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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业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发布日期:2018-07-18 09:42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省财政厅

2018年5月14日,我厅印发了《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业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浙财金〔2018〕29号,以下简称“档案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管理工作,现对《档案管理办法》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浙政办发〔2017〕4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于2017年出台,对救助基金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近年来,省财政厅联合相关部门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推进管理机构建设,规范业务操作流程,加强救助基金管理,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的稳定,但随着经济社会形势的变化,操作流程不统一、业务表单不规范、人员业务不熟练等诸多原因导致基金使用效率不高的问题日益突出,亟需通过规范档案文书的管理,来进一步提高管理水平,因此我们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出台了《业务档案管理办法》,全面、规范、科学地推进救助基金管理工作开展。

二、《档案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档案管理办法》共有五章二十七条,包括总则、档案管理的要求、归档材料的范围、档案的利用和保管、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几方面,对救助基金业务档案的定义、收集、保管、利用等多方面进行了规范。

(一)总则

明确了救助基金的意义和概念,明确了救助基金业务档案管理的原则为“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明确各地担负起救助基金业务档案管理的主体责任并明确其职责范围,同时提出了专人负责、专门保管等岗位责任制度,要求各地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要加强管理,规范保管和使用,提高档案使用效率。

(二)档案管理的要求

1、明确档案分类

业务档案分为垫付和困难救助两大类,其中垫付包括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垫付业务均涉及追偿与核销,须在追偿或核销完成之后才能将相关材料予以归档;

2、明确归档流程

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垫付后预立卷,并按照地区—年度—序号组合(如:XX[20XX]XXX号)编号,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将相关材料放入预立卷的案卷中,仅涉及困难补助业务的在补助完成后予以归档,涉及垫付业务的应当在追偿入账或财务核销后予以归档。

3.明确归档方式

各地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将救助基金管理工作中从垫付发起到追偿入账或财务核销及困难补助等过程中所形成的材料,以事故为单位,按照“一案一卷”的要求,进行归档;涉及一案多人,可含多份个人文档信息,即“一卷多人”

(三)归档材料的范围

附件结合对照本条款内容,同时提供了案卷封面、个人档案封面和个人文档清单,实现了档案全流程管理。

(四)档案的利用和保管

档案的利用应遵守档案借阅制度,履行档案借阅和归还手续。档案的利用应遵守下列规定,并办理登记手续;按照档案保管期限的有关规定,予以垫付和困难补助的保管期限为30年,不予垫付或不予以补助的相关材料保管期限为10年。

(五)法律责任

明确了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救助基金档案管理过程中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六)附则

明确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由第三方机构承办救助基金管理工作的,应当制定业务档案移交制度和流程,对业务档案移交完成前材料的安全性和完整性负责。

三、解读机构和联系方式

解读机构:浙江省财政厅,具体联系处室为金融处,电话:87057670.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业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