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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用于社会福利事业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8-06-19 08:22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省财政厅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省财政厅制定的《浙江省用于社会福利事业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彩票公益金是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彩票公益金分配政策和我省规定留存比例从彩票发行销售收入中提取的,专项用于社会福利事业、体育等社会公益事业的资金。 2012年-2017年全省共筹集福利彩票公益金233.22亿元,其中上交中央公益金115.04亿元,省级留存41.97亿元,市县留存76.21亿元。2012年-2017年全省福利彩票公益金共资助各类社会福利和公益事业项目98.38亿元,其中:资助养老服务体系建设55.74亿元,资助光荣院、烈士纪念设施等优抚事业单位项目3.78亿元,资助社区服务单位项目6.18亿元,资助避灾安置场所、救灾储备仓库等项目4.9亿元,资助社会救助、慈善事业等项目12.07亿元,资助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2.7亿元,资助残疾人事业设施设备、“福彩助我行”项目4.81亿元,资助救助类单位、殡葬事业、社会组织社工机构公益项目等8.2亿元。

为规范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国务院颁布了《彩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4号),财政部、民政部等制定了相应的部门规章和制度规定,如:《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民政部 国家体育总局令第67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15号)、《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社会福利公益事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社﹝2017﹞237号)、《民政部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信息公开办法(试行)》(民办函﹝2017﹞172号)、《民政部彩票公益金项目督查办法(试行)》(民办函﹝2017﹞173号)和《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标识设立管理工作的通知》(民办函〔2015〕229号)等。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令第554号和国家有关部门的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用于社会福利事业彩票公益金(以下简称“福彩公益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绩效,我们对2005年制定的《浙江省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浙财综字〔2005〕54号)进行了修订,起草了《浙江省用于社会福利事业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办法》主要内容

(一)制定的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用于社会福利事业彩票公益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订了本办法。制订的依据有:《彩票管理条例》《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关于印发<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15号)《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社会福利公益事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社﹝2017﹞237号)《民政部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信息公开办法(试行)》(民办函﹝2017﹞172号)和《民政部彩票公益金项目督查办法(试行)》(民办函﹝2017﹞173号)(第一条)

(二)明确了使用管理的原则

福彩公益金的使用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公信”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第三条)

(三)明确了部门职责

福彩公益金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由财政、民政部门按职责共同管理。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民政部门报送的预算编制建议、批复预算,会同民政部门分配下达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等。民政部门负责按资金使用范围编制预算建议、预算资金执行、项目日常管理等。(第四条)

(四)明确了使用范围

福彩公益金使用应当遵循福利彩票“扶老、助残、救孤、济困”的发行宗旨,主要用于资助为老年人、残疾人、儿童等特殊群体提供服务的社会福利项目,以及符合宗旨的其他社会公益项目。(第六条)

(五)明确了福彩公益金不得使用的方面

福彩公益金使用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严禁虚报套取、挤占挪用,不得用于支出:因公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民政行政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各级社会福利服务机构的基本支出,以及营利活动;各级福利彩票发行销售机构(站、点)的运行费用及彩票发行销售的业务、宣传等费用;其他不符合福利彩票发行宗旨的项目支出。(第八条)

(六)规定了福彩公益金预算编制要求

收入预算编制:民政部门应根据福利彩票发行销售情况,以及规定的分配政策和分成比例,测算本级福彩公益金收入预算数。(第九条)

支出预算编制:民政部门应根据福彩公益金收入预算数编制福彩公益金的支出预算,做到收支平衡。民政部门应细化福彩公益金本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编制,规范项目预算申报,强化项目预算审核,做到项目预算立项依据充分、计算标准科学。要强化项目前期管理,建立和完善预算项目库动态管理机制,实现项目预算规范化、数据化滚动管理。(第十条、第十一条)

省级福彩公益金预算编制:省级福彩公益金预算分省本级支出预算和省对市县(市、区)转移支付预算。省民政厅应分地区、分项目编制省级福彩公益金专项转移支付预算。(第十条、第十二条)

(七)明确了省级福彩公益金转移支付分配因素

省级福彩公益金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按照《浙江省民政优抚及社会福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浙财社〔2015〕9号)有关规定,遵循“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公开透明、绩效优先”的原则,采用因素法分配。(第十三条)

(八)规定了福彩公益金预算执行要求

预算执行总要求:福彩公益金预算一经批准,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如确需调整,应按规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第十五条)

本级预算执行:民政、财政部门应加强本级福彩公益金项目支出预算执行管理,各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财政核准的预算,及时组织项目实施,在确保项目质量、效益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强化项目结项管理。(第十六条)

