事先知悉和有效落实相关税收抵扣权益,2018年起,省财政厅牵头会同民政、税务部门,进一步优化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事前认定程序:对已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社团组织,由省民政、省财政、省税务部门结合社团组织上年度登记注册、公益活动情况,直接确认准予获得2018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2017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第二批)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