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2482170/2018-02482 | 主题分类: | 财政综合类 |
发布机构: | 省财政厅 | 公开日期: | 2018-06-29 |
文号: |
浙财提〔2018〕253号
钟建安委员:
您在省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上提出的第244号提案《关于建立浙江省生态补偿机制的若干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我省生态补偿的总体情况
自2005年省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的若干意见》以来,我省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着力把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作为推进生态省建设、保护资源环境、统筹区域协调发展的重要举措,建立了以政府为主导的省对市县纵向财力转移支付和财政奖补政策,全国首个跨省流域和各市县自行探索开展的横向生态补偿政策,以及以市场为主体的资源环境有偿使用、水权交易、排污权交易、异地开发等补偿机制,初步形成了具有我省特色、符合我省实际的生态补偿体系。
二、关于出台生态补偿地方性法规
关于生态补偿制度方面,我省先后出台了《钱塘江源头地区生态环境保护省级财政专项补助暂行办法》(2006年)、《浙江省生态环保财力转移支付试行办法》(2008年、2012年)、《浙江省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保护管理考核办法》(2009年、2013年、2016年)、《关于推进国家主体功能区建设试点示范工作的指导意见》(2015年)、《关于全面推广实施与污染物排放总量挂钩财政收费制度的通知》(2015年)、《关于建立健全绿色发展财政奖补机制的若干意见》(2017年)等政策文件,用于指导各地开展生态补偿工作。
接下来,我厅将会同省级相关部门,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认真总结我省已建立生态补偿制度的经验和存在的主要问题,研究提出进一步完善的意见、建议,适时提请省政府修订完善已经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并待条件成熟时,启动我省生态补偿制度的立法工作。
三、关于制定生态补偿实施细则
为了更好地促进我省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2017年,根据省政府部署,省财政有机整合现行生态环保类财政政策,创新财政奖补机制和资金分配方式,报省政府出台了《关于建立健全绿色发展财政奖补机制的若干意见》。重点是完善主要污染物排放财政收费制度,实施单位生产总值能耗、出境水水质、森林质量财政奖惩制度,实行与“绿色指数”挂钩分配的生态环保财力转移支付制度,并探索建立省内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改革后,我省绿色发展财政奖补资金每年总规模达到100亿元以上,大部分政策都是与地方政府努力程度直接挂钩,较好地调动了地方积极性,同时对源头地区、财政困难地区将给予倾斜支持,有利于增强这些地区的财政保障能力,更好地促进全省均衡协调发展、绿色发展。
四、关于加大对生态保护红线占比高的地区的补偿力度
近年来,省财政逐年加大对丽水等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红线占比高的地区的支持力度。省级生态环保财力转移支付资金从2006年的2亿元增加到2016年的20.8亿元,累计已安排142.8亿元,仅2016年就安排丽水市5.94亿元,占当年全省资金总量的28.56%,由当地统筹用于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支出。2017—2019年省财政实行“两山”建设财政专项激励政策,通过竞争性评审,丽水市的所辖县(市、区)均已纳入“两山(一类)”或“两山(二类)”支持范围,每年分别获得1.5亿元或1亿元的专项激励资金,三年共计获得省补资金37.5亿元,占全部补助的34.72%。2017年,省政府出台了《关于建立健全绿色发展财政奖补机制的若干意见》,有机整合现行生态环保类财政政策,创新财政奖补机制和资金分配方式,形成了具有浙江特色的生态文明建设财政政策体系。尤其是将丽水全域纳入重点生态功能区,实行出境水水质、森林质量等财政奖惩政策,进一步加大了生态补偿力度。2017,我省兑现绿色发展财政奖补资金120亿元,其中对丽水市(含所辖县)补助32.9亿元,占比为27.42%,给予了很大倾斜支持。
在加大省对市县纵向生态补偿的同时,2017年12月,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发改委、省水利厅等四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建立省内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从2018年起,在钱塘江和浦阳江率先实施流域上下游县(市、区)自主协商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到2020年基本建成全省流域上下游生态补偿机制。为加快推进该项工作,今年2月,我厅会同省环保厅按照“早签早得、早签多得”的要求,及时安排中央长江经济带保护和治理奖励资金,鼓励更多市县尽早开展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工作。丽水市的龙泉和云和、遂昌和松阳、莲都和青田3对上下游地区纳入支持范围,分别给予每个县(市、区)500万元奖补资金,引导各地于今年9月底前签订上下游补偿协议。
生态补偿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建立系统完善的生态补偿机制任重道远,是各级政府共同的责任,需要各方面的共同参与和努力。今后,省财政厅将继续按照省委、省政府的要求,积极探索实践,不断总结经验,为进一步完善我省生态补偿机制作出不懈努力。同时,尽省级财力可能,继续加大对全省生态环保功能区、生态保护红线占比高等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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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
2018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