省级转移支付资金预算下达: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应加快省级福彩公益金专项转移支付下达进度,每年的10月底前应按不低于当年预算数的70%将下年度的预算提前下达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民政局,省人代会批准预算后的60日内应将当年福彩公益金转移支付预算全部下达完毕。(第十七条)

省级转移支付资金支出:各市、县(市、区)财政、民政部门可结合地方财力,在确保省补助政策和省下达任务执行到位的情况下,在省财政厅、民政厅规定的使用范围内统筹安排省级福彩公益金支出,支出预算安排情况于当年5月底前报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备案。省级福彩公益金重点资助的项目,各地要及时落实项目建设资金,积极推进项目实施。(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福彩公益金支付管理:福彩公益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福彩公益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规定使用。(第二十条)

福彩公益金结余管理:福彩公益金的结转结余资金,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财政资金结转和结余的使用和管理办法执行。(第二十一条)

(九)明确了福彩公益金资助标识管理要求

标识使用的范围:福彩公益金资助的基本建设、设施、设备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在主体建筑物或设施设备地显著位置设立或铭刻标注“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的永久性标识。福彩公益金资助的服务类项目,应当在服务过程中通过小旗或佩戴胸牌等形式向受助对象展示“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标识。(第二十二条)

标识制作的标准:标识的主体图案、颜色和字样按《民政部关于修改彩票公益金资助标识的通知》(民办函〔2008〕213号)规定制作。(第二十二条)

(十)明确了福彩公益金信息公开管理要求

信息公开原则:各级民政部门和项目单位是福彩公益金使用管理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信息公开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原则,谁使用、谁分配、谁管理、谁公开,做到应公开尽公开。(第二十五条)

信息公开内容和时间:

省民政厅:每年6月底前在本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开上年度省级福彩公益金预算规模,上年度省级福彩公益金资助省本级项目名称、项目单位、资金额度等,上年度省级福彩公益金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因素和权重,以及补助各市、县(市、区)的额度,上年度对各市、县(市、区)公益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情况等。(第二十六条)

市、县级民政部门:应于每年5月底前在本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开上年度本级福彩公益金预算规模,上年度本级福彩公益金资助本级项目名称、项目单位、资金额度等,上年度设区市本级福彩公益金补助所辖各县、区的额度,上年度对各县(市、区)、乡镇、街道以及项目单位公益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情况等。上年度获得省级福彩公益金补助的资金额度,上年度省级福彩公益金资助项目信息,包括项目名称、申请单位、资金额度、主要内容、绩效目标,上年度省级福彩公益金实际使用信息,包括项目实施情况、资金实际使用情况、第三方绩效评价报告等。如上年度省级福彩公益金资助项目本年度未完成的,则下年度需继续公开以上信息,直至项目完成。(第二十七条)

项目单位:每年4月底前在本单位信息公开栏或当地民政部门的门户网站上公开上年度获得公益金资助项目的基本信息,包括项目名称、资金额度、实施周期、绩效目标等。项目执行情况,包括实施进度、阶段性的资金支出情况,其中资金支出情况应细化到每一笔明细支出。已完工项目验收报告、自评报告、第三方绩效评价报告,以及其他有利于体现项目效果的文字、图片、影像资料等。如上年度公益金资助项目本年度未完成,则下年度需继续公开以上信息,直至项目完成。(第二十八条)

(十一)明确了福彩公益金使用管理监督检查要求

监督检查的要求:福彩公益金的使用、管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并自觉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各界的监督。(第三十二条)

监督检查的方式: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可以通过约谈、函询、查阅资料和实地抽查等方式对项目单位进行督查。(第三十一条)

监督检查的内容:项目单位管理制度的健全性;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合法合规性;项目完成情况;项目目标是否发生偏离;项目绩效情况;信息公开和宣传情况等。(第三十一条)

(十二)明确了违规使用福彩公益金的处罚规定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及单位和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使用过程中发现有违规违法行为的,依据《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彩票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三十三条)

(十三)明确了预算绩效管理要求

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建设:省民政厅应会同省财政厅建立福彩公益金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完善绩效目标管理,组织实施绩效评价。(第三十四条)

绩效管理及评价结果应用: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根据项目管理和实施情况组织实施绩效目标申报、绩效监控,每年选择部分项目进行重点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安排和分配省级福彩公益金预算的依据。(第三十四条)

(十四)《管理办法》明确了中央补助我省用于社会福利事业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要求

中央补助我省用于社会福利事业彩票公益金按照财政部、民政部规定规范使用,有关使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十五)明确了办法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 2018年7月 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

三、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由省财政厅、省民政厅负责解读,具体联系处室为浙江省财政厅社保处,联系电话:0571-87056578;省民政厅计财务。联系电话:0571-8705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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